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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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较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山 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晋安办发〔2021〕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省政 府对《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 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省应急厅 成立了由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副厅长刘世华任组长,省应 急厅调查统计处处长韩富贵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忻州市政府 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会同省 纪委监委评估组,对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 较大坍塌事故(以下简称精诚矿业“9·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情况 省应急厅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组织审定了评估工作方案, 及时召开现场评估工作动员会议,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 - 2 - 任,确保了此次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分以下三个 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4 年 7 月 8 日,省安委办印发了 《关于开展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 塌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制订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 估单位、评估目标、评估人员、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 和有关要求。忻州市政府按要求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了自评报告。 (二)现场评估阶段:2024 年7 月 29 日至 8 月2 日,由韩 富贵副组长带队,组织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 总工会、忻州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会 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赴忻州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听取了忻 州市政府、代县政府和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起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验了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 等相关佐证资料,并与忻州市政府、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进行了座谈交流,随后到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 核查。 (三)撰写报告阶段:评估组在综合分析忻州市政府、代县 政府和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核查情 况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一)《调查报告》建议对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落实 - 3 - 情况 1.王东良,男,群众,精诚矿业董事长、Ⅰ采区实际控制人。 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履行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在 2 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 并投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王东良给 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 年 4 月 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 王东良作出 430096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忻)应急罚〔2023〕执 61 号,2024 年 4 月 30 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②2024 年 1 月 4 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 年 7 月 4 日,原平 市检察院对王东良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 号)。 2.韩振宇,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未有效履行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 产,违法建设并投运 2 号排土场上干选厂,2 号排土场未按设计 要求堆排废石,未设置截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 - 4 - 主要责任。存在瞒报行为,延误救援时间,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 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 十三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韩振宇给 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 年 4 月 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 韩振宇作出 511848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忻)应急罚〔2023〕执 62 号,2024 年 4 月 29 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②2024 年 1 月 4 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 年 7 月 4 日,原平 市检察院对韩振宇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 号)。 3.韩振良,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安全矿长。对企业在 采空区治理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干选厂生产作业场所及生 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未对企业以采空区治理名 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行为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韩振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 年 4 月 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 - 5 - 韩振良作出 27600.3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忻)应急罚〔2023〕执 65 号,2024 年 4 月 29 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②2024 年 1 月 4 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 年 7 月 4 日,原平 市检察院对韩振良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 号)。 4.邓兵,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 2 号排土场内干选厂负 责人。违法建设并投运2 号排土场内干选厂,将干选后的废石排 入 2 号排土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1 月 4 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 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 年 7 月4 日,原平市检察院对邓兵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5.王苏东,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总经理,实际为Ⅱ采区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Ⅱ采区 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 2 号排土场下方的 Fe3矿体,形成 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 年 4 月 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 - 6 - 王苏东作出 421549.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忻)应急罚〔2023〕执 66 号,2024 年 4 月 22 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②2024 年 2 月 1 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 年 7 月 4 日,原平 市检察院对王苏东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 号)。 6.马西文,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Ⅱ采区矿长。未有效履 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未 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 2 号排土场下方的 Fe3矿体,形成采 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 年 4 月 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 马西文作出 21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67 号,2024 年 4 月 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②2024 年 1 月 4 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 年7 月 4 日,原平市检察 院对马西文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 号)。 7.罗克卫,男,群众,精诚矿业Ⅱ采区工队负责人。未经设 计批准开采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7 - 评估内容: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1 月 4 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 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 年 7 月4 日,原平市检察院对罗克卫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二)《调查报告》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29 人)追责问 责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调查报告》建议对 29 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 责问责:其中对 27 名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余 2 名人 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 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处分。 评估落实情况:省纪委监委按照建议要求,给予党纪政务处 分 27 人,已全部落实到位。其余 2 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调查报告》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行 政处罚落实情况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1 人)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 人) ①陈绪水,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采空区治理施工队负 责人、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Ⅰ采区部 分采空区治理工程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 8 - 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18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陈 绪水作出 0.9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64 号,2024 年 4 月 30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②郑利国,男,群众,精诚矿业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19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郑 利国作出 4.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70 号,2024 年 4 月 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③马大平,男,群众,精诚矿业副总经理,Ⅱ采区实际负责 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 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18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马 大平作出 1.8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68 号,2024 年 4 月 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 9 - ④杨金明,男,群众,精诚矿业技术部部长、Ⅱ采区实际技 术负责人。未履行技术部部长职责,未如实提供Fe3矿体实际开 采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16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杨 金明作出 2.1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69 号,2024 年 4 月 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⑤刘科,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技术副矿长。未有效履 行技术副矿长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 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20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刘 科作出4.9899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71 号,2024 年 4 月 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⑥孙维增,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生产副矿长。未履行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Ⅰ采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 违法组织生产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10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20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孙 维增作出 3.567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忻)应急罚〔2023〕执 72 号,2024 年 4 月 29 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 ⑦马强,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技术部总工,实际为Ⅰ采 区测量技术员。未履行技术部总工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 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16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马 强作出4.7394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73 号,2024 年 4 月 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2)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1 人) 李志超,男,群众,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瞒报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18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李 志超作出 7.746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11 - (忻)应急罚〔2023〕执 74 号,2024 年 4 月 22 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 (3)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 人) 戴威,男,中共党员,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总设计师。