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北窑地小区4号楼6单元102室“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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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北窑地小区 4 号楼 6 单元 102 室“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2 月 10 日 16 时 36 分(接警时间),朝阳区酒仙桥 街道北窑地小区 4 号楼 6 单元 102 室发生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 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4 万元。 2025 年 2 月 11 日,区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 负责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职责分工 下设两个组,由区委社会工作部、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 消防救援局、酒仙桥街道组成技术组;区消防救援局、区委社会 工作部、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残联、酒仙桥街道 组成管理组(综合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 邀请区纪委监委开展相关监督核查工作。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 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 查取证、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 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 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 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朝阳区酒仙桥街道“2·10”火灾是一起因个人在 家中使用角向磨光机(以下简称角磨机)切割金属管不慎引发, 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不到位,属地在履职过程中作风 不实导致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 2 ─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建筑为朝阳区北窑地小区 4 号楼,隶属酒仙桥街道万红 路社区,该小区共 10 栋居民楼,建于 1980 年,楼层数为地上 5、 6 层不等,砖混结构。北窑地小区 4 号楼共 6 个单元 75 户居民, 6 单元每层 3 户,该建筑产权单位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为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火的 4 号楼东侧毗邻北窑地小区 7 号楼,西侧是小区院墙, 北侧毗邻北窑地小区 5 号楼,南侧毗邻北窑地小区 3 号楼。 图 1 起火现场卫星鸟瞰图(红 1 标注位置为北窑地小区 4 号楼)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房屋为北窑地小区 4 号楼 6 单元 102 室,房主为侯某某。 102 室建筑面积 53 平米,整体布局为 2 室 1 厅,该房屋为侯某 某 1993 年从北京市电机总厂房改房购买。据了解,平时侯某某、 张某某夫妻住在 102 室西侧卧室,女儿侯某某住在东侧卧室,两 ─ 3 ─ 侧卧室和中间房屋摆放大量生活用品和杂物。102 室原有的北侧 入户门长期锁闭不用且被大量杂物封堵,在南侧阳台东侧开有另 一入户门及残疾人专用坡道。阳台外窗前搭出宽约 40 公分的置 物架外用防护网罩住,置物架上放置大量生活用品和杂物,防护 网东侧紧邻户门处堆积 1 米多高的生活用品,南侧窗户下部堆积 大量拾荒捡来的杂物等。南侧户门处有可供轮椅下行的坡道,坡 道两侧有扶手。 图 2 起火场所首层平面示意图 (三)死伤人员信息 火灾共造成 1 人死亡 1 人受伤,分别为: 1.死亡人员为侯某某,男,83 岁,北京市东城区人。 2.受伤人员为侯某某,女,42 岁,北京市东城区人。 二、起火经过和灭火救援 (一)起火经过。通过查看北窑地小区 4 号楼西侧墙上监控, ─ 4 ─ 2025 年 2 月 10 日 16 时 11 分许,侯某某在 102 室南侧户门处使 用角磨机切割管件时产生大量火花,16 时 15 分 102 室东侧防盗 窗上方断续冒烟,16 时 30 分产生明火,16 时 33 分侯某某发现 门口处起火后赶到户门处,尝试用红色布单等扑打防盗窗处的起 火杂物,扑救 1 分钟后在未将火彻底扑灭的情况下进入室内,2 分钟后门口处余火燃烧蔓延扩大,火势封堵 102 室南侧户门,侯 某某及其女儿侯某某 2 人直至消防队到场才被先后营救。火灾发 生时,侯某某妻子张某某在外散步不在室内。 (二)灭火救援。2025 年 2 月 10 日 16 时 36 分,119 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酒仙桥街道北窑地小区 4 号楼 6 单元 102 室发生 起火事故,调集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东湖消防救援站、电影博 物馆小型站共计 6 部消防车、30 余名指战员到场实施处置。16 时 41 分,消防站到达小区门口,跑步赶往现场;16 时 42 分, 消防站从外部观察,阳台处堆积的大量杂物正处于猛烈燃烧状 态,威胁上层和相邻住户,随即展开灭火,阻止火势蔓延。16 时 45 分,消防站扑灭入户门局部火势后,进入建筑内部展开人 员搜救。16 时 48 分现场火灭;16 时 52 分,消防站搜救出一名 中年女性(有意识)随即转运;17 时 10 分,消防站在洒落的杂 物下搜救出一名老年男性(有生命体征)一并转运;17 时 26 分, 消防站组织人员分别对现场进行清理;18 时 07 分,消防站在现 场留守一部车,其余车辆返回;18 时 27 分,消防站移交社区居 委会、物业后返回。 