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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倒车时与行人王*顺(身份证号码:51352519*********4)发生碰撞后碾压,致行人王*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按照县领导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彭水新田新田路“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彭水新田新田路“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背景经过调查发现:1.渝DW****号中型自卸货车产权登记人、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均为宁*强;2.事发时车上载有10余吨土石方;3.宁*强持A1A2驾照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4.渝DW****号中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交强险均在有效期内。(二)涉及机动车情况渝DW****中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大运牌/DYQ3098D6AD,车辆识别代号:LG6ED39H4RS030597,发动机型号:YM4171P00151,初次登记日期:2024-03-11;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3月,强制报废期止:2039-03-11,机动车所有人:宁*强,登记住址: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新田*组**号,核定载质量:4170kg,总质量:9100kg。(三)相关当事人概况1. 宁*强,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51352519**********6,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新田*组**号,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驾驶员。2. 王*顺,男,汉族,78岁,身份证号:51352519*********4,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新田*组***号。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四)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1月16日11时34分许,宁*强(身份证号码:51352519**********6)持A1A2证驾驶渝DW****中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新田路(小地名:高桥坝)路段倒车时与行人王*顺(身份证号码:51352519**********4)发生碰撞后碾压,致行人王*顺当场死亡。(五)相关鉴定结论《重庆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6车鉴字009-1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渝DW****中型自卸货车轮胎胎冠花纹及深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相关条件;2.未发现被鉴定渝DW****中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性能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3.被鉴定渝DW****中型自卸货车前照灯和信号灯功能正常,左后尾灯不能点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8条。《重庆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6车鉴字009-1号)鉴定意见:事发时,被鉴定渝DW****中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为8.1km/h。《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6〕3号):王*顺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60000009号):驾驶人宁*强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不按规定倒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行人王*顺无违法行为。(六)事故现场概况道路情况: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新田路20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桑柘方向,西往彭水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北侧均为民房。(七)死者抢救情况当驾驶人宁*强发现死者被货车倒车过程中碾压后,立即停车拨打了120和110,医生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已经死亡。(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 本次事故造成王*顺一人死亡。2. 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37万余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宁*强立即报警,新田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当场控制驾驶员宁*强。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新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相关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三、事故原因分析经过调查,宁*强在驾驶渝DW****中型自卸货车倒车前,未下车对车辆四周进行认真观察和确认安全,在无人指挥倒车的前提下盲目倒车,以至于未及时发现车尾出现的行人王*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是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鉴于渝DW****中型自卸货车未挂靠公司,属于个人经营性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宁*强和渝DW****中型自卸货车安全状况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有关违法情形,此次事故原因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宁*强负全部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宁生强的有关责任。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作为货运行业监管单位,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履行了以下职责:成立了2026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压实了监管责任;制定了2026年度安全监督服务检查计划,并落实了相关计划;印发了重大时段、节假日、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文件;制作了2026年货运车辆个人监管台账;建立了2026年安全检查及隐患台账,对行业监管企业和交通领域重点项目开展了执法检查。(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机动车辆监管单位,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履行了以下职责:制定了辖区中队的执法计划;开展了路检路查记录;印发了县交巡警大队领导分工文件和辖区中队的文件、中队的职能职责文件;开展了道路交通行业专项整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多发路段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三)新田镇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新田镇人民政府履行了以下职责:印发了领导分工以及成立了安全机构;印发了2026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制定了2026年执法检查计划、2026年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应急演练并形成书面记录;召开了安全例会,传达、贯彻了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相关文件和督办交办事项;党委、政府专题研究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对辖区驾驶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和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开展了风险研判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 宁*强(肇事司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人宁*强依法进行处理。针对宁*强最终处理结果,事故调查组建议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时抄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二)其他处理建议1. 此次事故反映出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田镇人民政府对货运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监管工作缺位,对其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宁*强自述事发时实载货物10余吨,核定载质量为4.17吨,超载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田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类评先评优资格。2. 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运输行业主管单位,对个人经营的货运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缺位,日常监管力度远不如运输企业,导致个人经营的货运车辆从业者对安全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譬如此次事故中渝DW****中型自卸货车超载运输,未被及时发现和查处,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货车超载行为的源头治理、路检路查存在疏漏。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类评先评优资格。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强化对乡村道路客货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零容忍,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二)彭水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针对个人货运车辆点多面广以及安全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和漏洞的特点,要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大对个人货运车辆的日常检查服务和监管执法,督促个人货运车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梳理本辖区个人货运车辆,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台账,做好日常个人货运车辆经营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货运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加大对本辖区货运车辆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货运车辆安全违法行为,将各类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彭水新田新田路“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