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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21-09-26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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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1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4 月 11 日 13 时许,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游泳馆一人溺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规定,区政府成立了
由区应急局牵头、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区体育局及长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4·11”事故
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相关单位全面展开调查。通
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名称: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赵 XX,营业执照:9111011166156193XT,住所:北京市房山
区长阳镇大宁山庄四区 5 号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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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11011120180004,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实际经营单位: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李 X,营业执照:9111010606487978X5,住所:北京市丰
台区太平桥村乙 8 号 3 幢 302 室。上阳光禾为游泳馆招牌。北京
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资质。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赵 XX,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武 X,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该公司实际经
营者。
3.李 X,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许 XX,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经理。
5.姜 XX,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救生员。
6.张 X,游泳教练,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挂名救
生员。
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武 X 与北京隆盛
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X 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将北
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配套运动会所承包给其经营。
(三)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刘 XX;性别:男;年龄:41 岁;现住于长阳镇长龙
苑小区。
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鉴定,结合案情,刘 XX 符合溺死。
(四)游泳池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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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游泳池长 24.4 米,宽 9.8 米,分 4 个泳道,池底由高至
低呈坡面状,由西至东逐渐加深,最浅处 1.5 米,最深处 1.8 米,
无视线盲区,有有水深度警示标识,水面水平照度达到 200 勒克
斯,有救生圈、救生杆等救生器材,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
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1 年 4 月 11 日 12 时 40 分,刘 XX 进入泳池内游泳。12
时 56 分 29 秒和 12 时 57 分 16 秒两次趴在南侧泳池边休息,每
次约半分钟。12 时 58 分 12 秒游至南侧第一泳道深水区时,伸
手够向池边,没有够到,此时游泳教练张 X 从旁边经过,并未发
现。12 时 58 分 18 秒拍水挣扎,约 20 秒钟后沉入水底。此时相
邻泳道一女士游过来后,见刘 XX 沉在水底,以为在练憋气,可
长时间未上浮,低头入水一看刘 XX 未动,立即呼叫救生员。救
生员姜 XX 过来把刘 XX 拽到泳池边展开施救。工作人员随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报警。13 时 21 分,120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施救,
并送至丰台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刘 XX 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 XX 游到泳池深水区时,出现溺水挣扎拍水情况,但此时
救生员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救援措施,最终导致刘 XX 溺水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武卫 X 将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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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项目(游泳)承包给不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资质
的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且未对其安全方面进行监
管。
2.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X 在经营过
程中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救生员,确保游泳者的生命安全。
3.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经理许 XX 在事发当
天的巡视检查中发现只有一名救生员在岗,不符合安全管理规
定,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纠正。
4.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救生员姜 XX 巡视不到位,
没有密切观察泳池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刘光林出现挣扎状况,履
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李 X、许 XX、姜 XX 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经营场所、项目(游泳)承
包给不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资质的北京隆盛力达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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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贰拾
伍万元的罚款。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一)“经营终止”,建议区体育局依法注销北京天仕达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武 X,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未督促检
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北京天仕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
能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租、转让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个人经营,要严格吸取事故教训。北京隆盛力达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前不
得经营此项目。
(二)加强游泳场馆现场安全管理
全区各游泳场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业管理规
定。按要求规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齐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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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专职救生员及设备设施,及时掌握现场的动态,发现隐患
立即解决,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吸取教训,全面开展专项整顿。区体育局作为行业主管部
门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及行业规定,特别是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无转让的情况要逐
一排查,杜绝转让现象发生,发现违规行为坚决制止。
(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属地要坚决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体育运动经营项目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强化企业自查自改,全
面排查隐患,完善动态监管台账,及时发现辖区内经营单位的
违规违法问题,坚决杜绝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