三、火灾调查情况 ─ 5 ─ (一)调查询问情况 经询问,据该小区住户董某某描述 2025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6 时 35 分许其正在北窑地 4 号楼北侧 8 号院门口与朋友聊天, 察觉异常后向南查看,发现 4 号楼 6 单元 102 室南门西侧有火苗, 随后和朋友使用街道配置的灭火器进行灭火,由于现场火势猛 烈,董某某用了 2 具灭火器无法控制火势,后又有其他人拿灭火 器扑救未果,消防站到场后将火扑灭。 (二)现场勘验情况 经勘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酒仙桥街道北窑地小区 4 号 楼 6 单元 102 室南侧户门处,现场呈现明火燃烧特征,经勘验 102 室南侧窗前置物架处和窗下的杂物烧损严重,102 室邻近南 侧户门的金属网和上部建筑构件等不同程度变形变色。金属网内 水壶、电磁炉等电气设备过火受损,对起火部位附近电气设备和 移动插线板等进行勘验均无故障痕迹。南侧户门北侧室内物品过 火程度呈向北渐轻的过火痕迹,102 室南侧阳台内物品烧损程度 较窗外物品烧损逐渐减轻,西侧卧室和中间房间内物品部分受热 变形,整屋内部烟熏痕迹较重。 四、原因认定情况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16 时 15 分许,起火部位为酒仙桥街道北窑地小区 4 号楼 6 单元 102 室南侧户门和南窗金属网中堆积的杂物处,火 灾直接的原因为侯某某使用角磨机切割金属管产生的火星引燃 周边可燃物所致。 ─ 6 ─ (一)火灾蔓延扩大及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个人动火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忽视切割产生的高温 火星对周边杂物的风险。二是未及时报警、灭火措施不当,在扑 救未果的情况下贸然进入屋内。三是南侧户门处堆积大量可燃 物,火势蔓延迅速并从外部将南侧户门封堵。四是物业未能及时 组织施救,错过了灭火救人的最佳时机。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现场勘验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除房屋所有人应遵守相关法规 规定外,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方面有明确 主体职责;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万红路社区在弱势群体关爱措施 落实、可燃物清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面有明确职责,同时负 有属地管理职责。 (一)火灾当事人 1.侯某某、张某某。违规将可燃杂物贴近楼房堆放在阳台、 门附近,在酒仙桥街道、社区、物业上门劝阻提示后,仍继续收 集并堆放可燃杂物。 (二)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安全巡查隐患整改不到位。虽能为该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 务保障,但未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落实安全工作 职责,发现排除安全隐患不及时,引导劝阻该户居民清理堆物堆 ─ 7 ─ 料不彻底,未在隐患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未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1],也未及时发现、纠正侯某某日常使用 角磨机切割行为。 2.消防安全宣传缺位。日常宣传仅靠张贴街道平安办下发制 发的相关安全海报,针对小区业主住户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 位。特别是该公司未有效开展业主家庭安全自救逃生的知识宣传 和培训,造成该户居民安全意识不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缺失。 3.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未建立微型消防站[2],未配备必要的 装备器材和人员,火灾发生后,未及时到场并组织对初期火灾进 行扑救,造成火势在短时间内蔓延扩大至人无法逃生。 (三)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和万红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1.万红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是专项工作流于形式。在维护小区和该户安全方面,虽能 落实市、区及街道关于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基本措施,但在开展 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上流于形式[3],自冬春火灾 防控集中“大扫除”方案部署以来,组织对北窑地 4 号楼检查 12 次,均未及时进行登记发现隐患问题。 二是重点人群关心关爱有盲区。虽然掌握侯某某与张某某为 高龄老人,女儿侯某某身患残疾,与该户建有包楼包户联系,且 [1]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 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2]依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着力推进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3]依据北京市朝阳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关于开展全区冬春火灾防控集中“大扫除”夜查行动》的通知朝防字 〔2024〕174号中“一是立即部署发动。