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担礼村石松采石场石灰岩 矿山(含裸岩)生态修复项目“3.15”高处坠落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3 月 15 日15 时 30 分许,在妙峰山镇担礼村石松采石场矿 山生态修复项目,1 名工人驾驶铲车上山运土作业过程中,铲车由山体 跌落,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 人死亡。 接报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要求严格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相关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 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和《北京 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 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为 成员的“3.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 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相关涉及单位,从经营管理、安全管理、 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2 北京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2021 年)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担礼 村石松采石场石灰岩矿山(含裸岩)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石松采 石场项目),合同总价 11317059.76 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危石清理、 地形整治、生态袋、种植槽、绿化、后期养护等内容,于 2021 年 10 月 24日开工,同年 12 月 22日完成现场主体验收工作。根据专家意见, 2022 年将对矿山修复项目局部进行补修,并进行绿化等后期养护维护 工作。2022 年 3 月 15日事故发生时,该项目尚未经监理方审批同意复 工。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以下简 称区规自分局)。 2.总包单位: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工程集 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9805,具备地质灾害防治 施工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 92 号院 2 号楼。公 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红,项目经理陈某军。 3.实际施工单位: 北京博岳龙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岳龙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67266372T,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 697室。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显,项目负责人高某飞。 深州市万川路桥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州市万川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A0NXU4R,具备不分专业施工劳务资 质,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村南。公司法定 代表人李某岩,项目负责人高某。 3 4.监理单位: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咨询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94240,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监 理甲级资质,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32 号。公司法定代 表人鲁某,项目总监焦某文。 (三)相关单位合同关系情况 1.2021 年 10月 29 日,区规自分局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了《地质环境类项目施工服务合同》(总包合同);合同总价 11317059.76 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危石清理、地形整治、生态袋、种 植槽、绿化、后期养护等内容;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10月 29 日, 竣工日期 2022 年6 月 1 日。 2.2021 年 12月 3 日,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岳龙峰公司 签订了《施工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内容主要包括水泥、碎石、 砂子、主动防护网、格栅网、椰丝毯等。 3.2021 年 11月 5 日,博岳龙峰公司与深州市万川公司签订了《矿 山复绿劳务施工作业合同》,合同约定深州市万川公司负责危岩清理、 生态袋、网格栅、喷播工程等。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为原石松采石场内,铲车跌落垂直高度 46 米,斜坡长度57 米;事发运土起点至山上事发处道路长度294 米,山坡路面宽度 4 米, 有 2 处转弯,山上跌落处为第 2 处转弯上行 4、5 米处,上坡坡度 15 度;现场事发铲车已严重损毁变形,死者张某昭距铲车上坡方向 4 米。 4 立面示意图 现场照片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0 月底,该项目进场施工。 2021 年12 月 22日,完成现场主体验收工作。 2022 年 3 月 9 日,总包、监理和施工单位在现场初步商议整改工 作后,通知劳务单位按照疫情政策规定有序组织工人返岗。 2022 年 3 月 12 日,总包方组织已到岗的 21 名工人开展了安全教 育培训。 2022 年3 月 13 日,施工单位组织工人开始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 2022 年3 月 15 日下午14:30 许,张某昭(死者)在前、肖某在后, 每人开着一辆铲车向山上运土;当开到第二个转弯上行4、5 米处时, 张延昭开铲车贴近道路外沿,将铲斗探出道路外沿,准备将铲斗里的 土洒落到山坡下,此时,铲车发生倾覆,连人带车一起翻滚跌落到山 坡下。 5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刻拨打 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将张某昭送 往门头沟区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张某昭,男,汉族,河北邯郸人。经法医鉴定符合颅脑损伤 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妥善解决,家属情绪稳定并已离京。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 书证,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 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昭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识别满载驾驶铲车上山及将铲斗探出 道路外沿撒土的高危险性,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盲目驾驶铲车上山 危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未经复工审批擅自施工。按照施工计划,总包方需先行制定专 家意见整改方案报各方审批、备案后,再行履行复工程序;事发时, 总包方整改方案尚未定稿,未向监理方报请复工,在未经复工审批的 情况下,开展施工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现场监管力量缺失。事发时,现场总包方、施工方均只有 1 名 管理人员且只在项目部从事资料整理工作,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制止张某昭开铲车上山危险作业行为,是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6 3.现场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勘验时发现,上山道路和山顶平 台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没有防止车辆坠落的挡车 设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张某昭等人进场作业前,只进行了一般 性安全法规、制度教育;对其实际从事的危险性较大的铲装作业,未 进行针对性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知识匮乏,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 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 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 理建议: 张某昭冒险作业,鉴于其已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博岳龙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复工情况下,未 能及时发现、制止现场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陡边坡等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38 万元的 行政处罚 2.深州市万川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复工情况下, 7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现场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陡边坡等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及安全警示标志;对张某昭等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其铲装 作业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36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对项目现场管控不力, 现场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张延某昭冒险作业行为、 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 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给予 34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某岩作为深州市万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落实该项 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措施,未监督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将事发项目完全交由其下属现场施工人员负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某岩上一年收入 15 万元 40%即 6 万元的行政处罚。 2.高某飞作为博岳龙峰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同时也是现场施 工的实际负责人,在该项目未经监理审批同意复工的情况下,未能及 时发现、制止现场工人施工作业行为;未能督促下属人员及单位做好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 制止张延昭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8 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高某飞 上一年收入 12 万元 25%即3 万元的行政处罚。 3.陈某军作为总包单位地质工程集团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长期 不在该项目,未实际到岗履职;未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陈某军上一年收入 15.78 万元 25% 即 3.9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在本项目中标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按照人、机、材料分别与三 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务分包是北京聚源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械 租赁是北京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是北京博岳龙峰水利水 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北京聚源晟公司、北京岩林公司不参与 实际施工,实际工程施工都是由博岳龙峰公司负责。 博岳龙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将危岩清理、生态袋、网格栅、 喷播工程等边坡作业内容(包工、包料)承包给深州市万川公司负责, 并签订了《矿山复绿劳务施工作业合同》;博岳龙峰公司负责除边坡 作业外其它作业,包括地形整治、截排水沟等。 合同关系示意图 9 对此次事故调查发现的,参建各方合同关系混乱的问题,因本项 目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 规定,建议由建设单位区规自分局按照《民法典》、《合同法》的规 定,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转包、分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处理 结果报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 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区规自分局作为建设单位,要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加强现场检 查力度,及时查处安全隐患;要督促参建各方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安 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问题的必须严格督促其整改 到位。 同时,规自分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应针对废弃矿山修复项目工 期短、危险系数高的特点,参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行业规范、技 术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填补行业“空白”。 2.中国地质工程集团作为总包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一是 要针对该项目施工实际,制定边坡作业、铲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二是要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各管理岗位人员 必须按要求到岗履职,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 理;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人员危险作 业等行为,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中咨咨询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一是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力 量,确保对重点、危险作业点位检查到位;二是要督促总包单位、施 工单位等参建各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10 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制止人员危险作业等行为,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门头沟区 3.15 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2 年 4 月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