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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麦子店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5-10-16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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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麦子店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6 日 9 时许,朝阳区麦子店街道一在建项目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 0301-613 地块 B4 综合性商业金融
服务业用地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
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瞒报事故情况,同时未有效
保护事故现场。6 日 12 时许,施工单位使用车辆将毛*军送
往河北省新乐市医院;21 时许,新乐市医院向新乐市公安局
报警;22 时许,公安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接到新乐市公安
局刑警大队关于该起事故的警情通报,随后立即向公安朝阳
分局上报;7 日 0 时许,公安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赶赴
事发项目工地进行现场勘查;9 时许,区应急局接到公安朝
阳分局关于本次事故的情况报告,立即会同区住建委、麦子
店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朝阳区成立了由
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
区人力社保局、麦子店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
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组还聘请了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现场部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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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后的有关物证开展检测分析,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
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
询问,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麦子店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6·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隐瞒不报、
事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淦公
司 ” ) , 法 定 代 表 人 韩 * 波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6MAC42JD83Y,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六号院甲 11 号 1 层
101 内 104。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
设工程设计等。
2.北京加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好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 贵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18MA029Q6W9W,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番字牌
村果脯厂院内 102 室。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等。
[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事故
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
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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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方恒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恒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90598,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道
家村一号。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招标咨询等。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懋源璟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源公
司 ) , 法 定 代 表 人 邢 * 卫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MACUD8WTX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北里 27 号楼南侧(托
儿所)一层 115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太阳宫乡 0301-613 地块 B4 综合性商
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取得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总建设面积约 7.77 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地下
两部分,合同金额约 12 亿元。项目建设单位为懋源公司,
总包单位为中淦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加好公司,监理单位
为方恒公司。
2024 年 10 月,该项目因噪音问题被“12345”市民服务
热线投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商决定由太阳宫乡划归麦子店
街道管理。事发时项目建设处于地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地
下结构施工已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6 日 6 时许,加好公司班组长关*兴安排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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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一人到北侧塔楼地下二层 9 段汽车坡道处,使用角磨机切
割两侧墙壁防水螺杆。毛*军在未通知电工王*德的情况下,
通过电源线和插排级联[2]方式,自行从位于地下二层 9 段中
部位置的二级配电箱处接电至作业点进行作业。
9 时许,加好公司电工王*德在北侧塔楼地下二层巡查过
程中,发现毛*军背靠汽车坡道东侧墙壁,脖颈处被电线勒
挂。王*德立即赶往二级配电箱处断电,同时通知班组长关*
兴。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项目北侧塔楼地下二层,人员通过位于 7
段西北侧的楼梯出入。在 7 段与 9 段中间位置设有一个二级
配电箱。9 段东南侧建有地下二层通往地下三层的汽车坡道,
宽约 7.2 米,高约 3 米,两侧墙壁上均匀分布着穿墙螺杆。
沿坡道下行约 5 米的东侧靠墙位置即为事发位置,距二级配
电箱约 45 米。
因事发后相关单位未保护现场,调查组在勘查时要求施
工单位对事发现场进行了还原,但无法保证还原完整性。
经勘查,还原后的事发位置靠墙放置一把 7 层梯级的金
属梯子,紧靠梯子北侧放置有一绑扎在木棍上的角磨机,该
角磨机通过三段电源线和两个插座级联的方式从位于 7 段与
9 段中间位置的二级配电箱取电。角磨机电源线的中段以及
为其供电的电源线末端被捆扎于金属梯子最高层梯级上。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毛*军,男,53 岁,辽宁人,
[2]电源线和插排级联:将多根(个)电源线、插排通过串联方式实现用电距离延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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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好公司员工。经鉴定:
1.毛*军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懋源工地死亡,符合缢
死。(《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
