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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司“9.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19-02-20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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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司“9·1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9 月 14日 11 时20 分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市分公司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新时代冠华商场楼顶的一处基
站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房山区人民政府授权,
区安全监管局和区纪委区察委、区总工会、房山公安分局、区人
力社保局、城关街道办事处组成“9·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联
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基站产权、代维、基站机房中
标等单位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
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基站产权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31815531XD。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
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73 号裕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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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A 坐 4 层,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2.基站机房改造中标单位: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6069581552P。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289号,法定
代表人陈某。
3.基站代维单位: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101011011333393。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
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 号,法定代表人朱某。
(二)工程概况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乙方: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甲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协
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向甲方或其分公司
出售新材料防高温拼装型机房及安装服务。
在本次事故基站机房改建过程中,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
司将工程再次发包给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维部,未签订
合同及安全协议。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曲某某,男,51岁,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8 年 9 月 14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位
于房山区城关街道新时代冠华商场楼顶的一处基站,进行机房改
造过程中,曲某某等人将原有机房拆除并将新机房板材组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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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1 时 20分左右,在固定机房房顶板材过程中,曲志刚独自
一人在机房内用电钻固定螺丝时触电倒地,后机房外的工友听到
声音后跑进机房发现曲志刚倒在地上大口喘气,其工友们立即将
其抬出机房施救,并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施
工现场后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曲某某符合电击
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曲某某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操作手持电动工具,
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术规范(JGJ46-2005)》第 9.6.6 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
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基站产权单位中国铁塔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同意,擅自将机房改造工程转包给基
站代维单位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导致机房改造施工不能
按照《2017 北京铁塔新材料防高温拼装机房协议》安全责任要
求进行,并且没有在现场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监督。
2.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维经理宋某未为从业人员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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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负责人宋某某违章指挥作业,安排无电工资格证
的曲志刚进行带电作业且未督促检查曲志刚正确穿、戴绝缘防护
用品。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
司《2017 北京铁塔新材料防高温拼装机房协议》要求,擅自发
包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贰拾
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所属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维经理宋某及其派到现场负
责人宋某某违章指挥作业、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未向工人发
放劳动防护用品,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二人立案侦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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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事故责任单位北京玲珑润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
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施工协议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切
实排查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加强日常作业的安全防护和监护工作;二
是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真正能够知晓作业环节的危险因素,提
高事故防范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行为。责令建设方中国铁塔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所属基站工程加强督导,防止类似
事故发生。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此类工程属于监管盲区,各属地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对未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条件工程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