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双福“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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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应对情况 [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1550/2024-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if (size.length 5) $("#a1" ; CKobject.embed( , 'a1', 'ckplayer_a1', '100%', '100%', false, flashvars, video, params); 2024年6月22日15时许,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境内,彭X(自然人)承揽的江津吾悦广场吾悦华府二期8幢701房作业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双福街道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江津区‘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彭X(自然人),男,汉族,现年27岁,身份证号码:5002**********3218;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2组XXX号附X号,现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XX上品X号,系承包江津吾悦广场吾悦华府二期8幢701房(以下简称701房)承包施工方。(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新城悦(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楼3-1-1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8JWX81;法定代表人:敖XX;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20年11月2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经纪,停车场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张XX,男,汉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码:5116**********3131;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XX镇XX村X组XX号;系701房业主。张XX,男,汉族,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5102**********2518;户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X组XX号;系彭X雇用土建改造工人。(四)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6月15日,张XX与彭X签订《房屋土建改造合同》,并于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发包方(甲方):张XX;承包施工方(乙方):彭X;工程内容:拆墙、拆楼板、除渣和楼板、楼梯、梁、柱的现浇以及室内砖砌隔墙的施工及保养;施工地点:701房;合同价款:49998元;施工工期: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包含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和工程工期、文明施工以及所需工具的自备、维修等),并负责将所有工程项目完成后的成品移交给甲方。安全责任:乙方必须具备本现浇工程施工等工程项目的资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查,彭X与工人张XX、王XX未签订劳动合同书。2024年6月19日,彭X电话联系张XX到701房作拆除工作。由于彭X发现此次工作量较大,就叫张XX通知王XX一起到701房做工,6月20日,张XX电话告知王XX。张XX、王XX两人劳动报酬以方量计算,由彭X支付。(五)事发现场勘验情况。事发现场位于701房,该房屋为框架结构,共有2层。房屋内可见拆除房屋后的大量建筑垃圾(以砖和空心砖为主),1楼被建筑垃圾铺满,2楼也有部分建筑垃圾。连接1楼和2楼的楼梯拆除近半,2楼阳台外有1个脚手架。事发具体地点为2楼楼梯左前方呈“L”形的转角墙。经物业公司工程部冯X对701房屋已拆除墙体对比房型图纸进行查看,该房屋不存在拆除承重墙主体的违规行为。在701房门口墙上贴有物业公司签发的《装修许可证》。二、事故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一)事故经过。2024年6月22日13时20分许,工人张XX和王XX在701房开始作业。张XX在阳台上面的钢脚手架上打槽子,王XX在房屋内拆墙。当日15时许,正站在阳台外面脚手架上干活的张XX听到房屋内墙倒塌“轰”的一声(听到“轰”的一声前,听到有二锤敲打墙的声音),然后,张XX立即低头往里看,并喊“王师傅”,但没人回应。张XX立即跑过去,发现王XX仰面躺在正在拆的转角墙地上,转角墙墙体已全部倒在地面上。张XX立即把王XX抱起来背靠墙坐起,于当日15时7分拨打彭X电话。彭X于15时9分拨打120电话,于15时10分和15时21分分别再次拨打120电话;于16时9分拨打110电话。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到达现场对王XX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现场宣布王XX死亡。(二)死亡人员情况。王XX,男,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码:5102**********4718,户籍住址: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组XX号,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0万元。三、事故应急处置(一)彭X应急处置。彭X立即拨打120电话,随后拨打110电话。(二)企业应急处置。1.物业公司在事故现场门口设置警戒线。2.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对王XX进行抢救。(三)部门应急处置。区应急局、双福派出所、双福街道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对事故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四)总体处置评估。此次事故,彭X,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6月27日,彭X与死者王XX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彭X向死者王XX家属先支付6万元处理王XX死亡相关事宜,关于死者王XX赔偿事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死者已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四、事故原因和性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死者王XX在拆除墙体时违规采用先挖空墙体底部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二)间接原因。1.彭X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拆除作业前,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记录签字确认。2.彭X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3.彭X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彭X,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拆除作业前,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记录签字确认;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3和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且彭来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王XX,在拆除墙体时违规采用先挖空墙体底部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三)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彭X,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存在主观恶意,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0,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双福街道相关情况:1.召开相关物业管理会议情况。2024年1月26日、4月26日由街道主要领导召开安全生产大会,由分管物业领导安排部署物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会企业86家次。2.