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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xlguidang== 重庆市大足区 ; if(size.length 5)$("#a1 ; video.push(size); CKobject.embed( , 'a1', 'ckplayer_a1', '100%', '100%', false, flashvars, video, params); 2026年03月30日18时42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八柱村附近路段(S310省道大足区段36公里)处,一辆重型平板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大足区龙水镇S310省道36公里“3·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经过情况2026年3月30日18时42分许,苏道荣驾驶渝A60***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杨太祯从大足区龙水镇方向往金竹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八柱村附近路段(S310省道大足区段36公里)倒地后,杨太祯被相对方向行驶由蒋峰驾驶的渝C79***号重型平板货车碾压,造成杨太祯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事故基本情况(一)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八柱村附近路段(S310省道大足区段36公里),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龙水金竹桥方向,南往八柱村方向。双向单车道,沥青,路面完好,视线良好。(二)事故车辆情况1.车辆号牌:渝A60***;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车辆编号:77942238041****;合格证号:A154273ZC150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苏道荣;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注册日期:2024年2月2日。2.车辆号牌:渝C79***;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HXGG1P3BH11****;发动机号:J1ES2EX****;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2月0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8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蒋峰;登记住所:重庆市双桥区**街道**村*组**号。(三)当事人情况1.苏道荣,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5102**********387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60***号电动自行车骑行人。2.杨太祯,女,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3486。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60***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3.蒋峰,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11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事故发生时驾驶渝C79***号重型平板货车,持“A2E”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0075****,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07月08日,有效期止:长期。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50022500****。(四)检验鉴定情况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经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618号证实:渝C79***号重型平板货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左侧侧面防护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经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619号证实:渝A60***号电动自行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2.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情况经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297号证实:依据现有材料,事发时渝C79***号重型平板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6km/h。3.杨太祯死亡原因鉴定情况经足公鉴(病理)〔2026〕21号证实:杨太祯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杨太祯,女,汉族,61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3486,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2万元。四、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渝C79***号重型平板货车驾驶人蒋峰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蒋峰做好了死者杨太祯善后赔偿工作。五、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原因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60000060号)“驾驶渝C79***号重型平板货车的驾驶员蒋峰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骑行渝A60***号电动自行车的骑行人苏道荣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分析认定,苏道荣驾驶渝A60***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杨太祯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蒋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二)事故性质经讨论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一)区交通运输委区交通运输委按期开展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针对规模(限额50台)以上货运企业定期开展检查,每年全覆盖至少1次;规模以下货运企业每月随机检查2家。2026年至今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行业安全监督检查96家/次,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15个,约谈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15家次。大足货运监管平台12吨及以上普货个体户1918户,共计2111台车辆全部纳入动态安全常态化监管。2026年上半年针对个体户电话提醒超期未年审743次、违章(超度、疲劳)次数115次,处理个体户车辆超限案件100件。线上抽查个体户3家,发现问题2个,已完成整改2个。(二)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日常对辖区内乡村道路重点部分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宣传防范,做到坚决不留隐患,对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遇违必罚。我所平均每月上路交通安全检查、交通劝导员培训、交通安全宣传20余次,做到对辖区交通安全隐患重点路段底数清、情况明。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区交巡警支队处理人员1.苏道荣,男,60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3875,系渝A60***号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苏道荣驾驶渝A60***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杨太祯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事故发生,苏道荣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区交巡警支队依法作出处理。2.蒋峰,男,58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5102**********1119,系渝C79***号重型平板货车驾驶人。蒋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蒋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交巡警支队依法作出处理。(二)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区交通运输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区交通运输委及有关人员责任。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一)区交通运输委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个人货物运输经营的指导,倡导个人经营者联系专业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和安装主动安全设备。(二)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要强化宣传引导,对道路上不佩戴安全头盔、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切实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特别是向家中有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进行重点安全宣传,增强居民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三)龙水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规范乡镇道安办、公路办管理,督促履职尽责,扎实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等工作,从源头上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 Date() / 36e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