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富久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11.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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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13时34分许,殷小进驾驶渝D00***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天扬钧达物流园内部道路,将其车辆前方由右至左行走的行人冯XX撞倒后碾压,造成冯XX受伤的交通事故,冯XX送双福福城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6日14时55分死亡。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调查并认定殷小进负全部责任。2021年2月24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重庆同富久物流有限公司“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重庆同富久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34号附2号15-2#;法定代表人:潘登建,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3月16日,营业期限:2016年3月1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不含化学危险品),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人力搬运,物流信息咨询。(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决定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二)重庆捷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蔡昌伦个人经营),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00号华伟汽配城B区39号;法定代表人:蔡昌伦,注册资本:叁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8月1日,营业期限:2013年8月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货运代理,货运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1月26日13时34分许,殷小进驾驶渝D00***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天扬钧达物流园内部道路,将其车辆前方由右至左行走的行人冯XX撞倒后碾压,造成冯XX受伤的交通事故,冯XX送双福福城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6日14时55分死亡。(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后,殷小进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死者:冯XX,男,51岁,汉族,家住重庆市高新区***村**组30号,身份证号:510222********XXXX。(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四、事故原因与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1.殷小进持C1驾驶证驾驶渝D00***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物流园内部道路临时停车起步,对车辆前方路面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重庆捷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蔡昌伦(实际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聘用的驾驶员和车辆疏于管理,致使殷小进持C1驾驶证驾驶渝D00***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二)事故性质。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殷小进负主要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一)驾驶员殷小进。殷小进持C1驾驶证驾驶渝D00***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物流园内部道路临时停车起步,对车辆前方路面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将冯XX撞倒后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二)重庆同富久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该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目前经营车辆103台,管理人员4人。公司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采用线上学习和线下学习方式,但公司对教育培训的记录不全,驾驶员的参学率未达100%,建议由区交通局函告渝中区交通局依法处理。(三)重庆捷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蔡昌伦(实际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1.对聘用的驾驶员和车辆疏于管理,致使殷小进持C1驾驶证驾驶渝D00***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1]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2.蔡昌伦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存在主观恶意,能及时纠正过错,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并参与事故抢救,主动安抚受害者家属和赔偿损失(多方筹措资金包括变卖车辆),积极配合调查。故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四)职能部门履职情况。2020年,渝中区交通局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累计检查企业65户,督促整改隐患266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渝中区交通局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六、整改措施建议重庆同富久物流有限公司和重庆捷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江津区2020年“11.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3月30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