CY2025BL0169)
2.不排除毛*军双手分别同时接触两根电线外露的带电
金属线芯,电流通过其手、身体及另一只手,具备触电条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技术分析报告》编号:
BJD2025-0005)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600 万元,其中包含赔偿死者家属
170 万元。
图 1 事故现场平面图 图 2 事发位置周边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 时 10 分许,加好公司劳务队长王*、班组长关*兴及安
全员杨*到达事发现场,将毛*军平放至地面,开始轮流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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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心肺复苏,但均未拨打“120”急救电话。
9 时 20 分许,中淦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韩*波、
项目经理王*道、项目安全总监宋*、加好公司经理何*先后
到达事发现场,但均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事故情况。
12 时许,宋*将河北省新乐市医院定位信息通过微信发
给王*,王*转发关*兴,随后关*兴驾驶面包车将毛*军送往
河北省新乐市医院,途中毛*军由加好公司员工姚*威、张*
阁照看。何*、王*、宋*三人驾驶车辆跟随。
14 时 50 分许,车辆到达新乐市医院,医护人员随即对
毛*军进行抢救。
15 时 38 分许,经新乐市医院诊断毛*军已死亡。新乐市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医院接收毛*军尸体过程中,发现其颈部
存在勒痕并拒绝接收。
21 时许,新乐市医院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加好公司、中淦公司现场人员未按应急预
案要求进行救援工作,中淦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宋*提议将毛*
军送往河北省新乐市医院,得到中淦公司项目经理王*道同
意,随后指派加好公司员工使用该公司车辆将毛*军运出北
京。加好公司、中淦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均未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急预案等相关要
求进行处置,均未拨打应急救援电话且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职责的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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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原因分析
因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录像监控,故
无法直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事故发生后,因事发项目施工
单位隐瞒不报,导致现场遭到破坏无法完全还原,事故直接
原因无法完全查明。
综合前期调查及现有的证人证言、技术鉴定等证据材
料,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毛*军在作业期间因
突发状况致重心失稳,在身体位移过程中脖颈被电线勒挂导
致缢死。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
意刑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1.2025 年 6 月 7 日 0 时 10 分至 2 时 10 分,北京市公安
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号:K1101050505002025060093),
刑侦技术人员提取了现场遗留的第二段橙色电源线插座、橙
色电源线、第三段黄色电源线、黄色电源线裸露端及黄色电
源线插头等部位的擦拭物,用于后续检验。
2.2025 年 6 月 19 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朝阳分局技术勘查二组的送检物出具了《检验报告》(编
号:CY2025WZ1433):在 CY251433-02 号检材(黄色电线
擦拭物 2)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毛*军 DNA 分型。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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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5 年 6 月 24 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对死者毛*军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出具了《鉴定书》(编号:
CY2025BL0169):毛*军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懋源工地死
亡。经组织病理学检验,未见典型电流斑表现,排除毛*军
电死的可能性;同时经毒物检验,在毛*军心血中未检出乙
醇及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排
除上述药(毒)物中毒死亡可能性;因毛*军颈部喉结上方
的一处横行索沟,符合缢索作用形成,故鉴定意见为毛*军
符合缢死。
4.调查组聘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事故进
行 了 技 术 分 析 并 出 具 了 《 技 术 分 析 报 告 》 ( 编 号 :
BJD2025-0005)。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发时毛*军
所用的金属梯子斜靠于汽车坡道东侧墙体上,所用角磨机绑
扎于木棍上,由位于事发位置西北侧的二级配电箱供电。
经现场还原,角磨机的供电线由通过级联方式连接的三
段电源线构成。第一段电源线为黑色四芯护套线,与二级配
电箱相连,其中包括红色、黄色、蓝色、黄绿双色等 4 根电
线。蓝色、红色电线分别与二级配电箱内右下第一个空气开
关的相线端子、零线端子相连,黄绿双色电线与配电箱内接
地排相连。二级配电箱内空气开关的两个端子均带有剩余电
流保护装置。事发后该空气开关处于闭合状态,因考虑现场
救援安全,加好公司电工王*德将其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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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二级配电箱内部情况 图 4 第一段黑色电源线
第二段电源线为内含两根白色电线的橙色双芯护套线,
其中一根白色电线与第一段黑色电源线中的蓝色电线连接,
另一根白色电线与第一段黑色电源线中的红色、黄色电线连
接,电源线尾端连接一个“十”字形插座。第一段黑色电源
线中的黄绿双色电线未与第二段橙色电源线连接。
第三段电源线为黄色双芯护套线,首端连接一个两柱插
头与第二段橙色电源线尾端“十”字形插座相连,尾端因与
连接角磨机插头的白色插座脱离(该白色插座无接线护套,
无电线固定卡扣),故两根电线的金属线芯处于外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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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第一段黑色电源线与第二段 图 6 第二段橙色电源线与第三段
橙色电源线连接处 黄色电源线连接处
经检测,角磨机手柄等部件为绝缘制品,电源线绝缘良
好,金属线芯无外露,工作时角磨机金属螺丝、金属旋转部
件带有感应电压,因此角磨机无漏电点。控制角磨机供电带
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4]的空气开关,虽表面铭牌显示其额定
剩余电流(50mA)[5]大于国标规定[6],但当剩余电流为 30mA
时,开关动作时间为 17ms,满足国标对于剩余电流保护器额
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的规定,可提供有效保护。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应用技术规程》(T/ ASC 33-2023)2.0.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是指在正常
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以及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
关电器或组合电器,简称 RCD。
[5]剩余电流也被称为漏电电流,是指当用电设备发生漏电时,一部分电流没有通过正常回路返回电源,而
是通过其他路径(如人体、设备外壳等)流向大地的电流。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 2014)第 9.2.2 项第 3 条:当选用 I 类或 II 类电动工
