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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中时代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大兴区 发布:2023-12-18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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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4 日 13 时 30 分左右,位于大兴区榆垡供电所
北楼二层东侧男卫生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
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
委员会、榆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9·4”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
请区纪委区监委列席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北京华商电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电灯公
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 年 2 月 25日,注册地址在北京市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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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前门西大街 41 号 B 楼 209 室,法定代表人臧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02551408221E,注册资本6000 万元。主要经营范
围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等。
2.承包单位:北京天中时代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中时代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注册地址
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 号 4 幢DY884(集群
注册),法定代表人戚素勇,注册资本 6800 万元,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09MA01YKF38X。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
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等。
3.监理单位: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
司(以下简称惟明力通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 年 11月 7
日,经营场所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 69 号院 69-7-1号 1
层 69-7-1 , 负 责 人 李 文 颖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15MA018K9Q6N。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等。具
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榆垡乡镇供电业务部(榆垡供电所)于 2005 建设完成,由
于房屋老旧漏雨,卫生间上下水经常堵塞等问题,2023 年榆垡
供电所向北京华商电灯有限公司大兴区供电服务分公司(以下简
称大兴区供电服务分公司)上报了房屋维修申请,2 月份大兴区
供电服务分公司按程序将申请上报给华商电灯公司,6 月份华商
电灯公司审批同意,7 月份华商电灯公司对榆垡乡镇供电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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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项目进行招投标。
(三)合同关系情况
2023年8月17日,华商电灯公司与天中时代公司签订了《施
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北京华商电灯有限公司 2023 年大兴分公
司榆垡乡镇供电业务部房屋维修项目,合同约定由天中时代公司
对榆垡供电所房屋进行维修,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8 月 18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11月 30 日,工程总价款约 151 万元。
2023 年 8 月 17日,华商电灯公司与惟明力通分公司签订了
《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服务范围包括对华商电灯公司2023 年
乡镇供电业务部房屋维修监理服务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安全、
质量、技术、造价、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组织协调。签约合同
价约 63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3 年 9 月 2 日,天中时代公司组织工人将榆垡供电所北
楼二层东侧男卫生间的吊顶拆除;9 月 3 日,二层东侧男卫生间
无拆除作业内容;9 月4 日上午,拆除作业工人冯某某(男,39
岁,吉林省人)与崔昭昭拆除三层卫生间的墙砖,约 13 时20 分
左右,冯某某开始独自拆除二层东侧男卫生间的墙砖,约13 时
30分左右,油工高金亮开始清理楼内已装好的垃圾,约 13 时40
分左右,高金亮来到二层东侧男卫生间,发现冯某某趴在卫生间
内,便立即将情况告知拆除作业工人吴旭东,吴旭东到场后拨打
了120,120 到场后确认冯某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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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作业现场
裸露的电线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北京天恒安科集团有限公司
对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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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评估情况
经过前期评估组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与相关单位的人员访
谈、现场勘查及后期评估组与专家论证,评估组认为:天中时代
公司应急准备不充分,应急预案编制适用性不强,未针对较可能
发生的触电伤害事故类型编写专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未针对
危险源采取有效实质性控制措施(违规操作、未配备防触电安全
防护用具),在危险源控制方面开展的安全工作不到位。
(二)相关部门评估情况
经过前期评估组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与相关单位的人员访
谈、现场勘查及后期评估组与专家论证,评估组认为:榆垡镇人
民政府及时获取、掌握、共享、上报信息,保证所有参与救援力
量、上级部门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
即赶赴事发现场,做好周边安全管控,充分调动救援所需的各类
救援装备资源,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有效降低事故进一步
扩充传递的风险;采取先期隔离封闭措施,设置警戒隔离区,严
控事故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扰乱秩序,现场秩序井然有序;信息发
布及时可控,有效控制舆情扩展。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公安部门调查:死者符合电击死亡;无证据证明死者死亡
系他杀。因此,触电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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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
按照该项目《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安装拆除要求:
“首先由水电专业工人断掉水电总闸,将灯具、洁具等拆除,在
拆除灯具时将线头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漏电。”经查,事发现场
灯具拆除后电线头裸露,未做防护处理,且事发时施工现场工作
条件为不停电施工,最终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经查,事发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事发时施
工现场仅有作业人员,无管理人员在现场,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未监督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措施。
3.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查,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人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交底,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
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天中时代公司未在事发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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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
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惟明力通分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监理单位,未每天检查施
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未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未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
实情况。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DB11/382-2006)6.2.1、6.2.2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戚东风,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检查施工现场情况,未
及时排查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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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立志,事发项目项目经理,未组织或者参与作业人员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施工现场情况,未及时排查工人未按施
工方案作业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
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戚素勇,天中时代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检查事发项目安全
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未按施工方案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
失、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熊艳丽,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
巡视,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其以上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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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责问责的人员
1.北京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拟对相关人
员问责如下:
(1)杨涛,华商电灯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分管领导,安全
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一种形态组织处
理;
(2)唐琦,华商电灯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作为房屋
维修工作管理部门主任,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给予诫
勉谈话第一种形态组织处理。
2.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榆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履职材料,认
为榆垡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相关职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调查组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
作,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此类事故
再次发生。
(二)榆垡镇人民政府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将主要
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镇域
内所有施工项目做好隐患自查和风险防控,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和
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安全事故
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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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思想,自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
安全防护设施,做实职工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