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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9KM处“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重庆市大足区 发布:2023-03-0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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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08时05分许,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9KM(大足西匝道)处,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道路左侧护栏相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区总工会为成员的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9KM“11•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经过情况2022年11月21日,银*太驾驶川G4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5013渝蓉高速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08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9KM(大足区西匝道)撞击道路左侧护栏,造成银*太当场死亡、公路路产受损、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基本情况(一)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59KM(大足西匝道),道路为全封闭式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线型为右弯上坡,道路单向分设两条车道:行车道宽3.85m,应急车道宽2.80m,道路左侧路肩宽0.9m,车道分界线宽0.20m,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事故路段限速:40km/h。(二)事故车辆情况车辆号牌:川G4A***;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大运牌CGC5042CCYHD****;车辆识别代码:LG6ED34B2MY01****;发动机号:A1S21000458;车身颜色:红;出厂日期:2021年11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4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4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成都希靖永服装店;登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层;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ACHDA36CTP22B068****。(三)当事人情况银*太,男,汉族,户籍地:新疆精河县***农场**队**号;身份证:5107**********8076;驾驶证档案号:65270010****;准驾车型:C1E;初领驾驶证日期:2012年06月06日;有效期至2028年06月06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川G4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事故车辆单位:成都希靖永服装店,于2022年04月11日成立。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五)检验鉴定情况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经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2201号证实:川G4A***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前前照明装置、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行车制动性能有效。2.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2] 65号证实:银*太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3. 银*太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情况经渝公鉴[2022]38184号证实:银*太未检出乙醇。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银*太 男 47 5107**********8076 新疆精河县***农场**队*号 死亡(二)直接经济损失。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四、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消防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于2022年11月21日08时49分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确认银*太当场死亡。10时02分殡仪馆到达现场,将死者送往大足殡仪服务中心,确保了社会稳定。五、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50012022000****号)认定,驾驶人银*太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性质经讨论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人员银*太,男,47岁,汉族,新疆精河县人,身份证号码:5107**********8076,系川G4A***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银*太在驾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撞击道路左侧护栏。驾驶人银*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成都希靖永服装店处理建议成都希靖永服装店是银*太于2022年04月11日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及有关人员责任。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要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路段进行排查,通知重庆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大足西匝道增设震荡标线、导向标志等,引导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要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向广大事故当事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规范其驾乘行为。对辖区内频繁通行的货运、营运班线客车所属企业的走访安全宣传工作应当作为大队社区工作的重点,定期走访并建立台账。    (三)狠抓巡查巡控。整合路公司路巡、救援等力量,强化网巡力度,及时发现路面突发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快速处突。   大足区“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