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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9·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20-11-24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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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9·18”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9 月18 日 11时 10 分左右,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房山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张坊镇相关领导及工作
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组织指导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规定,区政府决定成
立由区应急局牵头、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张坊镇为成员单位组成“9·18”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
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商佰融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房山区张坊镇下寺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生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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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及河道治理工程,工程造价为1268580 元,工期为60 天。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工程发包单位
北京华商佰融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5MA01A2CC2K,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法定代表人为李 XX,成立日期为 2018 年 01 月23 日,住所
为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 15 号 6 幢2 层 C231 室。
2.工程承包单位
北 京 天 太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11399002699K,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
定代表人为董 X,成立日期为 2014 年 05 月 09 日,住所为北京
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京保路 5 号内 6 号。
(三)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王 XX;性别:男;年龄:50 岁
籍贯: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濮南线 48 号1 号楼
单位: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0 年 9 月18 日 7 时许,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在房山区
张坊镇下寺村北进行生态恢复及河道治理施工作业,现场 9 名作
业工人,分成两组在提前搭设好的钢结构平台(距地面 11 米)
上进行屋面楼层板(屋面楼层板是提前用吊车吊上去的,工人再
按照编号进行铺设和固定)铺设作业,大约 11时 10 分左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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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踩在一块未搭实的楼层板上,人与楼板一起坠落到地面。事
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120赶到现场后确认
王 XX 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 XX在 11 米高的作业面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高处坠落导
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配备专职安
全员,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未设
置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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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
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安全员董 X 对施工
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无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组织工
人冒险作业,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
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追究责任人员
1.王 XX 未系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3.0.5 条的规定),鉴于其在
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兼安全员董 X,对施工现场
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无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组织工
人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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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配备专职安全
员,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未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致使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5.1.10 条,对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二十五万元整人民币的行
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北京天太建设有限公司一是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
二是应加强作业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使现场作业人员真正能够知晓作业环节的危险因素。三
是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施工现场所有高处作业,都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
全防护设施。
2.悬空作业处应设立牢靠的立足点,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
备防护栏网、栏杆、安全绳或其他安全设施。
3.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工作布置,提
出安全要求和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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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违章和冒险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作业。
5.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设备、构件等要码放整齐。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1.张坊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重点检查企业有无“三违”及
冒险作业现象,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
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从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
3.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
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合理安排专项检查,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据相
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尤其是高
处作业,一是严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拟定针对性的安全
措施;二是严查施工管理人员在安排工作前是否开展针对性的安
全技术交底;三是严查钢结构、预制构件安装时是否预设登高通
道、操作立足点等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