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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香河园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3-10-20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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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朝阳香河园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7 月 24 日 17 时 35 分许,朝阳区香河园地区北三环
西坝河 18 号内一装修施工现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香河
园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
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香河园街道办事
处等部门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
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询问
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和
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香河园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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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万安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梦 珂 , 总 经 理 庞 某 安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100665976833R,住所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国家 863 红
旗渠科技产业园 A2 号楼 H3-08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
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
2.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鑫加固公
司”),法定代表人吕发平,总经理周某明。住所为北京市门头
沟区斋堂大街 45 号科技楼 ZT059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承包;劳
务分包;施工总承包等。
3.北京蔷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蔷薇监理公
司”),法定代表人李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21185953,
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一区 1 号楼-1 至 2 层 105,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工程建
设全过程监理;施工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盛万安公司,监理单位为蔷薇监理
公司,总造价为 17104291.97 元,施工面积约为 23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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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的天井钢结构及玻璃顶棚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久鑫加
固公司。
经调查,2022 年 10 月,事发项目招标完成后,中盛万安公
司总经理庞某安将本项目转包给栾某(个人),由栾某负责组建
总包项目部,对项目进行管理,并口头约定所获利润由中盛万安
公司取得百分之三十、栾某取得百分之七十。承接项目后,栾某
安排刘某杰为项目的执行经理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孟某为项目
技术负责人、窦某为项目安全员、王某为项目水电负责人,项目
部所有人员均非中盛万安公司员工。
2022 年 11 月,刘某杰联系了刘某,双方以中盛万安公司、
久鑫加固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该专业分包施工
内容不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7 月 24 日 7 时许,刘某安排工人李某成等人在正通
创意中心 6 号楼二层顶部进行玻璃顶棚安装工作。
17 时 35 分许,李某成在进行收尾工作时不慎踏入未安装玻
璃的孔洞坠落至一层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李某成被
送往应急总医院进行救治。
23 时许,李某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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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孔洞位于二层玻璃顶棚东北角处,孔洞长
1200mm,宽 1100mm,距离一层高度约 6 米。
图 1 李某成坠落前
图 2李某成坠落瞬间
图 3 导致李某成坠落的孔洞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为李某成,男,47 岁,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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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北 京 朝 阳 区 公 安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出 具 的 《 鉴 定 书 》
(CY2023BL0179)鉴定意见为:“李某成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
性休克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240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18 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取证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事发玻璃顶棚
孔洞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李某成在二层玻璃顶棚处进行收尾作业时,因玻璃顶棚孔洞
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李某成不慎从孔洞处坠落至地面造成
头部创伤致失血性休克后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专业分包现场管理缺失。久鑫加固公司将项目管理全部交
由业务员刘某负责,由刘某负责劳务人员的招募、施工现场的安
全管理、与总包单位对接等工作,未派遣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
员对事发项目进行管理[2];现场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 2.6.1 条:短边长度1.5m 以
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
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
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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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
2.项目部管理不力。中盛万安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项
目经理马某长期脱岗;为节约成本将项目全部转包给栾某(个人)
[5],并由栾某组织成立项目部,实际负责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
失管失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关于行业部门和属地履职尽责情况的说明
1.事发项目不属于限额以下工程,无法在香河园街道办事处
办理备案登记。
2.经调查,香河园街道办事处曾于 5 月 31 日接到正通创意
中心内涉嫌搭建违建行为的举报,香河园街道综合执法队进行了
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停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约谈了北
京能通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韩某爽,要求其提供房屋原始规划审
批手续。
6 月 20 日,香河园街道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再次发现正通
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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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中心仍在施工,执法人员再次要求停工,并于 6 月 21 日再
次约谈了韩某爽,要求其提供房屋原始规划审批手续,并对房顶
新增违建进行了立案调查。
6 月 24 日,香河园街道执法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仍未停工,
遂对施工工具进行了暂扣,但北京能通租赁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房
屋规划手续。
6 月 25 日,香河园街道副主任带队到工地进行检查,在检
查现场再次明确停工要求、楼顶新增违建的拆除要求、尽快提供
原房产规划手续,并要求其对在天井加建遮雨棚、电梯及消防烟
道一事加快案件推进程序,认定后尽快采取措施。
6 月 27 日,北京能通租赁公司对楼顶新增违建进行了拆除。
7 月 14 日,香河园街道平安办检查队联合建国门消防大队
对正通创意中心园区 6 号楼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施工作业行为,
并提示物业加强巡查,如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及时向街道相关部门
反馈。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属地政府已履职尽责到位。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刘某,女,群众,久鑫加固公司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施
工现场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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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刘
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
处罚。
2.周某明,男,中共党员,久鑫加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
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周某明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庞某安,男,中共党员,中盛万安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承包项目
转包给栾某个人,导致项目失管失控,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任何安全防
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庞某安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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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久鑫加固公司。派遣不具备管理资质和能力的刘某对项目
现场进行管理,对所承揽的项目失管失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久鑫加固公司罚
款的行政处罚。
5.中盛万安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栾某个人,
对所承揽的项目失管失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盛万安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中盛万安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项目转包的行为再次发生,对公
司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相关
安全生产隐患,有关检查整改情况要如实完整记录。
(二)久鑫加固公司。要对本企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进行严格
审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训,提高全员参与安全检查和整改的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
行巡回检查制度,坚持做好巡检工作,避免重复发生此类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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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
(三)中盛万安公司、久鑫加固公司。要坚持“风险优先、
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信息化支撑”五项原则,落实
好“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握基本知识、风险辨识评估全
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促进各种管理体系有机融合、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六项基本要求、把握好“风险
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提升”
五个关键环节,同时根据施工内容和季节性特点等认真识别安全
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10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