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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 2019年“1.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江津区 发布:2020-08-11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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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交调组〔2019〕3号) 2019年1月13日8时15分,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韩强驾驶渝D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E***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江津区省道312线四面山镇往江津区柏林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江津区省道312线134KM+500M路段时,越过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坤元驾驶的渝C301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刘坤元及摩托车上乘坐人龚丹琴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4日,区应急局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驾驶员情况。韩强,男,42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空港花园6栋23-5,驾驶渝D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E***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证号:5102**********4810,档案号:510200485589,准驾车型:A2,联系电话:15*******82。刘坤元,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附2号,驾驶证号:5102**********9591,档案编号:500300026665,准驾E,驾驶渝C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二)事故车辆情况。渝D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红岩牌,车辆识别代号:LZFH25T48HD03****,发动机号:17H0019****,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2019年9月30日。渝DE***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齐鲁中亚牌,车辆识别代号:LA9PG9308JZDE****,发动机号:无,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渝C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重庆,车辆识别代号:LAPPCKLD41LJ2****,发动机号:CQ161FMJ0180****,机动车所有人:王建,实际所有人刘坤元。已注销。(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省道312线134KM+500M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江津区四面山镇方向,北往江津区蔡家镇方向。弯道路段,缓坡,沥青,路面潮湿,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实线分割。(四)事故单位概况。公司名称: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光琼,成立日期:2017年3月7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经营范围: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普通货运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存储);五金、煤炭、机电产品及配件、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道路石油沥青、润滑油、润滑脂、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二、事故经过与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1月13日8时15分,韩强驾驶渝D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E***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江津区省道312线四面山镇往江津区柏林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江津区省道312线134KM+500M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坤元驾驶的渝C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刘坤元、渝C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龚丹琴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区交巡警支队李市大队、柏林镇政府及相关到现场进行处置。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死者:渝C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刘坤元,男,66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附2号,身份证号:5102**********9591。渝C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车人龚丹琴,女,67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228号,身份证号5102**********9624。(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四、事故原因与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韩强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实线造成事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二)事故性质。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韩强负全部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一)驾驶员韩强。韩强驾驶渝D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号跨越道路中心实线造成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目前已进入取保候审程序)。(二)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联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取得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问题。经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段理、安全管理人员陶大波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暂未发现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潼南区运管部门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属地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六、整改措施建议为了从此次事故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对以下几点进行整改:一是尽快完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健全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驾驶员准入。二是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加强对车主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学习工作。 三是开展对所有挂靠在公司的车辆开展路检、路查,消除事故隐患。                                    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