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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18-10-1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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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7 月 30 日 9 时 10 分左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第二
小学明德楼 1117 室,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全监管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教委、
区住建委、长阳镇政府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善后工作并进行初步现场勘验。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房山区人民政府授权,
区安全监管局和房山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人保
局、区住建委、长阳镇政府组成“7·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工程各参建单位,从招投标、承
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
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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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长阳第二小学(本校区)改造工程:
教学楼:6 部教室改造、装饰修缮、弱电工程、电气拆除、
强电工程、采暖工程。
综合楼:装饰工程、建筑修缮工程。
室外:装饰、绿化、市政、给排水、电梯、电气等工程。
该项目工程由甲方(房山区长阳第二小学)与乙方(北京市
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第二小学(本
校区)改造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4124608.57 元。学校与北
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负责该学校施工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
该项目属于区教委通过区财政局采购办批复的公开招标修
缮项目,学校作为实施主体,按批复程序在政府采购三级平台采
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工程涉及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第二小学(黄城根小学房
山分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110111344348428。住所为北
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政北大街 11 号院,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2、监理单位: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108664629303T,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9 号唯实大厦 511-513,法定代表人杨
某某。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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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1011110278976X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南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资质
类别及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
毕某某,男,36 岁,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尚庄村
老爷庙 654 号,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4378。工种为电工,
证号:T130xxxxxxxxxxx4378。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8年7月30日电工毕某某开车同赵某某一起赶往位于房
山区长阳第二小学的施工现场。到达施工现场后,二人将汽车停
在操场上,毕某某打开后备箱拿出涮锡锅及电源插板线和赵某某
一起来到教学楼一层,后要求赵某某去车上取摇表,毕某某自己
直接去施工教室。赵某某在拿摇表途中去过电夯工地,之后到达
施工教室时,看见毕某某倒在教室门口的墙角,后立即喊人。盛
某某、张某某等人相继赶到并拨打 999 急救电话,999 来到现场
后,经医护人员确认毕某某已死亡。现场生产经理侯某某不相信
人已死,用自家车将毕某某送往良乡医院抢救。经抢救后,医生
宣布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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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电工毕某某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擅自使用甲方电源测试电
锡锅导致触电,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 9.6.6 条规定“使用手持电
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二)间接原因
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检查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项目组
织机构混乱,各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不清;三是安全培训流于形式,
该项目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过程中,只进行口头形式班前讲话,
培训记录弄虚作假,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电工毕某某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擅自使用甲方电源测试电
锡锅导致触电,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
死亡,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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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责令建设单位房山区长阳第二小学组织监理单位北京星舟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北京市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
照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切实
排查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加强日常作业的安全
防护和监护工作;二是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增强下
属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使现场作业人员
真正能够知晓作业环节的危险因素;三是要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
员遵章守法意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事故
隐患防范意识,坚决杜绝不按照专项设计方案施工和违章作业等
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学校在施工程大检
查活动,严厉打击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
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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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教育领域在施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属地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施工
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
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