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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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门头沟区永定镇天曜家园“9.12” 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9 月 12 日17 时许,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 MC00- 0605-0004地块 R2 二类居住地、MC00-0605-0008地块 F3 其他类 多功能用地(建筑物准予使用核准名称:天曜家园)施工项目, 现场作业人员王德军在其作业 2#楼 4 层西南侧窗口,踩翻护身 杆,坠落至负 3 层位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 人死亡。 接报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要求严格按 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相关成员,第一时间 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 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 总工会为成员的“9.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 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单位,从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生产组织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 勘验、查阅资料及专家分析,还原了事故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2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 MC00-0605-0004 地块 R2 二类居住 地、MC00-0605-0008 地块 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建筑物准予使 用核准名称:天曜家园)项目,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建 筑总面积 75413.42平米。开工日期 2022 年4 月 1 日,竣工日期 2023 年 11月 30 日。 (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辰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轩置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4GAGFXB,注册地址:北京市门 头沟区石龙西路 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 YD703。 2.总承包单位: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工四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510712K,注册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 号。 3.劳务分包单位: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E7KP5D,注册地址:北 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 51 号一层(天助立业众创空间)0177。 4.监理单位: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监 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721210X,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 号综合楼 7 层东侧。 3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位于天曜家园项目 2#楼西南侧,工人从四层窗口跌 落至一层模板位置后又坠落至地下三层基坑底部地面。13 日凌 晨 2:30 分许,对 2#楼四层跌落位置进行勘察时,事发的西侧外 爬架已经提升至五层位置,东侧未提升停在四层位置,2#楼外侧 均未设立水平防护网,四层现场未进行有效警示隔离;且现场工 人已经将窗口防护横杆恢复正常,而从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事发 时照片看,四层西南侧窗口上部防护横杆西侧处于脱落状态。13 日上午对事发现场再次进行勘察,2#楼西南侧基坑还未回填,自 地下三层搭设有落地式脚手架至地面水平,且贴近楼体位置有一 自地下三层至地面水平的实体挡墙,在地下三层基坑底部地面挡 墙与脚手架之间发现有大量血迹,现场未发现安全带、安全帽等 个人防护用品。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9 月 12 日 14 时许,总包、劳务、监理三方单位, 对事发 2#楼外爬架提升准备工作验收完毕。北京三阳建设有限 公司架子工班长黄某福带领王某军等人开始进行外爬架提升作 业(其主要作业内容为:拆除固定外爬架的螺丝及支座;操作人 员遥控爬架提升;爬架提升到位后固定螺丝及支座)。黄某福与 王某军为一组,在事发 2#楼西南处 2 人相互配合作业,王某军 在楼内松螺母,黄某福在楼外的外爬架上接收螺丝。 4 16:40分许,外爬架提升至4 层中间部分时,第一道附墙支 座需要拆除,外爬架暂停提升。17:00 分许,黄某福与王某军 将附墙支座拆除完成。此时,王某军从4 层西南侧窗口,脚踩窗 口护栏从楼内向外攀爬外爬架(准备进入爬架,随爬架提升到达 5 层,再进入5 层楼内继续作业),将护栏首道横杆踩落,失足 坠落至负 3 层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三阳公司安全员何某适立即拨打 120 急救,救 护车 17:12 分到达现场,17:35分将伤者送至京煤集团总医院进 行抢救,21:57 分王某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第一阶段(受伤抢救阶段) 17 时许,劳务单位(三阳公司)架子工班长黄某福打电话 通知安全员何某适有人掉下基坑。 17 时 2 分,劳务安全员何某适到达事发现场并拨打 120 电 话。17时 12 分许,120 到达事故现场。 17时 20 分,总包单位(建工四建)安全员张某尧通知总包 单位项目经理杨某强2#楼有工人意外坠落。 17时 23 分,杨某强电话通知总包单位项目总监毛某在,告 知其有工人从楼上掉下来。 17时 38 分,毛某在给总包单位安全总监赵某打电话汇报情 况,人情况还行,有呼吸,还知道疼痛。 5 17时 51 分,毛某在向杨某强询问情况,杨某强报告正在赶 往医院。 18 时许,毛某在给总包单位负责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贾 某振打电话,说项目工地出事了,人还好,有意识,120拉走了。 18时 10 分许,贾某振给总包单位常务副总唐某军打电话汇 报该起事故;唐某军未向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8时 41 分,毛某在给杨某强打电话询问情况,杨某强说人 正在抢救,情况还行,正在办理手续。 19时 11 分,毛某在给杨某强打电话询问情况,杨某强说情 况稳定。 20时 45 分,伤员出现休克,再次进行抢救。 21时许,毛某在到达医院。 21时 50 分许,伤者儿子到达后同意放弃抢救,医院宣布伤 者死亡。 第二阶段(确认死亡之后阶段) 22时 05 分,赵某接到了毛某在电话,得知工人死亡,开车 准备去工地,同时给副经理贾某振打电话汇报情况。 22时 35 分许,贾某振向公司常务副总唐某军电话汇报了工 人死亡的情况。 22时 40 左右,唐某军向总包单位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了事 故情况。 第三阶段(政府部门知晓事故阶段) 6 23时许,伤者儿子拨打 110 报警。 13日凌晨 0 时40 分许,区应急局接到区公安局通知,随后 区应急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四)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王某军,男,汉族,经法医鉴定符合高坠死亡。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妥善解决,家属情绪稳定并已离京。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 证、书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并 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某军(死者)无架子工本从事架子工作业,在 2#楼 4 层 距离地基基础18.05 米处,西南角南向窗户搬运拆卸的穿墙螺栓 时,违章翻越防护栏杆,跌落至地基基础层。王某军(死者)无 证且违章作业,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 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未搭设水平安全网。从现场勘验情况来看,2#楼南侧落地 式脚手架已拆除至正负零位置,尚未拆除完毕,架体与墙体处留 有空隙(死者从空隙处坠落)。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前, 作业地点 4 层南侧窗户垂直向下直至地基基础落差 18.05米,现 7 场未搭设安全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地情况违反了 《DB11/945-20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 保卫标准》第 2.8 条“高处作业中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搭设 6m 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的规定。 2.《水平安全防护网施工方案》与施工进度脱节且不具备可 操作性。一是与施工进度脱节,总包项目部制定的《水平安全防 护网施工方案》,编制日期 2022 年 8 月25 日,建工四建公司审 批日期2022 年 9 月 5 日,报监理审批日期 9 月12 日,监理第一 次审批日期 9 月 13 日,审批同意日期 9 月 14 日。直至 9 月 12 日事故发生时,《水平安全防护网施工方案》尚未履行完审批流 程,与 2#楼施工进度脱节,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术规范》(JGJ 80-2016)第 3.0.1 条的规定。二是可操作性方 面,该方案第 7 页“第一道水平防护网在住宅楼3 层楼板开始搭 设”。