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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酒仙桥北京超荟餐饮有限公司“8·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4-11-04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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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朝阳酒仙桥北京超荟餐饮有限公司
“8·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 8 日 15 时 30 分许,在朝阳区酒仙桥街道“甲
五号湘渝美味坊”餐饮店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酒仙桥街道办事
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
分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酒仙桥
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同时调查组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本次
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还聘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
院对有关物证进行检测,并对事故直接原因开展了技术分析。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
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酒仙桥北京超荟餐饮有限公司“8·8”一
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
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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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超荟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荟餐饮公司”),法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刘 某 ( 一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MADQMYQ37R,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西里
甲 5 号楼一层 120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
(二)事故其他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住源钧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源钧策公
司 ” ) ,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某 光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569475510T,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西里甲 5
号楼屋顶附属用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投资管理、出租商
业用房等。
(三)事发店面相关情况
事发店面位于酒仙桥街道驼房营西里甲 5 #配套商业楼一层
中部,整体呈长方形,出入口朝东,西侧区域为厨房及卫生间,
东侧区域为用餐区,总面积约 180 平方米,该店面受产权人委托
由住源钧策公司负责管理。刘某(二)与其好友刘某(一)达成
口头约定后,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从住源钧策公司租赁事发店面,
租期 10 年,前三年租金为每年 24 万元,刘某(二)在垫付 2 万
元押金后将该处房屋交由刘某(一)经营,双方尚未就店面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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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后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协商。2024 年 7 月 3 日,刘某(一)
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北京超荟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店铺名称“甲
五号湘渝美味坊”拟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四)事发作业情况
事发作业为“甲五号湘渝美味坊”店内吸顶式空调安装。刘
某(一)通过姜某方购买二手吸顶式空调设备,由姜某方、姜某
生负责安装调试,同时临时雇佣张某伟负责空调设备接线。经调
查,张某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因未复审已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过期失效。
图 1 事故现场情况 图 2 发生触电位置绝缘胶破损线芯外露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月 8 日 10 时许,姜某方、姜某生与张某伟(男,32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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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进入事发店面安装空调。姜某方、姜某生负责空调内机、
外机安装,张某伟负责接线。
15 时 30 分许,姜某方、姜某生在室外安装空调铜管,张某
伟独自一人在店内接线过程中发生触电,瘫坐于人字梯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16 时许,姜某方进入店内发现张某伟触电,第一时间将店
面电源总闸断开,与姜某生一起将张某伟从人字梯上救下。随后
姜某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姜某方在急救人员电话指导下
对张某伟进行了心肺复苏。
16 时 10 分许,“120”急救车辆赶到现场,将张某伟送至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
18 时许,张某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为张某伟,男,32岁,河南人。经鉴定,张某伟符
合电击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京盛唐司鉴所[2024]病鉴字
第456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待定,死者家属赔付金额尚在商定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技术鉴定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事
发店面吊顶内一吊灯电源线接头部分绝缘胶带破损,张某伟在进
行空调接线作业时,其手部碰触到外露带电金属线芯导致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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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聘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事故进
行 了 技 术 分 析 并 出 具 了 《 技 术 分 析 报 告 》 ( 报 告 编 号 :
BJD2024-0010)。
经现场勘查,事发时店内空调机已安装完毕,但尚未完成接
线。位于空调机北侧吊顶内存在一路由蛇皮管包裹的电源线,用
于为店内全部吊灯供电。该路电源线在空调机旁的吊顶边缘处引
出白、蓝两根,分别与下方一吊灯的红、蓝两根电线相连。其中,
白、红两根电线连接处的绝缘胶带已破损,内部金属线芯外露。
全部吊灯电源均由店面出入口北侧墙壁上的开关控制,事发
时处于闭合导通状态;墙壁开关由配电箱内单联空气开关控制,
事发时处于闭合导通状态;单联空气开关由配电箱内主电源开关
控制,事发后被空调安装人员姜某方断开。
图 3 事发时墙壁开关状态 图 4 事发时配电箱内空气开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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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分析,吊灯照明电源线外露的金属线芯与空调机体金
属外壳及吊顶内金属龙骨架间的电压为 236.7V。
综合现场勘查及技术检测分析,张某伟在使用人字梯进行空
调接线作业时未断开吊灯电源开关,同时其作业位置旁吊顶内一
吊灯电源线接头部分绝缘胶带破损,当张某伟手部触及外露的带
电金属线芯,肢体其他部位触及属于接地体的空调机体金属外壳
和吊顶金属龙骨架时,电流经其手、肢体、空调机体金属外壳和
吊顶金属龙骨架入地,具备触电条件。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
超荟餐饮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各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1],在临时雇佣张某伟前未严格审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2],
未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3]。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超荟餐饮公司缺乏对事发作业现场的有效管理,未对相关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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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
灯电源线接头部位绝缘胶带破损裸露,张某伟未佩戴安全防护用
品进行空调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3.相关人员违章作业
张某伟在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过期失效[6]、
未熟悉作业环境[7]、未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8]的情况下,违规
进行空调接线作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伟,男,群众,河南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
作业)过期失效、未熟悉作业环境、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
违规进行空调接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
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 9条: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7]《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 9条: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
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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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一),男,群众,超荟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吊灯电源线接头部位绝缘胶带破损裸
露、张某伟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空调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刘某(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超荟餐饮公司。未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作业现场进
行有效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灯电源线接头部位绝缘胶带
破损裸露、张某伟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空调接线作业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超荟餐饮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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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超荟餐饮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坚持“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针对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同时制定企业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能
够落实到位。
(二)强化涉及特种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
超荟餐饮公司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生产经营活动中
涉及电工、焊接、高处、有限空间等特种作业项目交由具备相关
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的单位完成。同时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严禁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或资格失效人员参与相关作业,及
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三)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超荟餐饮公司要重视企业员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风险防
控意识。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有效降
低事故风险。
(四)强化外租店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源钧策公司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主动向前一步,加强外租
店面租赁到期后的消防、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完成前期店面外租
的收尾性工作。同时继续加强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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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强化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区商务局和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市、区安全生产三
年行动工作要求,持续强化本行业、本辖区内餐饮企业的安全管
理,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
餐饮企业的装修、改造特别是涉及到特种作业的施工项目要加大
检查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确保
企业生产安全。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