培训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每季度开展物业领域安全工作培训,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职。于2024年1月17日、3月29日、6月28日,由分管物业领导分别组织辖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召开安全工作培训会议和相关公益讲座,参会企业189家次。1-6月街道组织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场次,推送“周一安全课”24期,发布微视频3期,落实各类安全生产集中培训6次8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各社区、物业小区、企业开展消防等演练100余次。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情况。制定《双福街道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将67家物业住宅小区纳入检查计划,每月开展物业领域安全履职情况检查,落实专人对各物业小区开展安全履职情况工作检查。2024年1-6月,共检查物业小区37家次,发现各类隐患84项,已督促整改79项。2024年1月26、4月29日,物管办对吾悦华府小区落实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问题5项,现已全部整改闭环。4.装修管理监管工作情况。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广泛宣传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为“装修人”)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以及承担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或工匠(个体经营者)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主体,各类责任主体落实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签订服务协议、过程安全管理等责任,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二是充分发挥物业企业“前哨”作用。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认真履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加密巡查频次,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嫌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应当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双福街道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五)物业公司相关情况。经查,该物业公司与张XX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单位施工责任书》《江津吾悦华府装饰装修审批意见》等相关装修资料,并于当日发放《装修许可证》。6月22日8时53分,物业秩序班长唐X到701房提醒装修工人注意安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在事故现场门口设置警戒线,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上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一)自然人彭X必须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按法律法规要求承揽的施工项目工程,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加强隐患排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物业公司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职,按要求与相关人员签订装饰装修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合同或协议内容督促落实,加大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三)双福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9日 (此件 ; 。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双福街道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江津区‘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彭X(自然人),男,汉族,现年27岁,身份证号码:5002**********3218;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2组XXX号附X号,现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XX上品X号,系承包江津吾悦广场吾悦华府二期8幢701房(以下简称701房)承包施工方。(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新城悦(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楼3-1-1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8JWX81;法定代表人:敖XX;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20年11月2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经纪,停车场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张XX,男,汉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码:5116**********3131;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XX镇XX村X组XX号;系701房业主。张XX,男,汉族,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5102**********2518;户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X组XX号;系彭X雇用土建改造工人。(四)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6月15日,张XX与彭X签订《房屋土建改造合同》,并于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发包方(甲方):张XX;承包施工方(乙方):彭X;工程内容:拆墙、拆楼板、除渣和楼板、楼梯、梁、柱的现浇以及室内砖砌隔墙的施工及保养;施工地点:701房;合同价款:49998元;施工工期: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包含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和工程工期、文明施工以及所需工具的自备、维修等),并负责将所有工程项目完成后的成品移交给甲方。安全责任:乙方必须具备本现浇工程施工等工程项目的资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查,彭X与工人张XX、王XX未签订劳动合同书。2024年6月19日,彭X电话联系张XX到701房作拆除工作。由于彭X发现此次工作量较大,就叫张XX通知王XX一起到701房做工,6月20日,张XX电话告知王XX。张XX、王XX两人劳动报酬以方量计算,由彭X支付。(五)事发现场勘验情况。事发现场位于701房,该房屋为框架结构,共有2层。房屋内可见拆除房屋后的大量建筑垃圾(以砖和空心砖为主),1楼被建筑垃圾铺满,2楼也有部分建筑垃圾。连接1楼和2楼的楼梯拆除近半,2楼阳台外有1个脚手架。事发具体地点为2楼楼梯左前方呈“L”形的转角墙。经物业公司工程部冯X对701房屋已拆除墙体对比房型图纸进行查看,该房屋不存在拆除承重墙主体的违规行为。在701房门口墙上贴有物业公司签发的《装修许可证》。二、事故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一)事故经过。2024年6月22日13时20分许,工人张XX和王XX在701房开始作业。张XX在阳台上面的钢脚手架上打槽子,王XX在房屋内拆墙。当日15时许,正站在阳台外面脚手架上干活的张XX听到房屋内墙倒塌“轰”的一声(听到“轰”的一声前,听到有二锤敲打墙的声音),然后,张XX立即低头往里看,并喊“王师傅”,但没人回应。张XX立即跑过去,发现王XX仰面躺在正在拆的转角墙地上,转角墙墙体已全部倒在地面上。张XX立即把王XX抱起来背靠墙坐起,于当日15时7分拨打彭X电话。彭X于15时9分拨打120电话,于15时10分和15时21分分别再次拨打120电话;于16时9分拨打110电话。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到达现场对王XX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现场宣布王XX死亡。(二)死亡人员情况。王XX,男,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码:5102**********4718,户籍住址: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组XX号,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0万元。