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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东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8·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3-10-20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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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朝阳东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8·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8 月 13 日 20 时许,朝阳区东风地区星火西路 17 号
楼一层内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东风
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公安
朝阳分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东风地区办事
处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
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询
问、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
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东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8·13”
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劳务分包
公司违规组织施工,事发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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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集团),法
定代表人米振华、主要负责人朱某磊[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718740F,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 25 号
楼二层,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出租办公用房;普通货运等。
2.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二十一分部(以下简称田
华集团二十一分部),负责人张某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801639103K,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星火西路 9 号 3
层 307 室,公司类型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定代表人)。经营范
围:房屋修缮。
3.北京雅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洲公司),法定
代表人罗晓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BPXKRD2X,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 7 号 B0660 室,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不分
等级资质。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等。
4.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袁某刚。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11MA01BD2F91,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
[1] 因米振华于 2022 年 7 月退休,经朝阳区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农村局会议决议,经请示朝阳区委组织部,在未
重新任命田华集团总经理期间,暂由党支部副书记朱某磊主持田华集团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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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西路翠柳东街 1 号-4359,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5.北京爱思济业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冲。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702927U,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
景山区阜石路 166 号泽洋大厦 803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
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建筑为朝阳区星火西路 17 号楼东风地区泛海国际南社
区服务站,建筑总面积约 3960 平方米,建筑高度 12.0 米,地上
三层,局部地下二层,地上各层面积均为 1320 平方米,其中三
层部分房间用于项目部办公使用。
事发项目为该楼内的一、二层局部升级改造工程,建设单位
为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签订单位为田华集团,
实际施工单位为田华集团二十一分部,监理单位为北京爱思济业
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雅洲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4 日开工,拟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竣工,施工面积约 2640
平方米,合同价款 1078 万元,事发时该项目尚未取得开工许可
手续,未正式开工。
经调查,田华集团二十一分部于 7 月 2 日与雅洲公司签订劳
务分包合同。自 7 月 18 日起,雅洲公司现场负责人汪某兵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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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约 20 名施工人员入场作业,其中包含向正达公司借用的王
某祥等 2 名工人。8 月 12 日,汪某兵私自将工程中的加固项目
分包给袁某刚,并违法与袁某刚签订了《东风地区文化服务中心
改造工程-加固项目》施工合同。
图 1 事发项目(楼外) 图 2 事发项目一层(楼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8 月 13 日 19 时许,汪某兵电话通知工长许某要求
其带领工人王某祥、挖掘机司机唐某振前往施工现场进行挖坑、
清槽作业,并要求安保人员放行作业人员入场。
20 时许,王某祥、唐某振到达现场开始作业,唐某振先使
用小型挖掘机进行挖坑、清槽作业,但因挖掘机动臂长度不足,
无法继续挖掘深层渣土,王某祥遂在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
品的情况下进入沟槽内使用铁锹继续进行清槽作业,唐某振驾驶
挖掘机离开。
20 时 50 分许,王某祥在进行清槽作业时沟槽内南侧土方突
然发生坍塌。王某祥在遭受土方正面冲击后失稳,其后脑撞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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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槽北侧的混凝土边沿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21 时 15 分许,唐某振返回作业现场查看王某祥工作情况时
发现其被土壤埋于沟槽内,仅有头部露出土层。唐某振电话通知
工友朱某胜前来救援。
21 时 20 分许,朱某胜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许某。
21 时 25 分许,许某电话通知工人项某信拨打“120”电话,
并与唐某振、朱某胜开展救援。
21 时 30 分许,项某信拨打“120”急救电话。
21 时 35 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因无法将王某
祥救出,后“120”急救人员要求现场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
求助。
21 时 48 分许,项某信拨打“119”救援电话。
21 时 53 分许,“119”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祥救出,
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王某祥已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沟槽位于施工现场西南侧剪力墙下方,用
于剪力墙加固使用,沟槽上开口宽约 1.2 米,槽底宽约 1.8 米、
长约 7.8 米,深约 1.55 米。沟槽南侧结构梁下房心土塌落,导致
结构梁外露约 0.2 米,沟槽北侧混凝土边沿外露约 0.4 米。在沟
槽内发现一把用于清槽作业的铁锹;王某祥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
等劳动防护用品,在沟槽北侧混凝土边沿处发现王某祥后脑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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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沟槽外北侧地面上堆放约 5 立方米土方;施工现场外有一
台小型挖掘机。
图 3 事发沟槽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王某祥,男,51岁,河南人;
经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CY2023BL0196)。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6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技术鉴定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沟
槽内土方突发坍塌,正面冲击王某祥致其身体失稳,其后脑磕碰
在混凝土外沿上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事发沟槽未进行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2],形成土方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 2012)2.2.8:开挖槽、坑、沟深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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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隐患;从下向上拓宽沟槽导致混凝土边沿外露;王某祥在未
