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金盏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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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2 朝阳金盏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11 日 10 时 40 分许,在朝阳区金盏地区东苇路 东侧一林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金盏地区办事处 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农业农村 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金盏 地区办事处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 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 询问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 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金盏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5·1 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 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星河绿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90699914K,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 区窦店镇芦村二区一号。经营范围:种植苗圃、树木;销售花卉、 树木、工艺美术品;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设计;销售食用农 产品等。 2.赤峰绿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Q8MNJ 6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内蒙 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 1-5-05141 厅。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苗木、 花卉、草坪培育、销售等。 (二)事发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马 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毕某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10 105051422916T,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 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等。 (三)事发土地基本情况 经调查,事发土地产权方为北马房合作社。2004 年,星河 - 3 - 公司向北马房合作社租赁朝阳区东苇路东侧 80 亩土地用于种植 树木,租赁期限 20 年,初始年租金为 320000 元,自第四年起每 三年滚动递增 8%。 (四)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星河公司林地内的树木移植工程,采用人工与流 动式起重机配合的方式进行施工,先由人工起挖并修整树木根部 后,再使用三角式吊装方法[1]对树木进行吊装。该项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始施工,拟于 5 月 11 日完工,预计移植 20 棵树, 事发前已移植完成 18 棵。 经调查,2023 年 7 月 5 日,星河公司与绿润公司签订《苗 圃养护分包合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合同价款 87483 8.8 元,约定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由绿润 公司负责林地内的树木养护及移植等工作,但该公司担任信号司 索工的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均未取得相应资格。 2024 年 5 月 8 日,星河公司经理张某兵向杨某河个人租赁 涉事起重机(型号为 QY25K5F_1、车牌号为京 AL7560),并要 求随车配备了司机王某明(特种作业证编号:622726199002242 899)。 [1] 三角式吊装方法:使用两根吊带,一根系于树干基部,另一根视树干的中心约系于树干的分 枝点处,将两处吊装带并拢后起运。 - 4 - 图 1 吊装带围扎的树根土球 图 2 吊装作业现场 (五)其他有关情况 北京市气象台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 时 0 分发布大风蓝色预 警信号,提示 5 月 10 日 19 时至 11 日 20 时,北京市大部分地区 有 4 级左右偏北风,阵风 7 级左右。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气象局出 具的《气象凭证》显示,2024 年 5 月 11 日 5 时至 17 时朝阳区 出现大风天气,金盏自动气象站 11 时 17 分极大风速为 13.7 米/ 秒,达 6 级强风标准[2]。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11 日 7 时许,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王某 明,按照施工安排抵达林地内,开始进行树木移植作业。 10 时 30 分许,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进入一树坑内,使 [2] 《QY25K5F_1汽车起重机技术规格书》注意事项:只允许在 5级风以下进行作业。 事发树坑 东 树根土球 东 - 5 - 用一根吊装带对树木根部土球进行围扎,并与起重机吊钩固定。 随后,陶某学发出起重指令,但此时陶某学、张某福二人尚未离 开坑内。当树木被从土壤中被拔出时,其根部土球击打在位于树 坑内西北角的陶某学背部,导致其受伤倒地。 图 3 事发现场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某图、张某福立即要求王某明停止起重作业, 并将陶某学抬至树坑外,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10 时 53 分许,张某兵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 话。 11 时 05 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陶某学送往北 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进行抢救。 11 时 30 分许,陶某学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树坑 使用吊装带吊装的树根土球 流动式起重机 陶金学所处位置 - 6 - 事发现场位于朝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东苇路东侧一林地内。 林地南侧入口向北约 150 米处,设有一台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 吊臂纵向伸高约 18 米,向东横向伸长约 12 米;起重机东侧约 5 米处种有一棵高约 8 米的白蜡树;白蜡树东侧约 7 米处有一边长 约 3 米,深约 0.8 米的方形树坑;坑边自东向西横放有一棵高约 8 米、重约 2 吨的白蜡树,树木根部包裹有土球,土球直径约 1. 5 米,土球上使用一根宽约 10 厘米的吊装带围扎,吊装带另一 端固定于起重机吊钩上。 图 4 事故现场示意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陶某学,男,54 岁,内蒙古自 - 7 - 治区人,绿润公司施工人员;经鉴定,陶某学符合因创伤性休克 而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京盛唐司鉴所[2024]病鉴字第 282 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50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10 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树木移植 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开展起重作业,树木在被拔出土壤时 发生晃动,其根部土球击打在陶某学背部导致其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树木移植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对树木未采取有效固定措 施,仅使用一根吊装带围扎在树木根部土球处,未保证起重的稳 定性,未保证树木起升时均匀平衡[3];陶某学在未经过起重作业 指挥信号的培训[4]、不具备司索信号工资质[5]的情况下站在树坑 内违章指挥起重作业;王某明在视线受到遮挡,无法确认起重条 件是否安全的情况下[6],违章操作起重机,导致在起重过程中, 树木发生横向位移,树根部土球击打在陶某学背部,造成其脊柱 及双侧肋骨骨折后休克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1: 载荷在吊运前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 载荷的质量。同时,为了保证起吊的稳定性,应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起吊载荷质心,确立质心后,应调整起升装置, 选择合适的起升系挂位置,保证载荷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的趋势。 [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2.5.2 基本要求 e):经过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 培训,理解并能熟练使用起重作业指挥信号。 [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2.5.2 基本要求 h):具有担负该项工作的资质。 [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 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e):调运载荷 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 - 8 -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组织混乱。星河公司将吊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杨某河个人[7],且未审核绿润公司施工人员资格,未保 证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 绿润公司未在作业前对现场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未充分考虑 到起重作业时的各种危险因素[8];未按施工方案对树木采取有效 固定措施,未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信号司索工进行统一指挥[9]; 未派遣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星河公司、绿润公司对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章 起重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0]。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河公司、绿润公司未教育和督促 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将相关安全技术 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说明[11],致使陶某学、王某明安全意 识淡薄,违章进行起重作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 部分:总则》(GB6067.1-2010)11.2 起重作业计划 e):起重机作业地点应考虑可 能的危险因素、实际的作业空间环境和地面或基础的适用性。 [9] 《大规格苗木移植技术规程》(DB11/T748-2010)7.1.1.2:吊装时应配备技术熟练的人员统一指挥,操作人 员应按安全规定作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9 -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陶某学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陶某学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某明,男,群众,起重机司机,负责流动式起重机操作。 未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未遵照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工作制 度对起重机进行安全操作[12],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张某强,男,群众,绿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 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 [1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2.3.1职责:司机应遵照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工 作制度负责起重机的安全操作。除接到停止信号之外,在任何时候都只应服从吊装工或指挥人员发出的可明显识 别的信号。 - 10 - 处罚。 2.张某兵,男,群众,星河公司经理,负责树木移植项目工 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审核现场作业人员资格, 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 某兵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3.陈某梅,女,群众,星河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 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 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陈某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 行政处罚。 4.绿润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工作失管失查,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 人员进行作业、未派遣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 - 11 -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绿润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5.星河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审查现场施工人 员资质,并将起重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 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星河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经调查,星河公司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路南、东苇路东侧林 地内,采挖移植林木 18 棵,属于非法采伐林木[13]。2024 年 6 月 3 日,区园林绿化局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星河公司作出了 23942.52 元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 - 12 -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星河公司、绿润公司要坚持 “风险优先、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信息化支撑”五 项原则,落实好“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握基本知识、风 险辨识评估全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促进各种管理 体系有机融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六项基本要求、 把握好“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持续改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根据行业特点、施工内容和季节 性特点等全面识别安全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措 施,在遇到极端天气情况下,及时采取停工措施。 (二)强化层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北马房合作 社、星河公司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 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细化外包外租准入条件、管理职责和 检查重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人员和作业行为进行评估考核, 做到安全责任不随外包外租而外担,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加强施工组织设计。星河公司、绿润公司要在项目开 工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承包区域内的高风险作业 管控,根据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 施,对施工现场的周边地质条件等作出风险预判,划定风险项、 风险点;在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做好 - 13 -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安全技术 人员在场,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杜绝违法施工的情况出现;坚持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 安全隐患要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做到“四个及时”。 (四)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金盏地区办事处要针对此次事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进一步 强化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区园林绿化局要持续加强对在本 区范围内开展涉及园林绿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区农 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完善。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1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