事发前,2#楼附着式脚手架架体在4 层,架体底板位置阻 碍了首层安全网的架设,未根据施工特点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方 案,违反了《GB50870-201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第 5.1.6 条“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中第 4 条的 规定。 3.架子工未持证上岗。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架子工分为附着升降脚手架(简 称:F 本)和普通脚手架(简称:P 本)。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 架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 F 本。经查,事发当日现场 5 名施工工人, 8 仅何某持有 F 本,包括王某军(死者、无证)、班长黄某福(P 本)在内其他四人均无从事附着式脚手架提升作业的作业资格。 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 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4.提升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22 年9 月 12 日,2#楼西 侧附着式脚手架提升前未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 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5.提升作业过程失管失察。2022 年 9 月12 日,2#楼西侧附 着式脚手架提升前,总包、劳务、监理三方派人组织进行提升前 验收,现场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检查验 收表》与经专家论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 74-76页《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 不一致,缺少了操作人员经过技术交底并持证上岗等内容,违反 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验收后,监理、总包、劳务三方检查人员, 先后离开 2#楼提升作业现场,没有对提升全过程进行监管(在 爬架提升过程中,未进行专项巡视检查),致使死者违章作业行 为未予以及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六项的规定。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 9 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 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其制 定的《水平安全防护网施工方案》不能指导现场作业,施工现场 未搭设水平安全网,违反了《DB11/945-20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 2.8条的规定;未能督 促劳务单位三阳公司对其爬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王某军违章作 业的情况及时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查处其爬架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在爬架提升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未查处王某军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43万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爬 架提升专项巡视检查不到位,未能查处总包单位施工现场未搭设 水平安全网的问题;未能查处劳务分包单位爬架作业人员无证上 10 岗、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王某军违章作业的情况;违反了《北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建议给予 41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王某军违章作业,鉴于其已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疏于对事发 项目部管理,未有效督促项目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查处项目部未搭设安全网、现场检 查不到位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5.104271 万元 40%即 14.04171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强,作为项 目部主要负责人,未有效查处施工现场未搭设安全网的问题;未 能查处劳务分包单位爬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上 一年年收入 17.492503 万元 30%即 5.2477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 罚。 4.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某,未及时查处附着式 11 脚手架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违章作业的问题,未及时查处爬架提 升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0 万元 30%即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高某兴,未认真督促 项目监理部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未能组织项目监理部查处总 包单位施工现场未搭设水平安全网的问题;未能组织项目监理部 查处劳务分包单位爬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王德军违章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9.0042 万元 30%即 2.7012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建议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唐某军,2022 年9 月 12 日 18 时 10 分许,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主动向政府 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瞒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唐永军 上一年收入32.989499万元100%即32.98949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其它问题及责任追究建议 2022 年 4 月,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天曜家园 12 项目进行了成本测算,经测算外爬架成本较高,建工四建随即策 划对外爬架劳务施工成本进行严格控制;经比价,劳务单位(三 阳公司)报价比外爬架分包单位(天津国恒宝通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报价更为便宜,建工四建经综合考虑,决定外爬架施工由劳 务单位(三阳公司)进行施工。 因劳务单位(三阳公司)无外爬架设备,建工四建需要从天 津国恒宝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外爬架,同时因《北京市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 条 “……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的规定,及 行业监管体系相关规定,外爬架只能进行专业分包不得单独进行 租赁;为符合要求,建工四建与国恒宝通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 合同》对“全钢爬架材料租赁”、“搭拆、提升费用”进行了约 定。但是,实际上双方则按照纯租赁的方式具体实施;将劳务部 分单独分离出来,由三阳公司进行施工,相关人工费用也由建工 四建直接支付给三阳公司。上述情况建议由区住建委报请市住建 委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如 下整改建议措施: 1.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安全隐患自查 自纠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所辖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督促各施工 13 单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工 作;二是要严格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三是要结合现场施工实际,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确保 方案能够指导现场施工。 2.北京三阳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加 强用工管理,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二是加强入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确保作业人员切实掌握本岗位安全防护知识技能;三是充实安全 监管力量,加强现场安全检查,严厉查处工人违规作业问题,及 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3.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 格履行监理职责:一是要加强对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现 场违规现象;二是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正式向项目部反 馈,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形成工作闭环,确保 安全隐患真正消除。 门头沟区“9.12”事故调查组 2022年 11 月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