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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23时43分许,肖*兵驾驶网约车渝AA***01号小型客车沿经开路由长寿城区往长寿区晏家街道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东翔钢材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聂*文发生碰撞,造成聂*文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2月22日4时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4.3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20〕17号)文件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长寿区政府、长寿区公安局、长寿区总工会、长寿区交通运输委、长寿区应急局、巴南区政府、渝北区政府、江北区政府派员组成的重庆长寿“12·2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寿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加,同时聘请了安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分析,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长寿“12·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基本情况1. 联友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友公司),渝AA***01小型轿车所有人。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176号(自编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CNAWUR3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周明,成立日期:2023年6月14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呼叫中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职业中介活动: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酒店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通讯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集成电路设计;五金产品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服务;通讯设备修理: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电气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票务代理服务;洗车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代驾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等。登记机关: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 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渝AA***01的网约车注册平台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5号1幢10-1(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P4HH2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职业中介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仪器仪表修理。汽车零配件零售,通信设备零售,日用品零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重庆吉兔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兔公司),渝AA***01小型轿车租赁方。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59号附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D58PGN7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2023年11月1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住宿服务,旅游业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二手车经纪,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销售代理,寄卖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停车场服务,代驾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 肖*兵,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身份证号:510224************。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11年8月11日,驾驶证编号:50600********,发证机关:重庆总队车管所三分所,渝AA***01小型轿车驾驶员。5. 聂*文,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510221**********。(二)车辆情况渝AA***01,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厂牌型号:启辰牌/DFL7000NA65BEV,车辆识别代号:LA9LC30F6RAL6089,车架号:LGB61YEA5PS003944,发动机号码:027572A,行驶证证芯号:5020017360093,出厂日期:2023年1月10日,机动车所有人联友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9月30日。总质量:1880kg,核定载客5人。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三)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2月21日23时30分左右,肖*兵驾驶渝AA***01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重庆市长寿城区接单(起点为长寿区福寿东街同元·御府华庭东南门对面、终点为长寿区晏家重庆麒源大酒店)沿经开路往晏家街道方向行驶。23时43分许,途经长寿区经开路东翔钢材路段时,与沿车辆行经方向从左至右推着人力车横过公路的行人聂*文发生碰撞,造成聂*文受伤后于2024年12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四)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东翔钢材路段,现场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长寿城区方向,西往晏家方向。经开路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为双黄线分隔。事故路段平直、干燥,事发路段为夜间路灯照明,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见图)。(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情况: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510221**********。2.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4.3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4年12月21日23时30分左右,肖*兵驾驶渝AA***01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重庆市长寿城区接单(起点为长寿区福寿东街同元·御府华庭东南门对面、终点为长寿区晏家重庆麒源大酒店)沿经开路往晏家街道方向行驶。23时43分许,途经长寿区经开路东翔钢材路段时,与从车辆行经方向从左至右推着人力车横过公路的行人聂*文发生碰撞,造成聂*文受伤后于2024年12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渝AA***01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渝AA***01车驾驶员肖*兵立即靠边停车并拨打120、110,然后给滴滴公司打电话报告情况。120随即赶到现场,长寿公安交巡警支队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渝AA***01车驾驶员肖*兵立即靠边停车并拨打120、110,然后给滴滴公司打电话报告情况。120随即赶到现场进行救援,长寿公安交巡警支队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长寿区交巡警开展现场勘查、走访工作,按照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渝AA***01驾驶员拨打120。120随即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行人聂*文受伤后于2024年12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死者已火化下葬,保险公司担责比例已通过诉讼方式确定,已约定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兑付赔偿金额,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果: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120”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未发生次生灾害。三、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认定:肖*兵驾驶渝AA***01号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观察不仔细,未提前发现行人聂*文并避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行人聂*文未观察清楚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当事人肖*兵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聂*文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 事故现场视频情况事故调查组查看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肖*兵驾驶网约车渝AA***01从长寿到晏家,在经过经开路正常行驶时,行至事故路段时,与对向车道车辆会车后,车辆右前方撞上了正推车横行公路的聂*文。事发路段道路平直、较宽,观察无障碍,驾驶员的观察空间较为充足,车辆前照灯工作正常。据现场视频,事故调查组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即使在对方车道来车车灯干扰的情况下,事故车辆驾驶员也应该可以提前观察到前方有行人通过公路的情况。驾驶员驾驶车辆在夜间行车视线不良时,特别是有对方来车的车灯炫目时,理应提前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而肖*兵在驾车通行事发路段时,夜间视线不良,加之遇对方车道有来车车灯照射炫目时,未采取提前降低车速行驶的安全措施,在车辆临近时才发现路面行人,以致来不及作出反应,导致了车辆撞击行人的事故发生。(二)事故相关检验和鉴定情况1.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长公鉴病理〔2024〕**号)鉴定意见:聂*文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特征。2.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4〕*****号),检验结果为渝AA***01车事发时前照灯工作正常,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3.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经现场检测,肖*兵的酒精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4.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现场对肖*兵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肖*兵驾驶渝AA***01号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观察不仔细、未提前发现行人聂*文并避让的行为和行人聂*文步行横过事故路段时未观察清楚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行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三)间接原因分析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该公司未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向未取得合格资格的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本次事故中渝AA***01网约车驾驶员肖*兵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情况下,于2024年8月26日成功注册为滴滴司机,至事发时,仍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事发时,该公司在明知肖*兵无合法资格的情况下仍对其派单,向其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且事故发生时的运输任务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2.