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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管庄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3-10-20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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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朝阳管庄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8 月 15 日 20 时 35 分许,朝阳区管庄地区建东
苑西里小区内一沟槽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
管庄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
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区应急局、
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
保局、管庄地区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
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
询问、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
议,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管庄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沟槽未按要求搭设临边防护栏、
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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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集团”),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党支部副书记朱某磊[1]。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8740F,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金台里乙 25 号楼二层,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出租办公用房;普通货运等。
2.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以下简
称“田华十五分公司”),总经理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48842021C,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 1 号,公
司类型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房屋修缮;
租赁建筑工程机械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等。
4.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邺建筑公
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彭某娜。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
西潞街道长虹西路 73 号 1 幢 1 层 M825(集群注册),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施
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5.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工程公
司”),法定代表人徐良平,总经理孙某程。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8102060602M,住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
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A-5919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
咨询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1] 因米振华于 2022年 7 月退休,经朝阳区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农村局会议决议,经请示朝阳区委组织部,
在未重新任命田华集团总经理期间,暂由党支部副书记朱某磊主持田华集团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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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项目为管庄乡建东苑西里小区西侧道路及环境改
造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施工合
同签订单位为田华集团,实际施工单位为田华十五分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为兴邺建筑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建工程公司,
工程总造价为 4069740.09 元,施工面积约为 17500 平方米。
该工程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开工,拟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
竣工,目前处于雨水管改造阶段。
经调查,2023 年 4 月 1 日孙某峰(个人)使用兴邺建筑
公司的相关资质承揽了事发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并以兴邺建
筑公司的名义与田华十五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孙某峰作为兴邺建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兼劳务队长,负责劳
务人员的招募、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总包单位对接等工
作。因该道路及环境改造项目非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无规划
许可证,不具备在区住建委备案的条件,故管庄乡政府未给
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8 月 15 日 20 时 35 分许,建东苑西里小区居民
金某录在经过 18 号楼北侧的雨水管改造沟槽边时,身体突
然失衡倚靠在自东向西第三节临边防护栏上,随后连同防护
栏一同坠入沟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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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金某录坠落前监控视频截图 图 2 金某录坠落位置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 时 35 分许,现场居民发现金某录坠落后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将金某录从沟槽内救出。
20 时 50 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金某录送
往北京大学民航临床医学院进行救治,
21 时许,金某录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沟槽位于建东苑西里小区最北侧步行
道中部,沟槽南侧距离 18 号楼约 4 米,北侧距离自行车棚
约 3.2 米,沟槽长度约 60 米,宽度约 0.6 米,深度约 1.1 米。
沟槽边自西向东共设有 80 个临边防护栏,每个临边防护栏
高 1.2 米,长 2 米,除第三节至第六节临边防护栏外,其余
临边防护栏均在每两节间设置了中部立杆支撑;沟槽边未设
置安全警示标识,无照明设施,未设置红色标志灯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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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金某录坠落前沟槽临边防护状态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为金某录,男,78 岁,河
北人;北京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CY2023BL0198)鉴定意见为:“金某录死因无法确定”。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50
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取证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金某录在
夜间经过沟槽边时不慎失稳倚靠在临边防护栏上,临边防护
栏未能起到有效支撑作用,导致金某录高坠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居民金某录在夜间施工现场沟槽边经过时,因作业现场
沟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未设置红色标志灯示警
[4],在金某录失稳后临边防护栏未能起到有效支撑作用,导
[2]《建筑施工安全防范技术》JGJ80-2016 第 4.3.1 条:临边作业防护栏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 180mm 高
的挡脚板组成;应设两道横杆,上横杆距地面高度应为 1.2m,下杆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位置设置;当防护
栏高度大于 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 600mm,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2m。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 2.2.7的规定:“邻
道路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必须设红色标志灯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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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其坠落至沟槽内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技术鉴
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管理缺失。兴邺建筑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违
法允许孙某峰(个人)使用其相关资质承揽工程[5],且未派
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6],造成事发项目失管失控。劳务队长
孙某峰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
除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7]。
2.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田华十五分公司项目经理长期
脱岗,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失管失控,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
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
3.未履行监理职责。中建工程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才长期脱岗[9],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对事
发区域临边防护措施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未按
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
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
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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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
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
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孙某峰,男,群众,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全面
负责施工现场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
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孙某峰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
处罚。
2.彭某娜,女,群众,兴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
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
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
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彭某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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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男,中共党员,田华十五分公司总经理,全面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
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王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4.朱某磊,男,中共党员,田华集团党支部副书记,全
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
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朱某磊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孙某程,男,中共党员,中建工程公司总经理,全面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脱岗,未
履行监理职责,未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未发
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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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
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孙某程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兴邺建筑公司。允许孙某峰(个人)使用兴邺建筑公
司相关资质承揽工程,对事发项目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兴邺建筑公
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7.田华集团。对所承揽的项目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田华集团罚款的行政处罚。
8.中建工程公司。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发现并消除
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建工程公司罚款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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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
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田华集团。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
对所承揽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以分部、分公司全面代替集团在项
目进行管理的行为,要认真分析反思企业当前安全生产方面
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真抓实干做好企业在建项目的排查整治
工作,坚决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田华十五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
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充分认清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杜绝
事故再次发生。
(三)兴邺建筑公司。要杜绝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避免重复发生此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中建工程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
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上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
整改时限,加强对公司各监理项目上相关人员的监督,切实
履行监理职责,避免重复发生此类生产安全事故。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10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