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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江津分公司2020年“12.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江津区 发布:2021-06-03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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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11时47分许,郑泽权驾驶渝A192***大型车辆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巴福黑林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前公交站路段停车等待发班的时候(双福新区路),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前溜,将车前方的行人曹XX推行至停靠在前方的杜高宇驾驶的渝A107***大型车辆尾部,致曹XX被挤压当场死亡。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郑泽权负主要责任。2021年2月24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江津区2020年“12.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公司名称: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类型: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客运中心主站楼,负责人:肖勇;成立日期:1997年8月27日;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客运站经营,公共汽车客运(江津区)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5316L。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0002-8,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4日。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2月23日11时47分许,郑泽权驾驶渝A192***大型车辆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巴福黑林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前公交站路段停车等待发班的时候(双福新区路),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前溜,将车前方的行人曹XX推行至停靠在前方的杜高宇驾驶的渝A107***大型车辆尾部,致曹XX被挤压当场死亡。(二)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曹XX,性别男,79岁,身份证号:510222********XXXX,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3号附1号,行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曹XX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四、事故原因与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1.郑泽权驾驶停靠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前溜,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2.曹XX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停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3.杜高宇无违法行为。(二)事故性质。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郑泽权负主要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五、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一)驾驶员郑泽权。郑泽权驾驶渝A192***大型停靠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前溜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2]和《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之规定,区交通局已对其作出吊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的行政处罚。(二)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对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4]、第九十四条第三项[5]之规定,区交通局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区交通局已对该公司渝A192***大型普通客车作出停业整顿三十日的行政处罚。(三)属地行业管理部门。2020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2020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津交执发〔2020〕18号),分别于5月13日,6月9日,7月9日,9月29日,10月12日,11月9日,12月3日对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实施安全执法监督检查7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17个,每个安全隐患都实施闭环管理。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以处理。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江津区2020年“12.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1年4月15日   抄送: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任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依法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事故车辆停业整顿三十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