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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缘嘉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大兴区 发布:2023-10-10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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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30 日 15时 10 分左右,位于大兴区天河北路5
号院内 3 号库房,北京心缘嘉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组
织工人进行邮件分拣集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
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高度关注,北京市安委会
对事故进行了挂帐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
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
总工会、北京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天宫院街道办事处组成“4·30”
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
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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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事地块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1.涉事地块基本情况
涉事地块座落于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京开路东,土地性质为
国有土地,占地面积240 余亩(现2 号库区和 3 号库区)。2006
年 2 月 13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将该地块划拨给中铁快运
股份有限公司,用途为仓储。
2.相关历史沿革情况
2003 年 9 月26 日,原铁道部与国家邮政局签署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综合利用铁路运输能力与邮政区域配送能力,实现双方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并约定双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该股
份有限公司自主与国内外运输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业务合作。
2006 年 9 月18 日,根据上述框架协议,中铁快运股份有限
公司(铁道部直属公司)与国家邮政局签署合作协议,双方一致
同意在黄村行包基地租赁建设北京行邮专列邮件及物流集散中
心项目,并决定由中铁快运子公司中铁行包吉盛物流基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铁行包公司)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因国企改制、资产划转等原因,中铁行包公司与北京邮政局
在上述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别转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库房出租单位: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铁北京分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7 月 9 日,注册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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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7 号,负责人李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7415769046。主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国内快递、铁
路小件运输等。
2.库房承租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
下简称邮政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5 年 3 月 31日,注册在北
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邮政枢纽,负责人徐茂君,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1100003355337572 。主要经营范围:邮政基础业务、
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等。
3.行邮生产作业发包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大
兴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大兴分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3 月
23 日,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88 号,统
一社会信代码 911101151028617684,负责人李宏艳。主要经营
范围: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等。
4.行邮生产作业承包单位:北京心缘嘉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缘嘉业公司),成立于 2006 年5 月 19 日,
注册在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 62 号院 1 号楼 210,注册资本 600
万 元 ,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林 静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0878897079X1。主要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
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等。
5.物业管理单位: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天河北路
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河北路营业部),成立于 2006 年2 月 24 日,
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公路东侧天河北路 2 号,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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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868769512。主要经营范
围:铁路小件快运、仓储服务等。
(三)相关合同情况
1.库房租赁相关合同情况
2006 年 9 月,中铁行包公司与北京邮政局签订《租赁合同》。
中铁行包公司将大兴区黄村镇铁路行包基地内(现地址:大兴区
天河北路 5 号)建筑面积 20000平方米生产及辅助用房(事发 3
号库)租赁给北京邮政局,租期 20 年。
2022 年 1 月29 日,中铁行包公司与北京邮政局签订《租赁
合同(租金及物业费)补充协议》。约定了中铁行包公司与北京
邮政局,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分别转由中铁北京分公司
和邮政北京市分公司承担。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
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行邮生产作业相关合同情况
2021 年 4 月,按照邮政北京市分公司第八次总经理办公会
议精神,将行邮转运班涉及的员工、房屋设备资产使用及相关管
理职能,整建制划转大兴区寄递事业部(大兴区寄递事业部为邮
政大兴分公司主管寄递业务的内设机构)。
2021 年 8 月,邮政大兴分公司将行邮生产作业发包给心缘
嘉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行
邮处理中心生产作业外包项目服务合同》。心缘嘉业公司为邮政
大兴分公司提供行邮转运班总包及散件邮件的汽车装卸、邮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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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邮件集包、空袋装卸处理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了双方为非劳务派遣关系。
为了节约人工成本、提高产能,2021 年9 月 24 日,心缘嘉
业公司与河南赋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收寄集包系统-
超手集包笼订货合同》。收寄集包系统包括:服务器1 套;胶带
机、钣金 1 套;超手集包笼 6 套;收寄一体机 13 台。双方约定
自合同生效后 30日内完成安装工作。
经过周期测试及费用核算,2022 年 1 月,邮政大兴分公司
与心缘嘉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心缘嘉业公司投入
人工分拣传输线设备,并负责设备的管理、维修及相关责任。
(四)事发设备情况
事发设备为 1 号超手集包笼,型号为 JBL-6,是由传送带、
接件槽、顶扫摄像头、邮件分拣格口、升降作业平台组成,功率
为 0.75KW,出厂日期为 2021 年10 月,投入使用日期为2021 年
12 月。事故有关单位未提供该设备验收相关资料。
(五)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发位置位于3号库房中库的1号超手集包笼。
传送带为东西向设置,上皮带运动方向是由东向西、下皮带运动
方向为由西向东。接件槽为圆形,宽约 0.77 米,接件槽运动方
向为逆时针转动。接件槽中心位置为圆形分拣工作区,直径约为
0.76 米。分拣工作区下方为升降平台,平台长约 0.9 米、宽约
0.8 米,升降平台最大举升高度约 1.5米。在分拣工作区接件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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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设有传送带开关、接件槽开关和升降平台开关。
事发集包笼整体图示
事发集包笼内部图示
顶扫摄像头
工作区
接件槽
传送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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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集包笼底部图示
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经查,4 月 30日 13 时,按班组长郑亚磊安排,工人胡建秀
与谢某某配合在中库 1 号集包笼进行分拣集包作业,谢某某负责
在集笼上进行邮件分拣,胡建秀负责在下面集包。工作至 14 时
左右,中库邮件分拣完成,郑亚磊安排中库员工到南库进行搬运
工作。15 时左右,中库有邮件需要进行分拣集包,郑亚磊安排
人员返回,胡建秀与谢某某回到1 号集笼工作。开机约 10分钟,
胡建秀发现有邮件从集笼内掉落,立即呼喊其他现场员工。后工
人陆续到达事发 1 号集笼,看到地面有血迹,工人田海红将总电
开关按钮
升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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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切断,郑亚磊拨打 119、120 求救。工人张子友通过升降平台
上到 1 号集笼内部,发现接件槽上有血迹、有邮件包裹,没看到
人。张子友开始清理接件槽上的邮件,后发现谢某某左臂夹在接
件槽与传送带之间缝隙南侧,头枕在左臂上紧贴传送带滚轴,身
体蜷缩。张子友随即开始拆卸滚轴,拆除 3 个螺丝后消防救援人
员与急救人员同时到达现场。消防救援人员用扩充器将人救出,
急救人员经过现场确认,谢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天宫院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及
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天宫院街道办事
处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流程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做好
