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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5.26”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江津区 发布:2022-07-01 类型: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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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16时44分许,位于江津区珞璜镇境内石梁坝码头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要求,立即牵头组织区公安局、长航公安江津派出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珞璜镇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江津区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5.26”淹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名称: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XX;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2年5月17日;营业期限:2022年5月17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胜利街滨江路13-7号B幢夹/1-14、15;经营范围: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港口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电子过磅服务;停车场服务;船舶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包装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国内船舶代理;集装箱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CB71H0F。二、事故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一)事故经过。2022年5月26日15时许,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刘XX安排工人吴XX对所属浮吊(荆江明珠168号)的楼梯进行加固。16时30分许,吴XX与熊XX二人便到该码头一船上借用电焊机(约三四十斤重),他们将电焊机从船上搬下来后,吴XX感觉不方便,于是他驾驶停靠在码头旁边的公司铲车(型号为:CLG816C轮式装载机)来运,在将电焊机运到浮吊停靠处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不慎坠入江中。(二)死亡人员情况。吴XX,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兰溪镇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8235。(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60万元。三、事故应急处置(一)企业应急处置。1.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疏散以及警戒。2.事故单位拨打了120及珞璜镇、璜派出所、长航公安江津派出所报警电话。(二)部门应急处置。区应急局、珞璜镇、珞璜派出所、长航公安江津派出所、区交通局等相关负责人及区应急救援指挥官赶到现场开展打捞搜救,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和部署。(三)总体处置评估。此次事故,事故单位、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四、事故原因和性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吴XX贪图省事,采用铲车搬运电焊机,因操作不当而发生坠江事故。(二)间接原因。1.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2.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疏于对铲车的使用管理。(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类别:淹溺。(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疏于对铲车的使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和第二十五条第(六)2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吴XX: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贪图省事,采用铲车搬运电焊机,因操作不当而发生坠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鉴于本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责任追究。(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XX,鉴于该公司成立不久,缺少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知识与经验,但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并参与事故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主动安抚受害者家属和赔偿损失,积极配合调查,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四)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1.区交通局。2022年,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2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津交执发〔2022〕6号)开展执法检查。事故单位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取得工商登记许可,但并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既未向江津区交通局提交过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也未开展港口经营装卸业务,故未纳入年初制定的本年执法检查计划范围。2022年至今,水上交通执法共出动执法人员601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1车次、检查船舶137艘次、检查港航企业154家次,参与联勤联动23次,排查治理隐患85个,查处违法案件8起,实施行政处罚6.7万元,案件类型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强令违章作业、港口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方面。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所有隐患均已整改完成,形成闭环管理。2.珞璜镇。该镇根据《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持续开展工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津经信委发〔2020〕101号)文件精神,于2021年11月至12月对全镇工业企业开展了风险分级评定。按照规定制定并下发了《江津区珞璜镇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珞璜府发〔2022〕17号)。鉴于事故单位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注册设立,且未涉及“四涉一有限一使用”高风险作业,故未将该企业纳入《江津区珞璜镇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但该镇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江津区珞璜镇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等文件要求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均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切实解决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交通局、珞璜镇相关监管人员履行了行业、属地监管职责,且监督、检查、提醒等履职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一)重庆石梁坝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规与冒险作业。(二)区交通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生产。(三)珞璜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2022年“5.26”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18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