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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彭水县一期(诸佛乡青灵村5组)进行作业时,被砍伐倒下的树木砸中,导致李*旭腰椎、胸椎等多处受伤,目前正在彭水自治县中医院进行治疗。此次事故目前已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5〕7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林业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彭水诸佛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彭水诸佛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涉事项目概况经调查发现,该起事故发生地在重庆武陵山区2025年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彭水县2025年)(以下简称:油茶项目)青灵村5号小班作业范围内,该油茶项目发包单位是彭水自治县林业局;2025年11月20日,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该油茶项目;2025年11月24日,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水自治县林业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5年12月10日,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诸佛乡1800亩低效人工商品林更新造林的施工劳务工作;2025年12月17日,诸佛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夏*及相关工作人员,县林业局邓*舜,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严*宪、任*君,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重庆森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公司)李*凤和项目涉及的4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在诸佛村村民委办公室召开了诸佛乡人工低效林改培项目施工进场协调会,其中议定木材的砍伐要求有资质的公司向村里报备,在公司同意后,自行向农户购买;2026年的1-2月,诸佛村开始作业;2026年1月12日,任*泽与诸佛乡青灵村村民委(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蒲)签订了木材砍伐承包合同;2026年3月8日,任*泽带人入场油茶项目诸佛乡青灵村5号小班开始作业,在作业期间,任*泽等人租用了李*旭的房屋作为临时办公用房,同时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以200元/天的日薪雇佣李*旭在油茶项目诸佛乡青灵村5号小班进行林木砍伐作业;2026年3月13日,李*旭在油茶项目诸佛乡青灵村5号小班作业范围内作业时,被另一侧倒下的树木顶端砸伤。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任*泽仅支付了部分手术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一直无人支付,李*旭亲属在多方走访协调未得到有效处置后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书面举报。事故调查组发现,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油茶项目进行肢解,将油茶项目中的诸佛乡1800亩低效人工商品林更新造林项目发包给了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中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仅承担了提供基础资料、支付劳务施工服务费和提供负责人与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进行工作联系、协调工作的责任,并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工程转包合同。(二)事故单位概况1. 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PQDM9E,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1年03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住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经营范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经营】;草种生产经营【分支机构经营】;家禽饲养【分支机构经营】;种畜禽经营【分支机构经营】;种畜禽生产【分支机构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零售;肥料生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树木种植经营;农作物栽培服务;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规划设计管理;中草药种植;花卉种植;林业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木材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森林经营和管护;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生物饲料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 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CX8MQY6G,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3年09月01日,法定代表人:王*,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青龙路******(自主承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园艺产品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肥料销售;树木种植经营;园艺产品种植;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农业园艺服务;森林改培。(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变更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王*变更为陈*,其余事项无变化。(三)相关当事人概况1. 李*旭,男,身份证号码:5002431983*******2,42岁,彭水自治县诸佛乡人,本次事故中的伤者。2. 任*泽,男,身份证号码:5135251982*******3,44岁,彭水自治县梅子垭镇人,雇佣李*旭从事林木砍伐作业的人,本案中又被人称为任*坤。3. 刘*兵,男,身份证号码:5135251971*******0,54岁,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人,本次事故中的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资格证书,受任*泽雇佣。4. 张*,男,身份证号码:5002431986*******5,39岁,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人,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5. 王*,男,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X,28岁,重庆市南岸区人,事故发生时任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6. 王*,男,身份证号码:5135251972*******5,54岁,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人,本案中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与王*为父子关系。(四)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3月13日9时左右,李*旭正在油茶项目诸佛乡青灵村5号小班作业现场的一个水池旁对已经被砍倒的树木进行削枝作业,由于该水池中的水是附近几户村民的生活用水,李*旭要求将砍倒的树木移到水池另一侧,在李*旭清理水池的过程中,现场其他工人并未停止作业,其中一棵被砍倒的树木顶端砸中正在清理水池的李*旭,导致李*旭受伤。(五)事故现场概况事故现场位于彭水自治县诸佛乡青灵村5组,正好处于油茶项目诸佛乡青灵村5号小班作业范围内,由于该起事故是伤者李*旭的弟弟李*辉向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的,县应急管理局在得知该起事故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时间,事故调查组成员在对现场勘察时发现事故现场早已被破坏,故无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图片。(六)伤者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李*旭的家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月13日上午9时40分,诸佛乡卫生院救护车赶到现场将李*旭送到诸佛乡卫生院进行治疗,当日13时35分,李*旭被转入彭水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3月14日,李*旭被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治疗,4月9日,李*旭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办理出院,后回到彭水自治县,至今仍在彭水自治县中医院接受后续的康复治疗。(七)相关鉴定情况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病案号:202604000)出院诊断:“主要诊断:腰部脊髓完全损伤,其他诊断:截瘫(双下肢瘫痪)、开放性胫骨下端骨折、腓骨骨折、胸椎骨折T11/T12、多发性腰椎骨折、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肝损伤、肾上腺损伤、失血性休克、肝功能检查的异常结果、低蛋白血症、肾功能检查的异常结果、D-二聚体升高”的结论,结合《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第14.7项:“脊柱损伤致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损失工作日为6000”等相关判定标准,李*旭的受伤情况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第4.2项:“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中对于重伤的判定标准。虽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已于2026年7月1日废止,但是事故发生时间是在2026年3月13日,且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病案号:202604000)的时间是在2026年3月15日,故事故调查组认为李*旭的伤情符合重伤判定标准。(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 本次事故造成李*旭一人重伤。2. 本次事故目前已造成经济损失约30余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李*旭家属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油茶项目诸佛乡青灵村5号小班的工作人员也及时到现场配合救援工作。