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成物流有限公司 “6.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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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交调组〔2019〕7号) 2019年6月27日7时30分,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道路兰花隧道(临港隧道)路段上,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邱永富当场死亡。2019年9月23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珞璜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澳成物流有限公司“6.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驾驶员情况。黄小朋,男,24岁,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4组,身份证号:5003**********9115,准驾车型:B2E,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8年11月15日,驾驶渝D53***重型自卸货车。(二)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渝D5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澳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36室,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58H303****,发动机号:H202****,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0月,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经调查,该车辆的行驶证、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园区B区道路兰花隧道(临港隧道)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玉观方向,西往郭坝村方向,有人行横道和人行横道标志。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护栏绿化隔离,视线良好。(四)事故单位概况。公司名称:重庆澳成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36室,法定代表人:王宗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01月12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货运信息咨询,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AP****,道路运输经营可证号:50011001****,有效期至2021年3月2日。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6月27日7时30分,黄小朋驾驶的渝D53***重型自卸货车,沿珞璜工业园B区道路从玉观往郭坝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珞璜园区B区道路兰花隧道(临港隧道)路段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邱永富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邱永富当场死亡。(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后,事故车辆驾驶员黄小朋立即拨打了110和120的电话,并维护事故现场等待交巡警的到来。120急救车来后,确认邱永富当场死亡。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邱永富,男,76岁,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单元7-2,身份证号:5102**********6438,步行。(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邱永富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四、事故原因与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黄小朋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确保行车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二)事故性质。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黄小朋负全部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与处理意见(一)渝D5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黄小朋。驾驶肇事车辆行至事故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1]之规定,是本次事故中的全部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已于今年9月26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二)重庆澳成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资格;对新入职的驾驶员均进行了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所属车辆均按期进行了相应维保与检测;开展了路检路查工作和特殊时段短信或微信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驾驶员的日常安全学习教育按运管部门要求,统一下载“驾运宝”信息平台网上自学,公司分数考核、跟踪问效;所属车辆均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监控,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管理,公司定时收集情况,适时发布信息提醒。本次事故的发生完成系驾驶员黄小朋驾驶车辆遇行人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停车让行所致,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联系。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督促所属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完成“驾运宝”网上安全学习任务不力,部分驾驶员(包括黄小朋)没有按时完成安全学习计划。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3]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暂未发现作为属地监管部门万盛经开区运管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属地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故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六、整改措施建议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重庆澳成物流有限公司对以下几点进行整改:一是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好各类人员的职能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公司内部章程要求,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加强对车主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学习工作。三是分批次不定期对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开展路检路查,消除事故隐患。 江津区“6.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8日 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事故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向道,应当停车让行。[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