佩戴安全帽[3]的情况下进入沟槽进行施工作业。
王某祥身高 1.72 米,沟槽深度 1.55 米,事发时其作业位置
处于沟槽中部,其足部距混凝土外沿约 0.6 米,发生坍塌时,其
身体后倾,头部距地面约 1.6 米,其后脑磕碰在混凝土边沿上导
致颅脑损伤死亡。
图 4 事发经过分析示意图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1.违法施工作业。自 7 月 18 日起,雅洲公司在未得到田华
过 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
或金属网封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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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二十一分部允许、未取得开工许可手续、不具备施工资质的
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入场施工作业[4];未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从下向上拓宽沟槽,导致沟槽上窄下宽,混凝土边沿外露,未进
行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在沟槽边违规堆放渣土[5];未对施工人
员进行技术交底[6];未派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7];强令王某祥冒
险作业[8];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工作,未及时消除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9];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田华集团二十一分部对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工作失管失察,对施工现场缺乏巡视工作,放任雅洲公司长
期擅自入场施工作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10];未书面告
知施工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1];未开展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违
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项目管理不到位。田华集团在签订合同后,未对事发项目
进行过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1997)15.1.4:基坑边缘堆置土方和建筑材料,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
工具和机械,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 2m,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 1.5m。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
封闭围挡。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
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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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
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祥,男,群众,河南人,正达公司工人,在未配备安全
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清槽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汪某兵、男、群众、雅洲公司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明知施工设
计方案的前提下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关于行业部门和属地履职尽责情况的说明
经调查,朝阳区星火西路 17 号楼局部装修工程,已经过朝
阳区发改委审批(京朝阳发改(审)〔2022〕89 号)。东风地
区人民政府根据《东风地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选定了施工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由施工单位
选定了劳务分包单位。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中标公示。东风地区人
民政府与田华集团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目前,该项目仍
未开工,施工许可手续正在办理中,监理单位并未发布开工令,
建设单位并未通知各参建单位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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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东风地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履职尽责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周某元,男,群众,田华集团二十一分部项目经理。未严
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内土方坍塌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周某元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某忠,男,中共党员,田华集团二十一分部总经理。未
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内土方坍塌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忠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朱某磊,男,中共党员,田华集团党支部副书记,暂时负
责田华集团全面工作。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内土方坍塌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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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朱
某磊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田华集团。将事发项目全部交由二十一分部进行管理,对
事发项目失管失查,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
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内土方坍塌的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田华集团罚款的行政处罚。
5.雅洲公司。未按施工方案违规组织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内土方坍塌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
理局给予雅洲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田华集团、田华二十一分部、
雅洲公司要坚持“风险优先、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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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支撑”五项原则,落实好“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
握基本知识、风险辨识评估全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
促进各种管理体系有机融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
六项基本要求、把握好“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
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同时根据施工内
容和季节性特点等认真识别安全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
产保证措施。
(二)强化层级管理,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田
华集团、田华集团二十一分部要坚决落实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总负责的要求,高度重视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一
是要强化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全面杜绝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个人或挂靠的情况。二是要严格落实巡查
检查制度,检查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检查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情况,检查管理人员巡视、旁站情况。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实行
进场核查登记制度,在非作业时段封闭施工区域,坚决杜绝擅自
入场施工的情况出现。
(三)加强施工组织。雅洲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
强对其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审查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检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严格按照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杜绝违法分包、违法施工的情况出现,坚持
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持“早发现、早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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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早整改”,做到“四个及时”。
(四)优化管理模式。田华集团要仔细研究企业管理模式,
对分部进行统一管理,坚决杜绝以分部、分公司全面代替集团在
项目进行管理的行为,对所承接的项目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分
部安全开展施工工作。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合同审查,
同时对劳务人员做好登记工作。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10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