具时,I 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与保护导体(PE)应可靠连接;为其供电的末级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 30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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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第三段黄色电源线尾端 图 8 第三段黄色电源线与
角磨机插头连接处
经现场剩余电流保护动作检测,角磨机供电系统中的剩
余电流保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可对其控制电源回路中产生
的剩余电流提供有效保护,同时在事发后,带有剩余电流保
护装置的空气开关仍处于闭合状态,故可排除毛*军肢体单
独接触角磨机供电回路中的火线产生剩余电流。因第三段黄
色电源线尾端线芯外露,不排除毛*军双手分别同时接触两
根裸露的带电金属线芯,电流通过火线、毛*军手部、身体、
另一只手、零线形成导电回路,具备触电条件。在此过程中
角磨机供电回路未产生剩余电流,因此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
动作。
综上所述,在本次事故中毛*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身体
失稳后缢死,但加好公司班组长关*兴在毛*军作业前未联系
电工王*德进行接电,放任毛*军在未取得电工作业类特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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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操作证[7]的情况下,违规通过电源线和插排级联方式从二
级配电箱进行取电[8],不排除违规取电所导致的触电是毛*
军身体发生失稳的原因之一;此外,毛*军在作业期间从梯
子上坠落、自身生理原因等均可导致其身体失稳,但项目施
工单位未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9],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巡
查、检查不到位[10][11]等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是毛*军被
电线勒挂后长时间未被发现和救治,最终导致死亡的直接原
因。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未经审批违规开展动火作业。加好公司、中淦公司在
明知毛*军使用角磨机切割钢制防水螺杆属于动火作业[12]的
情况下,事先未进行动火审批[13][14],未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
进行作业报备。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加好公司、中淦公司所对作业
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15],未督促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3.1.2: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三级配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
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
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
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 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3]《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部分第(四):必须依规动火审
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证审批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做好
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做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14]《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 0301-613 地块 B4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1#办公商业楼等 4 项)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10 部分第 7.1:现场防水施工,电气焊、割作业都必须严格遵守用火 规范规定,动
火人持项目部开具的动火证及本人操作证,配备有效足够灭火器材及看火人,清理易燃物后方可作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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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16],致使毛*军安全意
识淡薄,违规通过级联方式接电,在未经审批、无现场监护
人情况下违规进行切割作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
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关*兴,男,群众,加好公司事发项目班组长,负责毛
*军所在班组各项工作。在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未指派专
人进行现场监护的情况下,安排毛*军一人进场开展切割作
业,同时在作业前未联系项目专业电工放任毛*军自行接电,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
查。
2.王*,男,群众,加好公司项目施工队长,负责事发项
目现场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未审批情况
下允许毛*军单人入场开展切割作业,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
取有效救援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
对其立案侦查。
3.何*,男,群众,加好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状况,未发现毛*军违规接电,违规进行切割作业的生产安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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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
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4.王*道,男,群众,中淦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事发项目
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毛*军违规接
电,违规进行切割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
后未按规定向相关人员或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5.宋*,男,群众,中淦公司项目安全总监,负责事发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毛
*军违规接电,违规进行切割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相关人员或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何*,男,群众,加好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
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发项目的安全
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毛*军违规接
电、违规开展切割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
管理局给予何*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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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何*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情况,未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何*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贾*国,男,群众,中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
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
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毛*军违规接电、
违规开展切割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
