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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6月25日、7月13日、7月25日对事故企业瑞玟物流公司、亿思达公司、戈林物流公司、渝运六分公司进行了警示约谈,督促相关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行业安全及服务水平。7月28日对事故企业渝运六分公司负责人、安全科长进行了警示约谈,并在全行业通报。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李*波超速行经现场道路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横过公路行人导致碰撞行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重点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上违法行为虽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其违法行为建议由长寿区交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三)其他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1. 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四大队、长寿区交通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2. 对于管理人员李*胜、喻*杰等人,建议由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报长寿区应急局备案。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整改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加强车辆动态监管,运用技术手段防止超速行驶等不安全行为发生,加强风险研判,对屡次违法违章人员及时纳入重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对事故多发路段道路及配套设施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要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道路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切实筑牢道路安全管控防线,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三)长寿区交通局。要在行业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指导督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吸取事故教训,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守牢安全生产底线。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根据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开展车辆实时监控。要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较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企业的执法力度,通过“强监管、严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对重庆长寿“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签署意见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Date() / 36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