在没有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对Ⅰ采 区 2 号排土场进行设计。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下发了《关于戴威同志的处罚决定》 (鞍院〔2023〕21 号),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备案。 (4)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 人) ①黄玉春,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 总经理。对公司编制的《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 报告》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未实际调查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 况。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28 日向忻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了《关于华冶公司对在山西 - 12 - 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中责任人 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告》(华冶办〔2023〕19 号),并已将黄 玉春的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②井将帅,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 员。在编制《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时, 未实际调查 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已将 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28 日向忻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了《关于华冶公司对在山西 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中责任人 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告》(华冶办〔2023〕19 号),并已将井 将帅的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事故相关单位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瞒报事故。建议由忻 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16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 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5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 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 63号。2024 年 4 月 29 - 13 -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评估内容:②在采空区治理期间,擅自组织开采作业。Ⅰ采 区采矿 186.21 万吨,Ⅱ采区采矿 74.02 万吨。建议由忻州市政 府依法依规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根据《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 自然资源局落实代县“9·1”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理建议的提醒 函》,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代县“9·1” 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理建议的通知》并成立工作专班。2024 年8 月 9 日,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 治理期间非法采矿进行立案(代自然资执立字〔2024〕2 号)。 评估内容:③调查发现精诚矿业超出矿界标高范围开采、在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建议由忻州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8 月 1 日,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成立了工作专班。2024 年 7 月 23日,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对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矿界标高范围采矿进行立案(代自 然资执立字〔2024〕1 号)。2024 年 8 月 15 日,忻州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请示,因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矿 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将该公司列入核查名 单,并根据核查情况列入异常名录。 (2)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 - 14 - 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7 月25 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4 号),2024 年 8 月 9 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决定书编号:(罚字〔2024〕04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3)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7 月25 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7号)。2024 年 8 月20 日,代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 书编号:(告字〔2024〕07号)。 (4)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7 月25 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 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6号)。2024 年 8 月16 日,代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 书编号:(告字〔2024〕06号)。 - 15 - (5)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 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7 月25 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 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5 号)。2024 年 8 月 9 日,代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罚字〔2024〕05 号)。 3.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1)忻州市委、市政府 评估内容: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落实情况:忻州市委已于2023 年 9 月13 日向省委作出 书面检查。忻州市政府已于 2023 年 9 月15 日向省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2)代县县委、县政府 评估内容:代县县委、县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评估落实情况:代县县委、县政府已于 2023 年 9 月 13日向 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代县聂营镇党委及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自然 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 - 16 - 评估内容:代县聂营镇党委及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 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向代县县 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落实情况:聂营镇党委政府于 2023 年10 月 4 日向代县 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代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4 年7 月 24 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 代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 作出书面检查。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代县县委、 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代县公安局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 书面检查。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精诚矿业“9·1”事故发生后,忻州市委、市政府能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缺补漏,紧抓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治理, 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体 制机制,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切实增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 作,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 好。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一是强化组 织领导,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上半年,忻州市委理论学习中 - 17 - 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3 次,市委市政府 主要领导先后 21 次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防范 措施,并带头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督导检查。制定了《市委常委、 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 2024 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清单》,印发了《关于调整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 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并对第一季度非煤矿山安全 监管专员履职情况进行了通报。二是坚持重心下移,配齐配强安 全监管力量。忻州市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新增了 450 名编制, 其中代县 138 名、繁峙 169 名。同时,代县应急管理局招聘了 79 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三是坚持重点突破,大力推动非 煤矿山资源整合。忻州市委印发了《关于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 的意见》,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忻州市非煤矿山 企业综合整治资源整合重组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有序推进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 是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全市 258 名矿山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1675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全国矿山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视频培训,着力提升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 安全管理能力,有效增强了企业自身的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强化 外包工程监管,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开展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 全专项整治,共检查非煤矿山企业64 矿次,其中整体托管1 矿, 合法外包工程 13 矿,严厉打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承 包单位层层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强化安全警示 - 18 - 教育,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今年 2 月份开展了全市矿山领域“反 三违”警示教育专项行动,督导各矿山企业通过常态化开展警示 教育、对照自查自改、制定行为红线、建立“反三违”工作长效 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一是紧 抓基础工作。忻州市符合普查对象要求的3 家企业,已完成隐蔽 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二是强化建章立制。制定出台了《非煤地下 矿山防范冒顶片帮“八无八不”硬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九必须九严禁”》等制度措施。三是积 极转型升级。自 2023 年以来,引导部分矿山企业投资3.23 亿元 进行升级改造,持续推进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 (四)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强化督 查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忻州市进一步开展冬季及“两节” 期间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抽调公安、应 急、自然资源、能源、供电公司等部门成立了两个明查暗访组, 开展了为期 40 天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明查暗访行动。代县 应急管理局开展了打击整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建 立了打非治违台账。二是加强外包监管。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 了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项目部专项检查,代县应急管理局对非 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及项目部进行了督查,持续深化采掘施工单 位整治。三是加强中介机构检查。代县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 印发代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代县应急管 - 19 - 理局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 年 3 月 6 日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抽查检查。 (五)构建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惩治瞒报行为。一是开展专 项整治。忻州市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各类企业生产 亡人事故瞒报问题“回头看、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 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各类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专 项整治行动;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忻州市遏制矿 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二是畅通举报 渠道。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举报方式和兑现办法。三是严格复工 验收。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煤矿山(尾矿库) 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了验收范围、基 本条件、验收标准及程序等;代县成立了非煤矿山(尾矿库)复 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组经过调阅相关资料查证,对《调查报告》中建议移送 的7名有关责任人已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其中5人涉及行政处罚, 已落实到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1 名的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 纪委监委对 29 名相关责任人已全部追责到位。《调查报告》中 的五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