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大石路6公里处“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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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日06时25分许,吕伯东驾驶渝CC0***号中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大石路从大足城区方向往智凤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石路6公里处时,在掉头过程中与程正富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委、区总工会、智凤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大石路6公里处“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当事车辆基本情况1. 货车,车辆号牌:渝CC0***;车辆类型:中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十通牌STQ3063CL6***;车辆识别代码:LS3F3CC15A0203***;发动机号:E37S3A00***;出厂日期:2010年03月24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吕伯东;登记住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村*组;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30日;保险单号:PDZA201850010000226***。2. 车辆号牌:渝CG1***;车辆类型:轻便二轮摩托车;使用行政:非营运;车辆品牌型号:建设牌JS48Q-15B;车辆识别代码:LWOPCA3G0005***;发动机号:16005***;出厂日期:2017年08月22日;机动车所有人:程正富;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县金山镇**村*组;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09月30日。(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 吕伯东,男,52岁,汉族,家住重庆市璧山区青杠**村*组,身份证:5102**********3534;驾驶证档案号:500300298***;准驾车型:B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8年07月10日,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07月10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C0***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2. 程正富,男,39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村*组,身份证号:5102*********5523;驾驶证档案号:500302034***;准驾车型:E;初领驾驶证日期:2015年01月09日,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01月09日,有效期止:2021年01月09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事故中为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大石路6公里,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大足方向,南往登云方向。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四)检验鉴定情况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渝CC0***、渝CG1***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渝CC0295车体蓝色。雨刮、后视镜、前后灯光装置齐全。车身两侧及后下部装设有防护装置。该车右侧防护装置破损。该车前照灯、右前转向灯和后转向灯、刮水器、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左前转向灯事发时性能有效。(2)渝CG1***车体黑色。该车后视镜、仪表盘、前照灯破损。该车前照灯、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事发时性能有效; 1.渝CG1***车速司法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渝CG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由于事发现场无制动痕迹,变形所耗能量无法计算,且碰撞角度无法确定。据现有证据和本所目前技术条件,无法对渝CG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3.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对吕伯东、程正富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定,鉴定意见是吕伯东、程正富未检出乙醇。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12月5日06时25分许,吕伯东驾驶超载的渝CC0***号中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大石路从大足城区方向往登云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石路6公里处时,在掉头过程中与程正富驾驶的渝CG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程正富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渝CC0295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吕伯东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了躺在公路上的程正富的受伤情况,后方电瓶车驾驶员彭术川见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时吕伯东也让老婆程学群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勘查,经“120”鉴定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程正富已死亡。随后肇事人吕伯东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了事故调查和死者程正富善后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程正富 男 39 5102**********5230 大足区金山镇**村1组 死亡(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1)吕伯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违反禁令标志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程正富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2.间接原因(1)驾驶员吕伯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驾驶人程正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麻痹大意,只顾车辆前方行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情况,缺乏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事故隐患苗头的研判及应当保证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二)事故性质经调查组研究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 吕伯东,渝CC0***货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时,与由程正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 程正富,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鉴于程正富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二)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3. 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经查,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未发现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责任。六、防范措施及建议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区交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狠抓源头管理,本着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将个体运输户和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纳入日常安全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区交通管理部门、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源头管理和路面巡逻查处力度,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典型案例,发动群众举报,形成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有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智凤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媒体及展板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血的教训警示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驾乘交通工具。使交通安全深入人心,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大足区“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