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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5·1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19-09-21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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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
分公司“5·1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5 月 13 日 7 时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分公司炼油部第四作业区 801#储罐发生一起高处
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办法》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规定,
经房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
会、区纪委区监委、房山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及燕山办
事处组成的“5·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
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110304802763501L,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上市),营业场所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 1 号,
负责人为李 X,成立日期 2000 年 04 月 25 日,经营范围:石
油炼制;生产石油制品、化工产品;销售化工产品、石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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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工业气体(含腐蚀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有毒品;
不含其他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维护检修机械设备;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普通货运;劳务服务(中介除外);出租机械
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石油化
工技术、信息研究、开发、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李 XX 性别:男 年龄:40 岁 民族:汉族
住址:燕山迎风三里 8 号楼 301
岗位:中间罐区四班班长
(三)事发 801#储罐及所在罐区情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炼油部第
四作业区中间罐区设计于 1988 年 9 月,建于 1989 年 9 月,
占地约 7085 ㎡,罐区内设有 3000m³拱顶罐 6 座,2000 m³
拱顶罐 2 座及相应的工艺管线。事发 801#罐位于该罐区西南
角,操作压力为常压,操作温度为 65—68℃,容积为 3000m³,
规格为 18700X11660mm。2017 年 7 月 24 日 801#罐停用, 经
调查 2018 年 3 月份在 801#罐顶增设一根外伸架子管,用于
人工吊装油料倒入 801#罐内。
(四)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发现血迹及伤者所戴安全帽,结合炼油部人员现场
指认发现伤者位置,并上到该罐罐顶查看,确认李 XX 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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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罐罐顶雷达液位计所设平台处坠落。
801#罐罐顶为拱顶,罐顶边缘处设有防护围栏,围栏高
度自罐体边缘起为 1.05 米,罐顶西侧边缘处设有雷达液位计
及一操作平台(无相关资料),自操作平台操作面至防护围
栏顶部高度为 0.65 米,平台上固定一根向外伸展的架子管,
事发当天该罐内有液位高度为 1.8 米的混合油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9 年 5 月 12 日 20 时,中间罐区四班班长李 XX 带领班
组人员正常上夜班(当晚 20 时—次日早 8 时)进行巡检(每
2 小时一次),5 月 13 日凌晨 5 时 45 分许李 XX 自值班室出发
按照固定的路线对所属区域进行巡检(执行 4 时—6 时的巡
检轮次),5 时 53 分李 XX 离开 801#罐去往隔油池,稍作停
留后于 6 时许离开隔油池并于 6 时 7 分再次回到 801#罐(执
行 6 时—8 时巡检轮次),7 时 10 分许同班组人员发现其未
归,几人分头寻找,7 时 18 分许,刘 XX 在 801#罐处发现受
伤的李 XX 同时喊来其他寻找的同事并向作业区主管进行了
汇报,现场人员随即拨打了 120,120 赶到后将李 XX 送至燕化
凤凰医院进行救治,5 月 14 日凌晨 2 时 30 分李 XX 经抢救无
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801#罐罐顶雷达液位计平台处防护栏高度不符合安全
标准,李 XX 在巡检过程中,上到 801#罐罐顶后不慎自雷达
液位计处平台坠落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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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053.3—2009》5.2.2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 2m
并小于 20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
于 1050mm。
(二)间接原因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变更管理
不到位,801#罐罐顶雷达液位计处增设平台后,未开展相应
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隐患排查不到
位,未排查出因增设平台所导致的罐顶防护围栏高度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变更管理
不到位,801#罐罐顶雷达液位计处增设平台后,未开展相应
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隐患排查不到
位,未排查出因增设平台所导致的罐顶防护围栏高度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贰拾伍万元人
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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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要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
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要切实加强变更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3】88 号)。建立和完善变更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
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供应商、承包商、人员的变更过程管
理,深入辨识变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管控。
鉴于该公司夜间巡检工作每轮次皆有一人完成,无法及
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建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燕山分公司调整巡检工作制度,增设夜间每轮次巡检人员,
以保证突发状况发生后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行业管理部门及属地政府要吸取“5.13”事故教训,切
实落实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属地管理责任,持
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
力度,采取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教育培训、约谈等多种方
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