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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石景山区 发布:2019-06-19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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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21时10分左右,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景山区首钢精煤车间二层敷设电缆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3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对事故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首钢冬训中心项目给排水电气一标段速滑中心、花滑中心、3栋公寓工程(以下简称“首钢冬训中心工程”),位于石景山区首钢老工业区内。建设单位为北京首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奥置业公司”),总包单位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弘公司”)。   2017年首奥置业公司与首钢建设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训练中心及配套设施工程。工程地点:首钢老工业区内,工程内容:精煤车间、冰球馆、运动员公寓、网球馆改造、酒店式公寓,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电梯、消防等。   2018年3月首钢建设公司与百弘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首钢冬训中心工程。工程地点:首钢老工业区内,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因2018年12月25日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均做相应修改,故延期竣工。   (二)事故单位概况   百弘公司,法定代表人高 ,住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040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HH7XR,公司自2017年4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4800万元,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等。该单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资质。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石景山首钢老工业区精煤车间二层。车间二层内,搭设有移动式操作平台,该操作平台共4层,长约1.8米,宽约0.95米,高约6.6米。现场敷设电缆为WDZB-YJY 4*150+1*70,长度约17m,重约102kg。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王 1正在第四层操作平台整理电缆入槽。其坠落位置在移动操作平台第四层北侧临边处(距地面约6.6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4月2日,百弘公司现场负责人韩 安排水电班组长彭 ,将首钢园区精煤车间商业改造工程南商业区二层强电竖井配电箱至楼梯间配电柜的电缆进行入电缆槽敷设作业。   20时30分左右,彭 带领王 1(男,47岁,河南人)王 2、冯 、耿 等5人开始进行电缆敷设作业。彭 安排王 1在移动式操作平台第四层作业面,接送电缆及整理电缆入槽。王 2、耿 分别在操作平台的一层和三层作业面向上传递电缆,其余人员在地面配合施工作业。   21时10分左右,王 1在第四层操作平台作业面北侧临边敷设电缆入槽时,不慎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立即进行救援并拨打急救电话。王 1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王 1,男,**岁,户籍地:河南省 ,身份证号:******************。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此次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经查,百弘公司作业人员王 1在6.6米高的移动式操作台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7“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施工作业,在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2.安全防护不到位   经查,百弘公司在精煤车间二层搭设的四层移动式操作台,高约6.6米,未设置防护栏杆,未采用密目网封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T1469-2017)第7.2.2条“平台作业面四周防护应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同时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挡脚板。”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2.1“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m2,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m2。”的规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监管缺失   经查,百弘公司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长期不在岗,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夜间施工照明光线不良   经查,4月2日百弘公司夜间在首钢精煤车间二层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仅地面设置一盏照明灯具,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处作业面未设置照明,造成作业现场照明光线不良。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经查,百弘公司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由作业人员直接抄写考试试卷方式进行,同时培训时间未达到法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百弘公司未依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高 作为百弘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年收入百分之三十(2.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百弘公司存在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监管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DB11/T1469-2017)第2.1.7条和7.2.2条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6.2.1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百弘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贯彻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法规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且必须在岗履职。   二、百弘公司要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三、首钢建设公司要加强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分包单位及有关人员资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要依法配备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