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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格瑞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石景山区 发布:2019-06-25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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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17时10分左右,北京市格瑞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景山区鲁谷大街28号1#工业厂房北侧污水沉淀池基坑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对事故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八宝山绿化隔离带1#工业厂房改造工程非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非精装修工程”),位于石景山区鲁谷大街28号。建设单位为北京大正融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融科公司”),总包单位为北京市格瑞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   2018年9月30日大正融科公司与八宝山绿化隔离带1#工业厂房(以下简称“1#工业厂房”)产权方北京金宝山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地块面积约为30.8亩,地上建筑27752平方米,计划将厂房改造后作为高科技(VR等高科技及相关行业)产业园。   2019年3月21日大正融科公司与格瑞特公司签订了非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八宝山绿化隔离带1#工业厂房改造工程非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28号,工程内容:北区装修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清单范围内北区非精装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   (二)事故单位概况   格瑞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406房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030201M,公司自2000年1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600万元,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劳务服务。该单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石景山区鲁谷大街28号1#工业厂房北侧污水沉淀池基坑。经测量,基坑长约8.2m,宽约6m,深约3.8m(其中有1.1m的分层)。事发时,基坑南侧边坡发生坍塌,作业人员陈 被掩埋于基坑底部东侧偏南的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4月18日17时10分左右,格瑞特公司施工队长徐 安排作业人员李 、师 、富 、魏 、陈 (男,52岁,湖北省人)等8人下污水沉淀池基坑(以下简称“基坑”)做边坡支护。作业人员刚下入基坑底部清土时,发现基坑南侧边坡有土方掉落迹象,随后基坑南侧边坡发生坍塌,作业人员撤离时陈 被坍塌的土方掩埋。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立即进行救援并拨打急救电话。陈 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救治,20时0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陈 ,男,**岁,户籍地:湖北省 ,身份证号:******************。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此次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安全防护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格瑞特公司未在基坑南侧边坡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在基坑西侧1m范围内堆土堆料,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上下爬梯,作业人员下基坑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5条“基坑周边1m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第2.2.8条“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置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违反施工方案作业   经查,格瑞特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基坑周边土方,作业人员密度大,基坑中作业人员横向纵向间距仅1米左右,开挖基坑时先进行开挖,后加固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制定的《基坑施工专项方案》第5.2.1.2条“对基坑上口距沟边1.5m范围内土方及颗粒进行人工清理”、第5.3.6条“人工基坑清底时,两人横向间距不应小于2m,纵向间距不应小于3m”和《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第4.2条“基坑支护采用双层模板与钢管水平支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护坡。基坑土方开挖坚持‘分层开挖,先撑后挖’的原则,边坡支护。遵循先加固处理,后进行开挖的施工顺序”的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事故发生时,格瑞特公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二款的规定。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经查,格瑞特公司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未达到法规要求,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不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经查,格瑞特公司未依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黄 作为格瑞特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年收入百分之三十(2.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格瑞特公司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违反施工方案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2.5条、第2.2.8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格瑞特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始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2.格瑞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岗位都有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安全制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格瑞特公司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全面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切实整改,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4.格瑞特公司要逐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从而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