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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金盏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4-07-23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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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朝阳金盏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11 日 10 时 40 分许,在朝阳区金盏地区东苇路
东侧一林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金盏地区办事处
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农业农村
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金盏
地区办事处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
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
询问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
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金盏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5·1
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
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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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90699914K,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
区窦店镇芦村二区一号。经营范围:种植苗圃、树木;销售花卉、
树木、工艺美术品;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设计;销售食用农
产品等。
2.赤峰绿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Q8MNJ
6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内蒙
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 1-5-05141 厅。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苗木、
花卉、草坪培育、销售等。
(二)事发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马
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毕某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10
105051422916T,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
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等。
(三)事发土地基本情况
经调查,事发土地产权方为北马房合作社。2004 年,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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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北马房合作社租赁朝阳区东苇路东侧 80 亩土地用于种植
树木,租赁期限 20 年,初始年租金为 320000 元,自第四年起每
三年滚动递增 8%。
(四)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星河公司林地内的树木移植工程,采用人工与流
动式起重机配合的方式进行施工,先由人工起挖并修整树木根部
后,再使用三角式吊装方法[1]对树木进行吊装。该项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始施工,拟于 5 月 11 日完工,预计移植 20 棵树,
事发前已移植完成 18 棵。
经调查,2023 年 7 月 5 日,星河公司与绿润公司签订《苗
圃养护分包合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合同价款 87483
8.8 元,约定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由绿润
公司负责林地内的树木养护及移植等工作,但该公司担任信号司
索工的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均未取得相应资格。
2024 年 5 月 8 日,星河公司经理张某兵向杨某河个人租赁
涉事起重机(型号为 QY25K5F_1、车牌号为京 AL7560),并要
求随车配备了司机王某明(特种作业证编号:622726199002242
899)。
[1] 三角式吊装方法:使用两根吊带,一根系于树干基部,另一根视树干的中心约系于树干的分
枝点处,将两处吊装带并拢后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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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吊装带围扎的树根土球 图 2 吊装作业现场
(五)其他有关情况
北京市气象台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 时 0 分发布大风蓝色预
警信号,提示 5 月 10 日 19 时至 11 日 20 时,北京市大部分地区
有 4 级左右偏北风,阵风 7 级左右。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气象局出
具的《气象凭证》显示,2024 年 5 月 11 日 5 时至 17 时朝阳区
出现大风天气,金盏自动气象站 11 时 17 分极大风速为 13.7 米/
秒,达 6 级强风标准[2]。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11 日 7 时许,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王某
明,按照施工安排抵达林地内,开始进行树木移植作业。
10 时 30 分许,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进入一树坑内,使
[2] 《QY25K5F_1汽车起重机技术规格书》注意事项:只允许在 5级风以下进行作业。
事发树坑
东
树根土球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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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根吊装带对树木根部土球进行围扎,并与起重机吊钩固定。
随后,陶某学发出起重指令,但此时陶某学、张某福二人尚未离
开坑内。当树木被从土壤中被拔出时,其根部土球击打在位于树
坑内西北角的陶某学背部,导致其受伤倒地。
图 3 事发现场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某图、张某福立即要求王某明停止起重作业,
并将陶某学抬至树坑外,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10 时 53 分许,张某兵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
话。
11 时 05 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陶某学送往北
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进行抢救。
11 时 30 分许,陶某学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树坑
使用吊装带吊装的树根土球
流动式起重机
陶金学所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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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位于朝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东苇路东侧一林地内。
林地南侧入口向北约 150 米处,设有一台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
吊臂纵向伸高约 18 米,向东横向伸长约 12 米;起重机东侧约 5
米处种有一棵高约 8 米的白蜡树;白蜡树东侧约 7 米处有一边长
约 3 米,深约 0.8 米的方形树坑;坑边自东向西横放有一棵高约
8 米、重约 2 吨的白蜡树,树木根部包裹有土球,土球直径约 1.