局给予贾*国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韩*波,男,群众,中淦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负责公司财务、外联工作。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情况,未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其行为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韩*波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道,男,群众,中淦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事发项目
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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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毛*军违规接电、违规开展切割
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道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
5.张*山,男,群众,方恒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
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发项目监督检查
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项目监理部履职不到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山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加好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察,未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毛*军违规接电、违规开展切割作业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加好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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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加好公司经理何*瞒报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加好公司
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中淦公司。未有效履行统一协调与管理职责,未督促
劳务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不到
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中淦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中淦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韩*波瞒报事故
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中淦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8.方恒公司。未履行监理公司监理职责,未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项目监理部履职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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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方恒公司罚款的行
政处罚。
(三)区住建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
罚措施
1.中淦公司、加好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编码:C1667000A020)的规定,分别对两公司处
1.2 万元罚款。
2.方恒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
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
C1667400B010)的规定,对其处 1 万元罚款。
3.方恒公司事发项目总监尤*松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第(四)款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编码:C1667400B010)的规定,对其处 1 千元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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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动态监管方面,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
监管有关规定,对中淦公司、加好公司各记 1 分,对相关人
员王*道、宋*、王*、杨*各记 1 分;对方恒公司记 2 分,对
相关人员张*山记 2 分,尤*松记 3 分。
5.区住建委提请市住建委对相关责任单位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暂停执业资格。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加好公司、中淦公司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
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压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在各个在建项目中把握
好“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持续改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方恒公司要积极吸取和总结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监
理工作职责,完善与总包、劳务单位之间的工作协同,强化
施工现场巡检,重点排查关键工段及高风险作业项目,指导
督促现场人员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作业,
对违规操作即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复查。
(二)强化动火、接电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加好公司、中淦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及市、
区消防、住建、应急、城管等部门对在建施工项目动火作业
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在作业前必
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项目各级负责人、作业人员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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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向属地街乡报备;同时要加强施
工现场各级配电箱的安全管理,设置配电箱锁并保持日常锁
闭,指派具备电工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无证不作业”原则开展电工作业,坚决杜绝其他
无证人员私自接电行为。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加好公司、中淦公司要坚持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原则,持
续强化各在建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同时教
育相关人员牢固树立“特种作业,无证违法,珍爱生命,按
规操作”的原则,对日常涉及特种作业的要做到“无证不作
业,无安全措施不作业,无监护人不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四)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加好公司、中淦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鉴,对本次应急救
援工作进行全面复盘、分析和总结,明确在事故发生后第一
时间拨打应急救援电话,对伤者要采取科学、必要的救治措
施;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到首
报迅速、续报及时、内容准确;要继续强化日常应急演练,
提升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10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