各街乡政府要统筹发动消防、平安办、社区物业、社会单位以及各类群 防群治力量,重点针对居民住宅小区和村民自建房集中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区域可燃杂物、违规停放 电动自行车,开展集中清理工作。” ─ 8 ─ 经常上门对其看望,但因其属于非朝阳区户籍人员,社区执行关 爱、帮扶标准过于机械,未纳入社区关爱老年人、残疾人范围, 导致技防、物防方面的关爱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隐患整改机制不健全。虽针对侯某某捡拾废品问题,通 过有偿回收、旧物置换、积分兑换等形式,引导处理家中废旧物 品堆物,但在该户拒绝上门回收,并 5 次拨打 12345 热线向社区 施压的情况下,产生畏难情绪,未将该户在家中堆积废旧物品存 在安全隐患问题逐级上报,未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推动固症顽疾的 解决,基础性安全工作不够扎实。 2.酒仙桥街道办事处 一是重点人群关爱措施落实有盲区。虽能为辖区符合条件的 人员发放配备了“一键呼”“四件套”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用具。 但从发生火灾实际情况来看,发放配备“一键呼”“四件套”等 设备过程中执行发放标准过于机械,主动向前一步不够,未将侯 某某、侯某某等非户籍人员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关爱人群“六有、 五查、四上报”老年人、残疾人范围,导致火灾自救逃生器材“四 件套”、联网型独立烟感报警器等配备有盲区。 二是消防安全宣传成效不佳。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虽不断深入 开展安全宣传和培训,但工作中仅靠一封信、张贴安全知识宣传 海报,制发消防安全提示牌等常规性手段进行宣传,针对该户及 辖区同类特殊家庭户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的宣传指导和 安全培训不够深入细致,使得该户家庭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 ─ 9 ─ 不够,家中发生火灾时自救逃生意识不强。 三是“大扫除”专项工作开展不彻底。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虽 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但 对于万红路社区居委会按照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冬 春火灾防控集中“大扫除”夜查行动的通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指导不足,未及时督促引导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加强自主管 理,未有效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重点隐患逐级上报、综 合治理机制有待完善。 六、对有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因过失引发火灾的侯某某已经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 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按程 序进行问责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迅速开展警示宣传。区消防救援局连夜制作《别让生命 被“围困”》警示教育片。通过触目惊心的现实案例,向广大居民 警示堆积可燃物的危害性,讲授防范措施,推动全区关注重点关 爱群体消防安全,协调沟通主流媒体发布冬春季消防安全提示, 营造安全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是全面强化消防宣传“敲门行动”。发动街乡和相关行业部 门,重点围绕“高龄、失能、单住、残疾、拾荒和使用电动轮椅” 等自主意识差、自救能力低的人员,全面落实“六个一”规定动作, 推进邻里互助、网格化等管理机制,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火 ─ 10 ─ 灾自救逃生“四件套”和消防一键报警装置应配尽配,提升重点关 爱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是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坚持以案促改、举一反三,要紧盯 住宅小区、村民经营性自建房、平房院落及人员密集等区域场所, 重点围绕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疏散通道堵塞占用、机动车占 用消防车道、房前屋后(屋顶)私搭乱建“四类”问题开展集中清 扫、常态清扫,落实区级每月 9 日、19 日、29 日组织三次集中 清扫,街乡每周三组织一次白天集中清扫、晚上集中夜查,住宅 小区、平房院落管理单位和自建房房主每天组织不少于 1 次的常 态清扫,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四是补齐消防安全短板弱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细化落实“六有”帮助措施,特别对 80 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人 等弱势人群进行精准摸底,重点排查拾荒行为、精神疾病及失能 失智等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明确帮扶措施和帮扶人员, 强化反向核查、动态监督、跟踪问效。 五是全力消除安全死角盲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地区 实际全面开展系统摸排、查缺补漏,强化部门联动、系统整治、 闭环管理,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对问题反复、 屡教不改的突出隐患要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努力实现“不扩大、 不蔓延、不亡人”,坚决遏制责任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