三、事故应急处置(一)彭X应急处置。彭X立即拨打120电话,随后拨打110电话。(二)企业应急处置。1.物业公司在事故现场门口设置警戒线。2.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对王XX进行抢救。(三)部门应急处置。区应急局、双福派出所、双福街道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对事故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四)总体处置评估。此次事故,彭X,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6月27日,彭X与死者王XX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彭X向死者王XX家属先支付6万元处理王XX死亡相关事宜,关于死者王XX赔偿事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死者已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四、事故原因和性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死者王XX在拆除墙体时违规采用先挖空墙体底部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二)间接原因。1.彭X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拆除作业前,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记录签字确认。2.彭X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3.彭X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彭X,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拆除作业前,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记录签字确认;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3和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且彭来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王XX,在拆除墙体时违规采用先挖空墙体底部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三)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彭X,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存在主观恶意,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0,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双福街道相关情况:1.召开相关物业管理会议情况。2024年1月26日、4月26日由街道主要领导召开安全生产大会,由分管物业领导安排部署物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会企业86家次。2.培训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每季度开展物业领域安全工作培训,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职。于2024年1月17日、3月29日、6月28日,由分管物业领导分别组织辖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召开安全工作培训会议和相关公益讲座,参会企业189家次。1-6月街道组织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场次,推送“周一安全课”24期,发布微视频3期,落实各类安全生产集中培训6次8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各社区、物业小区、企业开展消防等演练100余次。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情况。制定《双福街道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将67家物业住宅小区纳入检查计划,每月开展物业领域安全履职情况检查,落实专人对各物业小区开展安全履职情况工作检查。2024年1-6月,共检查物业小区37家次,发现各类隐患84项,已督促整改79项。2024年1月26、4月29日,物管办对吾悦华府小区落实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问题5项,现已全部整改闭环。4.装修管理监管工作情况。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广泛宣传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为“装修人”)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以及承担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或工匠(个体经营者)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主体,各类责任主体落实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签订服务协议、过程安全管理等责任,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二是充分发挥物业企业“前哨”作用。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认真履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加密巡查频次,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嫌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应当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双福街道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五)物业公司相关情况。经查,该物业公司与张XX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单位施工责任书》《江津吾悦华府装饰装修审批意见》等相关装修资料,并于当日发放《装修许可证》。6月22日8时53分,物业秩序班长唐X到701房提醒装修工人注意安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在事故现场门口设置警戒线,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上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一)自然人彭X必须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按法律法规要求承揽的施工项目工程,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加强隐患排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物业公司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职,按要求与相关人员签订装饰装修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合同或协议内容督促落实,加大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三)双福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文化旅游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信访办 市人民防空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市林业局 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两江新区 高新区管委会 重庆经开区管委会 市供销合作社 两江新区 万州区 黔江区 涪陵区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北碚区 巴南区 长寿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綦江区 大足区 铜梁区 璧山区 潼南区 荣昌区 开州区 梁平区 武隆区 城口县 丰都县 忠县 垫江县 云阳县 奉节县 巫山县 巫溪县 石柱县 秀山县 酉阳县 彭水县 市纪委监委机关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协 市检察院 民盟市委会 民建市委会 民进市委会 致公党市委会 九三学社市委会 台盟市委会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科协 市社科联 市文联 市作协 市残联 市贸促会 市红十字会 市委党校 市委党史研究室 重庆社科院 三峡博物馆 红岩博物馆 市志办 市农科院 重庆仲裁办 重庆市税务局 人行重庆市分行 重庆证监局 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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