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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王四营北京起实同创科技有限公司“11·2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4-03-25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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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朝阳王四营北京起实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11·2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1 月 25 日 21 时 44 分许,朝阳区王四营地区唐新
村 161 号院内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王四
营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
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王四营地
区办事处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看监控、调阅资
料、调查询问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
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 调 查 认 定 , 朝 阳 王 四 营 北 京 起 实 同 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1·2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事故
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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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起实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实同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JXYH7X,注册资本 500 万
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某保,
注册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 13 号院 28 号楼 1 层 28-3。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施工总
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二)事发搅拌站基本情况
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百子湾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
“搅拌站”),隶属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属国有
企业。地址位于朝阳区王四营地区唐新村 161 号,于 1998 年 5
月建站,占地面积约 30 亩。目前,站内有 3 台 3 立方米混凝土
搅拌机组,1 个全封闭砂石料仓,自有职工 43 人,设计年产能
力 100 万立方米。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3 年 1 月 1 日,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型建材公司”)与起实同创公司签订《皮带服务承包合同》,
新型建材公司将搅拌站皮带上料、皮带保养、清理等工作发包给
起实同创公司,承包服务费每月 24000 元。承包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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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5 日 18 时 30 分许,起实同创公司皮带工宋
某杰、徐某珍,按照日常工作安排到搅拌站传送皮带操作室进行
值班。
监控视频显示,19 时 05 分许,宋某杰独自一人离开皮带操
作室,携带铁锹去往搅拌站砂石料仓。
19 时 15 分许,宋某杰在砂石料仓 3 号下料口处进行疏通作
业。
19 时 17 分许,徐某山驾驶铲车按照工作需求,正常给 3 号
下料口上料过程中,将铲斗内的砂石料倾倒在 3 号下料口处,将
宋某杰掩埋。
20 时许,搅拌站调度人员发现皮带操作室单人值班,电话
联系宋某杰未果,随后组织人员寻找。
21 时 44 分许,经寻找,发现宋某杰趴在 3 号下料口箅子上,
其身上被 20 公分左右砂子掩埋,人已无意识,现场人员立即拨
打“120”急救电话。
21 时 55 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确认宋某杰
已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人员发现宋某杰被掩埋后,立即通知搅拌站站长严某
晓。严某晓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站内员工进行救援,
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应急救
援及时,未发生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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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发现场位于搅拌站砂石料仓 3 号下料口处,
料仓长约 60 米,宽约 30 米,料仓内堆放有砂石料;料仓下料口
处安装有两个铁制篦子,每个篦子长 2 米,宽 1 米。
图 1 事发砂石料仓情况 图 2 下料口两个铁制篦子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宋某杰,男,58 岁,河北人,
起实同创公司皮带工;经鉴定,符合沙土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京盛唐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 879 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30万
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宋某杰违
章作业。
经调查,宋某杰在进入料仓前,未通知搅拌站管理人员,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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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人进行疏通作业[1]。在作业前,也未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
志;徐某山驾驶铲车正常卸料过程中,不知现场有人员作业,加
之现场有砂石堆料,形成视线盲区,倾倒出的砂子正好将宋某杰
掩埋,致其窒息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起实同创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
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起实同创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对
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宋某杰不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3]。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1] 《北京起实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皮带工安全操作规程》二、日常工作程序 10.:砂石清理疏通作业时,严谨独自
作业,下料篦子疏通时,两侧砂石须及时清理干净方可进行清理作业,防止砂石坍塌造成的掩埋事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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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宋某杰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宋某杰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关于行业部门和属地履职尽责情况的说明
1.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按照三定方案的要求,负责区域内预
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的管理。区住建委在绿色生产管理日常
工作中和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以
及重要活动保障期间,多次提醒区域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严格按
照相关部门和属地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站内安全生产
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压实安全生产责任。2023
年 11 月,区住建委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
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迎检强化全区建材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监
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督促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区安
委会工作安排完成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整改。11 月 14 日,现场抽
查事发搅拌站,并要求企业登录“企安安”账号,确认企业正常
使用。
2023 年我区住建委对该站进行视频检查 31 次。2 月 21 日、
5 月 15 日、9 月 6 日、11 月 7 日针对绿色生产管理进行了现场
检查。检查绿色生产的同时也督促搅拌站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
强全员安全教育,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1
月 7 日,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4 部门关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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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23]163 号)文件要求,区住建委组织区生态环境局、
区交通委、市规自委朝阳分局、属地和北京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专
家对该站开展了《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2.王四营地区办事处。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安全生产和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办事处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及日常巡查。经核实,办事处相关科室及属地社区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6 月 27 日、7 月 13 日、11 月 13 日,对事发搅拌
站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于 2023 年 6 月 9 日,跟随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执法大队一队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检查,历次检查中未发现安
全隐患。另外,新型建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利用企安安开
展隐患自查,未查出安全隐患。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某保,男,群众,起实同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宋荣杰违章作业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保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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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实同创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致使宋某杰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
急管理局给予起实同创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起实同创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
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新型建材公司要从工艺、设计上对事发工作场所的照
明等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优化工作流程,实现工作
场所的本质安全。
(三)起实同创公司、新型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本
单位各项目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