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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良乡镇小营农民再就业基地建设项目“9.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21-11-1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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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良乡镇小营农民再就业基地建设项目
“9·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9 月 25 日 18 时 10 分许,在良乡镇小营农民再就业
基地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建设项目的建设中,一名工人
使用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进行防腐喷漆作业,作业平台失稳
倾倒,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规定,区政府成立了
由区应急局牵头、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良乡镇为成员单位的“9·25”事故
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工程相关单位从承发包、经营管
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良乡镇小营农民再就业基地新建标准厂房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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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附属用房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
3.工程内容
(1)2-1#标准厂房、2-2#标准厂房、2-1#,2-2#卸料平
台、3#加工中心,总建筑面积为 56465.39 ㎡。
(2)专业分包人的工程承包范围:良乡镇小营农民再就业
基地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建设项目图纸中所有钢结构
工程。
(二)工程涉及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经济合作社
2.施工单位: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3.专业分包人: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司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死者:钱 XX,男,40 岁,河北省衡水市人,系北京市京明
通彩钢有限公司工人。
法医鉴定结论: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
亡。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良乡镇小营农民再就业基地新建标准厂房及
配套附属用房建设项目工程 2—2#楼卸货平台。高空作业车车轮
轧到地面预留洞口木质防护盖板,防护盖板碎裂,导致高空作业
车失稳倾倒,该工人随车坠落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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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1 年 9 月 25 日 18 时 10 分许,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
司工人钱 XX 在该项目工程 2—2#楼卸货平台,使用剪叉升降式
高空作业平台(长 2.2 米、宽 0.8 米、自重 2060 公斤,以下简称
“高空作业车”)在高度 8 米左右进行檁条防腐涂漆作业,高空
作业车车轮轧到地面预留洞口木质防护盖板,防护盖板碎裂,导
致高空作业车失稳倾倒,该工人随车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
拨打 120 急救送往房山区良乡医院进行抢救,9 月 25 日 21 时 35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作业时使用的高空作业车车轮轧到地面预留洞口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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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盖板,防护盖板碎裂导致高空作业车失稳倾倒。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人,一是对作业
人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对使用高空作业车的人员进行有针对
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工人安全意识不强;二是对高空作业车
未经报备验收即投入使用。
2.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 XX 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安全生
产管理不到位,未对高空作业车未经报备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
进行制止。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司使用新设备高空作业车,未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四
十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 XX 对本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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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给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明 XX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安全生
产管理不到位,未对高空作业车未经报备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
进行制止,由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 3 万元罚款,企业记 2
分,项目负责人记 2 分,专职安全员记 2 分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司
要深刻吸取“9·25”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
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
理活动,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技术、安全管
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北京市京明通彩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对于每道工序必须责任到人,必须对相关人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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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到位,切实加强作业人员的自保意识,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种设
备的规范、合理使用,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
督促整改。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全区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尤其是检查在施工中所
使用的大、中型设备,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规范、合理使用,
检查高处作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符合相关条件,保证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专项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审批制度,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等前,必须进行相应的专项培训,而且培训必须到位,现场施工
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或违章作业。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
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行业大检查活动,严厉
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严厉
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专
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属地监管
各属地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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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精细化和网格化管理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监管到位,
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
专项监督检查,建立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