(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诸佛乡青灵村村民委也未第一时间向诸佛乡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情况;3月14日,诸佛乡人民政府收到事故信息,在向现场作业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信息确认时,听信现场人员与项目施工无关、会进行医疗救治等说辞后断定此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最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后仅凭现场作业人员一句“不关你们事”后便没有再核查此事;3月20日,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告了此次事故,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得知事故信息后,仅通过电话向现场了解情况,在得知现场反馈的不在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回复后,轻信该信息,未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整个事故处置信息不畅通,诸佛乡青灵村村民委员会、诸佛乡人民政府、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县林业局上报事故情况,也未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县林业局上报事故情况,也未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三、事故原因分析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任*泽作为诸佛乡青灵村林木砍伐作业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从而使作业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李*旭在水池边作业时,现场其他地方同时在进行林木砍伐作业,存在违规交叉重叠作业现象,最终导致李*旭作业时被另一端砍倒的树木顶端砸中受重伤。(二)间接原因1.任*泽作为油茶项目诸佛乡青灵村林木砍伐作业承包方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工人未配发安全防护设备,最终导致事故发生。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青灵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诸佛乡青灵村木材砍伐作业的发包方,将木材砍伐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3. 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未对其承包的项目区范围进行管理,使任*泽在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砍伐作业,且任*泽在作业期间无人制止和管理,存在失察漏管,负有管理责任。4. 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自己承包的诸佛乡1800亩低效人工商品林更新造林的各作业区域进行管理,使任*泽在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砍伐作业,且任*泽在作业期间无人制止和管理,存在失察漏管,负有管理责任。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责:1.印发了《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彭林党组发〔2025〕4号);2.提供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庆武陵山区2025年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彭水县作业设计(一期)的批复》(渝林生〔2025〕17号)和作业设计;3.提供了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公司的相关材料;4.组织监理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油茶奖补项目培训;5.提供了《重庆武陵山区2025年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彭水自治县)实施方案》;6.提供了2025年油茶项目的专题会议等会议记录;7.提供了2025年度油茶项目实施情况履职报告;8印发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2025年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施工管理的通知》。(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作为辖区管理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责:1.提供了2026年领导分工文件;2.提供了2026年安全检查记录;3.提供了诸佛乡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油茶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4.提供了2026年林业作业日常检查记录;5.提供了2026年安全工作相关的党委会议记录;6.提供了2026年诸佛乡党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履职图片及资料;7.提供了2026年度诸佛乡低效林改造项目属地履职情况报告。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1. 任*泽事故调查组认为,任*泽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任*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任*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 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未进行采伐的作业区域进行管理,使任*泽在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砍伐作业,且任*泽在作业期间无人制止和管理,存在失察漏管,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根据上述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 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未进行采伐的作业区域进行管理,使任*泽在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砍伐作业,且任*泽在作业期间无人制止和管理,存在失察漏管,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根据上述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 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事故调查组认为,一是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任*泽长期在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砍伐作业,且任*泽在作业期间无人制止和管理;二是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在事故发生后,李*旭家属曾找到过张*要求进行善后处理,张*也通知家属进行面谈,张*在得知事故情况后未及时、如实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之规定。根据上述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5.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青灵村村民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青灵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诸佛乡青灵村木材砍伐作业的发包方,将木材砍伐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项目作业期间,诸佛乡青灵村村民委员会也未进行安全管理。事故调查组建议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二)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王*,事故发生时任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王*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是其父亲王*因为担保问题,无法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故由王*代为办理,但王*未从事重庆睿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一直由父亲王*在经营管理。由于其未参与公司实际管理,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三)其他处理建议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在本次项目中对中标单位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项目被层层分包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进行通报批评。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有其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鉴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1800亩低效人工商品林更新造林作业监管不到位,该项目多次出现违规滥伐行为,未得到有效处置。鉴于上述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调查中未发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有其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鉴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一)加强行业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部门的项目管理,要切实加强项目准入审查机制,明确禁止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加强动态监管,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进行解体后再层层转包,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核对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资质证书,核实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属于承包单位登记的作业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理。(二)督促企业整改。县林业局要督促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对于不具备资质的队伍和个人要立即进行清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项目所有进场作业人员重新开展林木砍伐高危作业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在每个作业区域都要安排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管理,同时要为所有一线作业人员配齐安全帽、防冲击护目镜等劳动防护用品。(三)强化属地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各类施工项目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落实监管制度,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协调处理,要建立违法线索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彭水诸佛重庆苗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