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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 2019年“7.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江津区 发布:2020-08-11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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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交调组〔2019〕8号) 2019年7月2日上午8时17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双庆路建工九建工地大门路段(双福新区双庆路)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人。区应急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区2019年“7.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驾驶员情况。徐勇,男,38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237号附1号,身份证号:5102**********2710,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4日,驾驶渝D54***号重型货车。(二)事故车辆情况。渝D54***号重型货车,车身颜色:红色,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TVG4****,车辆识别代码:LZFF25T42HD02****,发动机号:17H0018****,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车辆所有人: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交通路,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号牌自行车,车身颜色:蓝,车辆品牌:不详,车辆识别代号:无,发动机号:无,车辆所有人:李大先,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112号,身份证号:5102**********9608,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未参加保险。(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双庆路建工九建工地大门。道路为南北走向,北往枫林大道,南往创业路,工地大门在道路东侧。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道路两侧正在施工,摆放有警示标志和锥形筒,路面两侧堆放有建筑材料。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路面干燥。(四)事故单位概况。公司名称: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镇**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5月1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04846****,道路运输许可证号:50022200****,有效期至2022年5月12日。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7月2日上午8时17分许,徐勇驾驶渝D54***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江津区双福新区享堂弃土场向双庆路建工九建工地行驶。当车行至建工九建工地大门路段(双福新区双庆路)时,遇渝D7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工地大门驶出。徐勇停车让行后,驾车重新起步右转弯驶入工地大门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由李大先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并碾压,造成李大先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江津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死者:李大先,女,57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112号,身份证号:5102**********9608。(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李大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四、事故原因与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徐勇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认真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事故性质。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徐勇负全部责任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五、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一)驾驶员徐勇。徐勇驾驶渝D54***号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未认真观察,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目前已进入取保候审程序)。涉事公司已将其解聘。(二)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国华,没有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3]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公司已按其管理规章制度对挂靠车主诸桂洪处以经济处罚,责其停业整顿,对安全管理人员傅玉强已予以辞退。(三)属地行业管理部门。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涉事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示约谈,并在运输企业8月安全警示会议上对该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暂未发现作为属地监管部门綦江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以处理。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江津区2019年“7.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19年11月13日          抄送: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