5 米,土球上使用一根宽约 10 厘米的吊装带围扎,吊装带另一
端固定于起重机吊钩上。
图 4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陶某学,男,54 岁,内蒙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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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人,绿润公司施工人员;经鉴定,陶某学符合因创伤性休克
而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京盛唐司鉴所[2024]病鉴字第
282 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50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10
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树木移植
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开展起重作业,树木在被拔出土壤时
发生晃动,其根部土球击打在陶某学背部导致其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树木移植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对树木未采取有效固定措
施,仅使用一根吊装带围扎在树木根部土球处,未保证起重的稳
定性,未保证树木起升时均匀平衡[3];陶某学在未经过起重作业
指挥信号的培训[4]、不具备司索信号工资质[5]的情况下站在树坑
内违章指挥起重作业;王某明在视线受到遮挡,无法确认起重条
件是否安全的情况下[6],违章操作起重机,导致在起重过程中,
树木发生横向位移,树根部土球击打在陶某学背部,造成其脊柱
及双侧肋骨骨折后休克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1: 载荷在吊运前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
载荷的质量。同时,为了保证起吊的稳定性,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载荷质心,确立质心后,应调整起升装置,
选择合适的起升系挂位置,保证载荷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的趋势。
[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2.5.2 基本要求 e):经过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
培训,理解并能熟练使用起重作业指挥信号。
[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2.5.2 基本要求 h):具有担负该项工作的资质。
[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 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e):调运载荷
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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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组织混乱。星河公司将吊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杨某河个人[7],且未审核绿润公司施工人员资格,未保
证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
绿润公司未在作业前对现场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未充分考虑
到起重作业时的各种危险因素[8];未按施工方案对树木采取有效
固定措施,未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信号司索工进行统一指挥[9];
未派遣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星河公司、绿润公司对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章
起重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0]。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河公司、绿润公司未教育和督促
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将相关安全技术
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说明[11],致使陶某学、王某明安全意
识淡薄,违章进行起重作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 部分:总则》(GB6067.1-2010)11.2 起重作业计划 e):起重机作业地点应考虑可
能的危险因素、实际的作业空间环境和地面或基础的适用性。
[9] 《大规格苗木移植技术规程》(DB11/T748-2010)7.1.1.2:吊装时应配备技术熟练的人员统一指挥,操作人
员应按安全规定作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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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陶某学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陶某学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某明,男,群众,起重机司机,负责流动式起重机操作。
未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未遵照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工作制
度对起重机进行安全操作[12],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张某强,男,群众,绿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
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
[1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2.3.1职责:司机应遵照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工
作制度负责起重机的安全操作。除接到停止信号之外,在任何时候都只应服从吊装工或指挥人员发出的可明显识
别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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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2.张某兵,男,群众,星河公司经理,负责树木移植项目工
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审核现场作业人员资格,
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
某兵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3.陈某梅,女,群众,星河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
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
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陈某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
行政处罚。
4.绿润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工作失管失查,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
人员进行作业、未派遣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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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绿润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5.星河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审查现场施工人
员资质,并将起重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
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星河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经调查,星河公司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路南、东苇路东侧林
地内,采挖移植林木 18 棵,属于非法采伐林木[13]。2024 年 6 月
3 日,区园林绿化局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星河公司作出了
23942.52 元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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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星河公司、绿润公司要坚持
“风险优先、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信息化支撑”五
项原则,落实好“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握基本知识、风
险辨识评估全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促进各种管理
体系有机融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六项基本要求、
把握好“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持续改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根据行业特点、施工内容和季节
性特点等全面识别安全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措
施,在遇到极端天气情况下,及时采取停工措施。
(二)强化层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北马房合作
社、星河公司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
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细化外包外租准入条件、管理职责和
检查重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人员和作业行为进行评估考核,
做到安全责任不随外包外租而外担,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加强施工组织设计。星河公司、绿润公司要在项目开
工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承包区域内的高风险作业
管控,根据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
施,对施工现场的周边地质条件等作出风险预判,划定风险项、
风险点;在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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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安全技术
人员在场,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杜绝违法施工的情况出现;坚持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
安全隐患要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做到“四个及时”。
(四)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金盏地区办事处要针对此次事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进一步
强化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区园林绿化局要持续加强对在本
区范围内开展涉及园林绿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区农
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完善。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