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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12时24分许,罗*驾驶渝DV****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长寿区国道243,由海棠镇往云台镇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国道243线167公里700米(海棠出场口路段)时左前轮轮胎脱落,轮胎脱落先后刮撞路边行人余*碧及陈*梅停放在路沿上的渝AP****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行人余*碧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八大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重庆长寿“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罗*违章、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EY24L,法定代表人:范国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流配送(不含运输);人力搬运;货运信息咨询;装卸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驾驶人情况罗*,男,39岁,身份证号码:500231********001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准驾车型:A2,交通方式:渝DV****号重型自卸货车,联系电话:136********。(三)事故车辆实际车主情况 史*明,男,52岁,身份证号:512322********1255,家庭住址:重庆市垫江县**********。联系电话:135********。系渝DV****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其在2022年9月购买该车后,于9月22日与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营运车辆挂靠合同》。车辆日常管理和驾驶员雇请、车辆运输调度等事宜均由史*明负责。(四)相关车辆情况1. 渝DV****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XVG424L,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FF25X4XKD034661,发动机号码:19A00304370,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2. 渝AP****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思威牌DHW6463R1CSF,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W1860K7063526,发动机号码:3066086,机动车所有人:伍*全。(五)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5月28日12时24分许,罗*驾驶渝DV****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长寿区国道243,由海棠镇往云台镇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国道243线167公里700米(海棠出场口路段)时车辆左前轮轮胎脱落,脱落的轮胎先后与道边行人余*碧及陈*梅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渝AP****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行人余*碧当场死亡,两车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六)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国道243线167公里700米(海棠出场口路段)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长寿区海棠镇土桥方向,南往云台镇方向,道路中心以单黄虚线分隔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两侧为人行道,沥青路面,平直完好,干燥。现场道路场镇路段限速为20km/h。(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亡赔付金额66.51万元;事故造成渝AP****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受损,维修费0.989万元。死者:余*碧:女,67岁,身份证号码:510221********1722,家属联系电话:134********,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方式:步行。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罗*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余*碧进行检查,后宣告其死亡。长寿区交巡警支队八大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积极妥善协调赔付,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二)善后处置情况目前受损车辆及死者善后赔偿均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相关检测情况1. 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车辆渝DV****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1.99km/h。2. 2023年6月15日,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渝DV****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转向节轮毂外轴承滚柱、内钢圈严重烧蚀、磨损至轴承与轴颈配合公差超标,造成轴承内钢圈、紧固螺母止推垫板断裂及转向节指销螺纹倒牙、紧固螺母保险肖断裂、紧固螺母脱落后,左前车轮与转向节脱落形成“飞轮”事故。3.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渝长公鉴(病理)〔2023〕3*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余*碧符合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4. 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车辆超限超载违法告知书证实了渝DV****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超限超载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中认定结论:当事人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之规定;罗*驾驶货车严重超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之规定;罗*驾车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因当事人罗*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之规定,认定如下:当事人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余*碧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当事人陈*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三)直接原因通过以上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结果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文书》〔渝长公鉴(病理)〔2023〕3*号〕、《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综合物证鉴字〔2023〕第1**号)、《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3〕V-3**号)等鉴定检测结果,结合现场勘查记录、资料查阅、被询问人笔录口供以及事故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当事人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严重超载情况下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四)间接原因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渝DV****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6]]的要求,该公司制定了《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规定:“2.司属车辆每120日或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9.违反规定,不按公司维护计划进行二级维护、逾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的,由公司进行教育,并督促其立即整改”。事故车辆自2022年10月28日在重庆市春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做了一次二级维护保养后,便未再进行保养。公司除电话催促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对车辆隐患排查仅依靠驾驶员日排查,未及时督促、检查驾驶员的日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有效管理。该公司制定的《车辆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要求对车辆“超高、超载等对影响车辆运行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但实际上对车辆的日常运营、维护,均由实际车主及驾驶员自行管理。公司未建立相应机制保障制度落实。四、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一)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八大队。辖区共有国道21.6公里,县道3公里,乡村道路652公里;共有运输企业1家,系普货运输企业。2023年5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05月28日),共在原102省道(现243国道)上开展勤务活动120余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960余次;事发当天(2023年5月28日)值班人员进行了辖区所有路面巡逻工作,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25起。(二)綦江区交通局。2023年上半年,累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237户次,查处违法行为212起,罚款34.46万余元,吊销各类证照11起,责令停业整顿1起。按照职能职责,道运中心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的指导发展。2023年5月中心对辖区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累计51户次,出动人员127人次,发现隐患58件次,限期整改58件次。于2023年4月18日对事故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失信行为企业暨货运行业高风险企业安全警示约谈,要求企业认真分析高风险原因,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强化车辆二级维护,对严重超速、疲劳驾驶提出整改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严重超载情况下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1. 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有效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7]]、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第四十四条第一款[[9]]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2. 范*年,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严格督促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制度落实,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10]]之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3. 龙*禹,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未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及纠正事故驾驶员违章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事故车辆及时进行二级保养维护,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11]]之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八大队、綦江区交通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四)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于在本次事故中刘*、史*明等人,建议由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报长寿区应急局备案。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重庆杰狮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车辆维护保养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全面规范超限超载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綦江区交通局,要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行为。全面查找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相关运输经营单位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区交通局、区交巡警支队要广泛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扩宽宣传渠道,细化宣传措施,提高宣传成效。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对重庆长寿“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签署意见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Date() / 36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