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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长寿区 发布:2026-06-03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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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2日12时12分许,张*勇驾驶渝A2****中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长寿区国道243,由长寿区云台镇往石堰镇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国道243线178公里900米路段(石堰进场口)处时刮撞行人阳*寿,造成行人阳*寿当场死亡,渝A2****中型普通客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张*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阳*寿不承担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派员组成的“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重庆长寿“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张*勇违章、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1. 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达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三峡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89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维国,注册资本:182万元,营业期限:1997年7月1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出租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零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及配件;销售:汽车(不含9座及以下乘用车)、电子产品、摩托车及配件、汽车零部件、五金、交电、农副产品、建材、建筑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制造、加工;电动车销售。(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 张*勇,渝A2****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54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码:510221********2416,准驾车型:B1,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6月14日,有效期限:2022年6月14日至长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二)相关车辆情况    渝A2****,车辆类型:中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万达牌WD6608DB,车辆识别代号:LVMY2D4FXGB340574,发动机号码:FG10EG00235,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6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8*****************。经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查询,未发现有该车被盗抢记录。 (三)事故车辆、相关人员鉴定检测情况1.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3〕V-3**号)鉴定意见:渝A2****号中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2.43km/h。2. 根据重庆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3〕30***号〕鉴定意见:渝A2****中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转向、行驶、传动系统性能有效,制动系统性能降低。    3.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长公鉴(病理)〔2023〕3*号〕鉴定意见:阳*寿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4.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张*勇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结果“无”。(四)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国道243线178公里900米路段(石堰进场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长寿区云台镇方向,南往长寿区石堰镇石堰正街方向,东西两侧为农田,沥青路面,道路分路线为单黄虚线。白天,路面完好,干燥。道路限速为20km/h。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6月22日12时12分许,张*勇驾驶渝A2****中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长寿区国道243,由长寿区云台镇往石堰镇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国道243线178公里900米路段(石堰进场口)处时刮撞行人阳*寿,造成行人阳*寿当场死亡,渝A2****中型普通客车部分受损。(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张*勇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请人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工作人员到场后对阳*寿进行紧急救治,最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警后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按照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积极妥善协调善后事宜,事故未造成不良舆论影响。(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阳*寿1人死亡,渝A2****中型普通客车部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2万余元。(四)善后处置情况亿思达公司牵头开展事故善后相关工作。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相关单位及人员调查情况(一)驾驶人张*勇,亿思达公司长寿至土桥班线渝A2****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2023年6月22日,长寿总站凤城乘车点安全例检时发现渝A2****中型普通客车刹车漏气,要求维修,并于9时20分许通过工作QQ群告知亿思达公司。亿思达公司运输部经理夏*忠当时正在长寿总站凤城乘车点,现场告知张*勇去维修车辆,修好后再拉人,张*勇空车驶出长寿总站凤城乘车点。后张*勇驾驶渝A2****中型普通客车从长寿开往云台(途中有载客行为),再从云台开往葛兰,途经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国道243线178公里900米路段(石堰进场口)处时刮撞行人阳*寿,造成阳*寿当场死亡。(二)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1. 亿思达公司知晓渝A2****中型普通客车存在刹车漏气安全隐患后,仅告知驾驶员维修车辆,不允许载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也未对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实时监管,对渝A2****中型普通客车未按照公司《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中关于“有下列四种情况则不能出车……(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出车;……”的规定,在制动设备性能不良状态下载客运营情况失察失管。2. 亿思达公司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要求,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公司《车辆动态监控GPS管理系统管理制度》中规定“超速报警:报警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一般公路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具体情况以交通法规及路段实行限速值的时速规定为准。”实际GPS系统中设置一般公路超过55km/h预警,对渝A2****中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20km/h)行为失察失管。(三)相关监管部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八大队。共有民警5人,协警4人;其中,将3名民警(2名民警和1名队领导)和3名协警人员分为2个小组,主要负责路面巡逻防控、纠违等工作;将1名民警作为事故预防和处理小组,主要负责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辖区内的交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1名民警及1名协勤人员为内勤,主要负责车辆源头管理、道路施工、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该大队从2023年6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2023年6月22日),共在原102省道(现243国道)上开展勤务活动80余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790余次;事发当天(2023年6月22日)全天值班人员进行了辖区所有路面巡逻工作,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工作。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按照《2023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计划》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2023年1-6月共对126家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排查整改隐患283个。每季度开展辖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亿思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运输部经理夏*忠、安全科长敬*蓓均取证;每月联合公安交巡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两客一危”及客运站、公交、出租重点企业安全学习,亿思达公司均参加;每天不定时对“两客一危”企业的GPS平台在线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车辆动态监管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认定(一)直接原因当事人张*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途经事发路段超过规定车速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当事人阳*寿在公路路边正常行走,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二)间接原因亿思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知晓渝A2****中型普通客车存在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张*勇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A2****中型普通客车擅自载客运营、超速行驶等不安全行为。(三)事故性质分析及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认定结果及渝鑫车速鉴字〔2023〕V-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公鉴(车检)〔2023〕30***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长公鉴(病理)〔2023〕3*号鉴定书,结合现场勘查笔录、资料查阅、相关人员笔录口供等进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1. 亿思达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对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实时监管,对渝A2****中型普通客车在制动设备性能不良状态下载客运营、超速行驶等情况失察失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 张*勇,渝A2****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途径事发路段超过规定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3]]、第四十二条第一款[[4]]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3. 曾*国,亿思达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5]]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4. 夏*忠,亿思达公司运输部经理,发现渝A2****中型普通客车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停运维修后,未督促驾驶员落实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中“报班车辆安检不合格的不出站”之规定,履行职责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6]]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5. 敬*蓓,亿思达公司安全科长,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及GPS监控管理员,未掌握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GPS监控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7]]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八大队。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八大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2.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亿思达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整改落实。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强化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掌握、纠正和处理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强化对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测,运用技术手段防止超范围、超速行驶等不安全行为发生。(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对事故多发路段道路及配套设施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道路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切实筑牢道路安全管控防线,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三)长寿区交通局。要在行业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指导督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吸取事故教训,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守牢安全生产底线。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要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较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企业的执法力度,通过“强监管、严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附件:重庆长寿“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签署意见表                         附件                        [[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Date() / 36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