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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示.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19-05-22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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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3 月25 日 13 时15 分许,城关街道田各庄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发生一起中毒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房山公安
分局、城关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
后工作并进行初步现场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规定,经房山区人民
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总工会、区纪委区监委、房山公安
分局、区人保局、区城市管理委、城关街道办事处组成“3·2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
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祥瑞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562114122J,类型为有 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
里 2 号院 11 号楼-1 至 3 层商业 01 内 3 层 303 室,法定代表人
王 XX。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经济贸易咨询;
销售机械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北京华宇辉煌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
公司”)负责田各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日常运
行管理工作。该处理站中的渗滤液调节池原有阳光棚的钢结构已
被严重腐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要求,将
现有的阳光棚拆除并重建。
2018 年 10月 10 日,华宇公司(甲方)与新绿祥瑞公司(乙
方),就田各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处置工程臭气治
理系统的设备制造、安装、服务等事宜,签订了《合同书》。甲
方委托乙方制造除臭设备、风管及配套设施安装施工,乙方接受
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相关设备及材料,并负责系统的施工、安
装、调试等。
新绿祥瑞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按照与华宇公司签订的
《合同书》约定,新绿祥瑞公司所使用的安装工具及安装器材均
由乙方自备,新绿祥瑞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
责。
(三)项目实施情况
该臭气治理系统主体为钢结构,顶部为桁架结构,采用 PVC
膜布(反调膜)进行密封,防止内部气体外泄。反调膜上敷设除
臭管道,并在顶部穿过反调膜深入内部,负压抽取内部气体并输
送至外部除臭设备(臭气治理系统以下简称“除臭棚”)。该项
目于 2018 年 12 月份开始施工,2019 年 3 月项目主体完工,3 月
22 日,华宇公司发现反调膜与除臭管道连接处漏水,3 月 24 日
华宇公司张 X 联系新绿祥瑞公司项目负责人景 XX,要求其安排
工人进行维修。
臭气治理系统主体结构示意图
(四)事故现场情况
安装除臭棚的渗滤液调节池位于垃圾填埋场东南角,除臭棚
长 43.5 米、宽 20.3米、高3.1 米,渗滤液调节池高3.1 米,四

周 30°放坡。维修部位位于除臭棚南侧(如下图所示),项目
施工前将渗滤液调节池内渗滤液排除,有少量积水。事发后,死
者倒在底部,伤者在斜坡处,现场未见有限空间防护装备、通风
设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3 月22 日,华宇公司发现由新绿祥瑞公司新安装的
除臭棚存在漏水的问题,3 月 24 日华宇公司张 X 联系新绿祥瑞
公司项目负责人景 XX,要求其对漏水处进行维修。后景XX 通知

工程部安排范 XX、王 XX 二人进行此次维修作业。3 月 25 日 13
时许范XX和王XX到达除臭棚处,在没有通知华宇公司的情况下,
私自进入除臭棚进行维修,13 时15 分许,二人因吸入有毒有害
气体倒地,此时受伤的王 XX 进行了呼救。
(二)抢险救援情况
华宇公司值班人员刘 XX 听到呼救,立即与另两名值班人员
栗 XX 和张 XX穿戴好防护用品后到渗滤液暂存池南门查看,发现
范 XX 躺在调节池底部,王 XX 正在对其施救。后刘 XX、粟 XX 和
张 XX3 人立即进行救援,并立即拨打 120,120 赶到后将范 XX、
王 XX 二人送至医院。范 XX 经抢救无效死亡,王 XX 经救治已无
生命危险,目前伤情稳定。
(三)伤亡情况
死者:范 XX,男,34 岁,江西上饶人。经北京市房山区公
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范 XX 的心血中检出甲硫醚。范 XX 符
合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如甲硫醚等), 致中毒死亡。(编号:
FS2019BL0030)
伤者:王 XX,男,33 岁,河北邢台人,目前正在燕化凤凰
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渗滤液暂存池底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从业人员违章作
业未穿戴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相关鉴定结论综合认定:新
绿祥瑞公司人员在未测定作业现场空气中的氧气和有害气体含
量、未进行强制通风、未配备并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使
用安全带(绳)、无监护人员全程持续监控的情况下,现场作业
人员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1.1、5.2、
5.3.3 的有关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如
甲硫醚等),致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2.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
业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进入渗滤液暂存池作业人
员安全;未严格落实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审
批、通风和检测)。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景 XX,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同
时是渗滤液调节池除臭项目安装、施工和维保负责人。负责事发
维修工作的现场作业管理。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
求开展作业:未严格执行审批作业规定;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按
照“先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 XX,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
司全面工作。其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公
司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对死者和伤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未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未严格落实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作
业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进入渗滤液暂存池作业人
员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
部门给予该单位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是未对职工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三是未严
格履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全区各企业加强坚守“发展决不
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全面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
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
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新绿祥瑞公司要全面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完善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全面提升安
全生产条件。要建立符合法规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危
险作业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针对有限
空间作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保证作业人
员具备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工作
全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
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开
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
力,确保企业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
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行业大检查活动。各属地政府要加强
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
督检查计划,严格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