该公司未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明知存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事故隐患,也明知一直对不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事故隐患,而公司未采取切实可行技术、管理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四、有关单位的调查情况(一)联友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有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将渝AA***01网约车租赁给重庆东风南方明睿汽车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睿公司);明睿公司将该车租赁给西蓝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蓝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车租赁给重庆吉兔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每次租赁活动均合法有效,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了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履行了租赁协议。结合调查笔录、事故资料、专家组意见及公安交巡警的相关鉴定结论,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与联友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的管理均无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二)重庆吉兔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李*。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建立有教育培训制度、租车业务规程、隐患排查规程,公司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公司与车辆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明确了各自安全职责,落实网约车驾驶员签订了安全运营承诺书。结合调查笔录、事故资料、专家组意见及公安交巡警的相关鉴定结论,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与重庆吉兔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均无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三)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地属于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管辖范围。二大队一共有民警6人,协警17人。辖区内共有国道10公里,省道7公里,县道8.2公里,城市道路30公里,乡村道路79公里;共有运输企业90余家,其中客运企业1家,危化品运输企业18家,普货运输企业70余家。从2024年1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二大队在晏中路、化北路、化中大道等主要干道上开展勤务活动80余次,查处货运营运车各种违法行为200人次、客运营运车50余人次,12月9日至15日期间,二大队在经开路开展为期为一个星期的路面安全宣传,累计宣传500余辆车辆,教育宣传人数共计1400余人,事发当天勤务小组上班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开展工作,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当天值班人员进行了夜间路面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工作。(四)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重庆吉兔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网约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部署落实,2024年每季度定期组织"三客一危一货"、网约车等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传达安全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分析总结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下一季度的安全工作,会议同时邀请区公安部门、驻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根据部门监管职责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加强警示教育,2024年以来,渝北区道路运输中心先后共组织6次全区网约车行业安全警示学习教育会,针对突出的问题隐患,警示约谈相关网约车平台及车辆所有人。三是加强源头审查,有序邀请网约车平台公司参加审查,按要求注销网约车道路运输证2130台次。四是开展联合督导,积极配合区交巡警支队、交通执法渝北大队,2024年对辖区1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联合检查,督导企业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整治,期间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10家,排查整治问题隐患31条。五是加强执法监管,2024年10月至今,查处网约车平台案件81件,其中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19件、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62件;处罚驾驶员199件,其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141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58件。(五)重庆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委滴滴公司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区交通运输委一直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江北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纳入重点指导任务,于2024年3月18日、4月2日、8月9日、9月30日,对滴滴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公司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整改。二是认真开展专项活动,结合“网约车运营安全破题揭榜工作方案”、“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2号行动”工作要求,于2024年7月30日和10月23日,先后会同区安委办、区道安办、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江北区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对滴滴公司等进行了联合安全检查。三是开展警示约谈教育,于2024年4月2日、7月3日和7月22日警示约谈了滴滴公司法人和安全负责人,要求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强化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包括滴滴公司等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六)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通过科技赋能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依托大数据分析与智能监控系统,利用高速公路通行数据、总队执法系统,筛选高频次往返渝长车辆,安排执法力量加强在桃花转盘、古佛上道口等重点地段对网约车、两非一租等车辆开展执法检查,精准锁定“线下揽客”、无证运营、违规派单等高频违法车辆,实施“靶向式”打击。严厉打击“传统非法营运”及“网约车无证经营”等重点违法行为。2024年下半年,开展客运执法检查300余次,检查网约车800余辆,查处网约车违法案件113起,罚款43.365万元。五、其他违法行为调查情况肖*兵。经查,事故驾驶员肖*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具备网约车驾驶资质。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聂*文,男。聂*文未观察清楚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1]的规定。鉴于聂*文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聂*文责任。(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肖*兵,男。肖*兵驾驶渝AA***01号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观察不仔细,未提前发现行人聂*文并避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2]的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1. 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未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6]及《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7]、第三十二条第一款[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9]予以处理。2. 郭*宏,男,群众,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重庆城市群经理。未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0]、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1]的规定。郭*宏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对郭*宏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四)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肖*兵。经查,事故驾驶员肖*兵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具备网约车驾驶资质而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行为。建议将该违法行为移交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进行行政处罚,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将处理结果15日内报重庆市长寿区应急局备案。(五)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2. 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调查未发现重庆市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3. 重庆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委。调查未发现重庆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委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4.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七、事故主要教训(一)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事发路段道路平直、较宽,观察无障碍,驾驶员的观察空间较为充足,车辆前照灯工作正常。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对方车道来车车灯干扰的情况下(一般不可能有持续来车),驾驶员也应该可以提前观察到前方有行人通过公路的情况。这种应观察到而未观察到的情形,说明驾驶员有侥幸心理,心理上预设前方道路状况为畅通无障碍物,从而出现忽视路面观察或注意力不集中分神驾驶的问题。(二)网约车日常管理不力,一是网约车租赁公司与网约车实际经营者多为租赁关系,虽然双方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出租方平时也履行了法定及约定安全职责,但是管理效果较差,网约车实际经营者往往是自然人,他一般是以此作为谋生工具,收益是他思考的主要方面,平时安全学习易流于形式,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平台注册车辆较多,车辆日常管控难度较大,管理较为粗放,且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多为合作关系,对实际经营者兼驾驶员的管理公司往往表现为我按照法律要求管了,而管理效果较差。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预约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建立健全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审查机制,严格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审查,杜绝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平台注册通过;督促平台公司合规派单,严禁违规派单行为。同时加大对网约车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网约车资格审核和派单运行情况监管。(二)网约车经营服务企业(包括平台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网约车业务。严格网约车从业准入,完善规章制度,加大从业人员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约车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按规定规范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网约车驾驶员,要加大防御性驾驶技术的培训,有效提升其防御性安全驾驶操作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三)网约车租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网约车租赁经营活动,严格审查网约车承租方资格,杜绝将网约车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开展租赁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客运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7]《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8]《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客运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Date() / 36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