家属接待、赔偿和社会面管控维稳等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
稳有序。
(二)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调查组聘请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应急救援及相关处置
工作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心缘嘉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急准备不充分,
应急预案编制适用性不强,未针对较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进行演
练;信息报送滞后,报送的内容缺少相关因素信息;先期救援处
置迅速,但未及时疏散撤离聚集人群,现场秩序维护不到位。
天宫院街道办事处及时获取、掌握、共享、上报信息,保证
上级部门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
赴事发现场,协助配合专业救援队伍、相关部门完成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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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及现场监控的查看、善后处理等工作;信息通报及时可
控,有效控制舆情扩展。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工人违章作业、设备安全防护缺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工人违章作业。经查,工人谢某某在未停机情况下处理接件
槽与传送带之间的寄递件,违反了超手集包笼安全操作规范 3.2
“凡运转的设备,严禁攀爬、跨越,不准触碰运转部件,检查、
清扫、维修设备要先停电关闭设备”的规定。
设备安全防护缺失。依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2014)4.1.2的规定,“滚筒的防护应采用防护罩(板)
或防夹楔”。事发设备传送带滚筒与接件槽间隙过大且未设置安
全防护措施。
间隙过大(约18CM)
无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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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规章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
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查阅事故相关资料,心缘嘉业公司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且未实施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
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明确分拣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围等内容。
教育培训不到位。经查,心缘嘉业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
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分拣、集包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不掌握,对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不了解。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
不到位。经查,事发作业现场其他分拣集包设备存在安全防护缺
失问题,且事发前出现过从业人员手指被夹伤等情况,说明事发
作业现场分拣集包设备的事故隐患非短期形成。心缘嘉业公司未
对事发作业现场分拣集包设备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且未采取相
应的管控措施;二是隐患排查不到位。心缘嘉业公司未采取技术
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分拣集包设备安全防护缺失的
事故隐患。邮政大兴分公司在对事发作业现场检查时,未及时发
现并要求承包单位消除分拣集包设备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
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一是邮政大兴分公司未对承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指导承包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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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设备的安全问题;二是天河北路营业
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心缘嘉业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事发作业现
场分拣集包设备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且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分拣集包设备安全
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兴区应急局拟对其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邮政大兴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承包单位消除分拣集包
设备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未有效指导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
时发现设备的安全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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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兴区应急局拟对其处以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河北路营业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
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区应急局拟对其处
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张林静,心缘嘉业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未实施本单位的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兴区应急局拟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辉,邮政大兴分公司集包处理场地主任。作为行邮作业
现场负责人,未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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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大兴区应急局拟对其暂停或吊销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马莉,天河北路营业部党支部书记、经理。天河北路营业
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马莉作为该单位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区应急局拟对其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追责问责情况
1.邮政北京分公司纪委对邮政大兴分公司通报批评,扣除绩
效考核 1 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拟对下列人员追责问责:
(1)张辉,邮政大兴分公司集包处理场地主任。邮政北京
分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诫勉谈话。
(2)孙伟,邮政大兴分公司集包处理场地副主任。邮政北
京分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提醒谈话;邮政大兴分公司对其罚款一
万元。
(3)崔永强,邮政大兴分公司集包处理场地安全员。邮政
北京分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教育批评;邮政大兴分公司对其罚款
五千元。
2.中国共产党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纪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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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铁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天河北路营
业部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列人员追责问责:
(1)马莉,天河北路营业部党支部书记、经理。中铁北京
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其批评教育。
(2)王硕,天河北路营业部分管安全副经理。中铁北京纪
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邓赛平,天河北路营业部党支部纪检委员。中铁北京
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3.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北京
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认定
北京市南区邮政管理局履行了监管职责。
4.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天宫院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履职材料,
认为天宫院街道办事处已经履行相关职责。
(四)联合惩戒情况
经查,心缘嘉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二万四千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心缘嘉业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完善
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所属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从业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救援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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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二)邮政大兴分公司要完善发包项目的工作机制,按照“三
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指导承包单位教育培训工作。
要经常性对发包项目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天河北路营业部要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按照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职到位,要对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建议天宫院街道要对辖区内各单位加强巡视巡查,充
分利用“吹哨报到”等方式形成打击违规作业的高压态势;督促
有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经营作业,坚决
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强化安全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升相
关企业的安全意识。
(五)建议北京市南区邮政管理局以案释法开展安全生产警
示教育,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开展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大兴邮政分公司揽投部、各快递企
业分拨中心开展检查,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
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