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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门头沟区 发布:2025-03-26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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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担礼村石松采石场石灰岩
矿山(含裸岩)生态修复项目“3.15”高处坠落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3 月 15 日15 时 30 分许,在妙峰山镇担礼村石松采石场矿
山生态修复项目,1 名工人驾驶铲车上山运土作业过程中,铲车由山体
跌落,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 人死亡。
接报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要求严格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相关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
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和《北京
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
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为
成员的“3.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
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相关涉及单位,从经营管理、安全管理、
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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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2021 年)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担礼
村石松采石场石灰岩矿山(含裸岩)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石松采
石场项目),合同总价 11317059.76 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危石清理、
地形整治、生态袋、种植槽、绿化、后期养护等内容,于 2021 年 10
月 24日开工,同年 12 月 22日完成现场主体验收工作。根据专家意见,
2022 年将对矿山修复项目局部进行补修,并进行绿化等后期养护维护
工作。2022 年 3 月 15日事故发生时,该项目尚未经监理方审批同意复
工。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以下简
称区规自分局)。
2.总包单位: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工程集
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9805,具备地质灾害防治
施工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 92 号院 2 号楼。公
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红,项目经理陈某军。
3.实际施工单位:
北京博岳龙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岳龙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67266372T,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 697室。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显,项目负责人高某飞。
深州市万川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州市万川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A0NXU4R,具备不分专业施工劳务资
质,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村南。公司法定
代表人李某岩,项目负责人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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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单位: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咨询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94240,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监
理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32 号。公司法定代
表人鲁某,项目总监焦某文。
(三)相关单位合同关系情况
1.2021 年 10月 29 日,区规自分局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了《地质环境类项目施工服务合同》(总包合同);合同总价
11317059.76 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危石清理、地形整治、生态袋、种
植槽、绿化、后期养护等内容;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10月 29 日,
竣工日期 2022 年6 月 1 日。
2.2021 年 12月 3 日,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岳龙峰公司
签订了《施工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内容主要包括水泥、碎石、
砂子、主动防护网、格栅网、椰丝毯等。
3.2021 年 11月 5 日,博岳龙峰公司与深州市万川公司签订了《矿
山复绿劳务施工作业合同》,合同约定深州市万川公司负责危岩清理、
生态袋、网格栅、喷播工程等。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为原石松采石场内,铲车跌落垂直高度 46 米,斜坡长度57
米;事发运土起点至山上事发处道路长度294 米,山坡路面宽度 4 米,
有 2 处转弯,山上跌落处为第 2 处转弯上行 4、5 米处,上坡坡度 15
度;现场事发铲车已严重损毁变形,死者张某昭距铲车上坡方向 4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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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示意图 现场照片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0 月底,该项目进场施工。
2021 年12 月 22日,完成现场主体验收工作。
2022 年 3 月 9 日,总包、监理和施工单位在现场初步商议整改工
作后,通知劳务单位按照疫情政策规定有序组织工人返岗。
2022 年 3 月 12 日,总包方组织已到岗的 21 名工人开展了安全教
育培训。
2022 年3 月 13 日,施工单位组织工人开始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
2022 年3 月 15 日下午14:30 许,张某昭(死者)在前、肖某在后,
每人开着一辆铲车向山上运土;当开到第二个转弯上行4、5 米处时,
张延昭开铲车贴近道路外沿,将铲斗探出道路外沿,准备将铲斗里的
土洒落到山坡下,此时,铲车发生倾覆,连人带车一起翻滚跌落到山
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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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刻拨打 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将张某昭送
往门头沟区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张某昭,男,汉族,河北邯郸人。经法医鉴定符合颅脑损伤
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妥善解决,家属情绪稳定并已离京。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
书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
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昭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识别满载驾驶铲车上山及将铲斗探出
道路外沿撒土的高危险性,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盲目驾驶铲车上山
危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未经复工审批擅自施工。按照施工计划,总包方需先行制定专
家意见整改方案报各方审批、备案后,再行履行复工程序;事发时,
总包方整改方案尚未定稿,未向监理方报请复工,在未经复工审批的
情况下,开展施工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现场监管力量缺失。事发时,现场总包方、施工方均只有 1 名
管理人员且只在项目部从事资料整理工作,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制止张某昭开铲车上山危险作业行为,是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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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勘验时发现,上山道路和山顶平
台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没有防止车辆坠落的挡车
设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张某昭等人进场作业前,只进行了一般
性安全法规、制度教育;对其实际从事的危险性较大的铲装作业,未
进行针对性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知识匮乏,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
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
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
理建议:
张某昭冒险作业,鉴于其已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博岳龙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复工情况下,未
能及时发现、制止现场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陡边坡等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38 万元的
行政处罚
2.深州市万川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复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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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现场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陡边坡等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及安全警示标志;对张某昭等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其铲装
作业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36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对项目现场管控不力,
现场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张延某昭冒险作业行为、
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
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34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某岩作为深州市万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落实该项
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措施,未监督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将事发项目完全交由其下属现场施工人员负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某岩上一年收入 15 万元 40%即 6
万元的行政处罚。
2.高某飞作为博岳龙峰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同时也是现场施
工的实际负责人,在该项目未经监理审批同意复工的情况下,未能及
时发现、制止现场工人施工作业行为;未能督促下属人员及单位做好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
制止张延昭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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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高某飞
上一年收入 12 万元 25%即3 万元的行政处罚。
3.陈某军作为总包单位地质工程集团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长期
不在该项目,未实际到岗履职;未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陈某军上一年收入 15.78 万元 25%
即 3.9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在本项目中标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按照人、机、材料分别与三
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务分包是北京聚源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械
租赁是北京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是北京博岳龙峰水利水
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北京聚源晟公司、北京岩林公司不参与
实际施工,实际工程施工都是由博岳龙峰公司负责。
博岳龙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将危岩清理、生态袋、网格栅、
喷播工程等边坡作业内容(包工、包料)承包给深州市万川公司负责,
并签订了《矿山复绿劳务施工作业合同》;博岳龙峰公司负责除边坡
作业外其它作业,包括地形整治、截排水沟等。
合同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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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次事故调查发现的,参建各方合同关系混乱的问题,因本项
目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
规定,建议由建设单位区规自分局按照《民法典》、《合同法》的规
定,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转包、分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处理
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
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区规自分局作为建设单位,要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加强现场检
查力度,及时查处安全隐患;要督促参建各方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安
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问题的必须严格督促其整改
到位。
同时,规自分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应针对废弃矿山修复项目工
期短、危险系数高的特点,参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行业规范、技
术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填补行业“空白”。
2.中国地质工程集团作为总包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一是
要针对该项目施工实际,制定边坡作业、铲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二是要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各管理岗位人员
必须按要求到岗履职,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
理;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人员危险作
业等行为,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中咨咨询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一是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力
量,确保对重点、危险作业点位检查到位;二是要督促总包单位、施
工单位等参建各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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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制止人员危险作业等行为,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门头沟区 3.15 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2 年 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