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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2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红桥区 发布:2023-11-01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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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下午2时许,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名工作人员在红桥区米兰紫芥园小区登高修剪树枝过程中,身体坠落导致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2.8万元。红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举报后,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红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住房建设委、公安红桥分局为成员单位,成立了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了东丽区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等;营业期限:2001年4月25日至2031年4月24日;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先锋路15号院内102室;登记机关:天津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8年3月21日。(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张某,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2.韩某,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紫芥园项目经理。(三)事故受伤人员情况  霍某江,男,籍贯天津市,事故发生时任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芥园项目保洁绿化主管。二、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7月23日下午2时许,韩某、霍某江等4人到红桥区米兰紫芥园小区9号楼南侧修剪树木。4人将梯子斜搭在树上,时任绿化主管的霍某江站在梯子上(距地面约1.6米)用手锯锯树枝。树枝断时把梯子带倒,导致霍某江从梯子上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为1.6米。(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将霍某江送往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2.8万元。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工作人员霍某江站在斜搭在树上的梯子上锯树枝的过程中,树枝断时把梯子带倒导致霍某江身体失稳坠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企业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仅包括公司制度等,未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培训教育。    2.企业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要求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企业未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经调查确定为企业漏报。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无安全操作规程,未保证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可对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处罚,由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落实整改措施。(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张某,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由于对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建议对张某也不予处罚,由张某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为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深刻汲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以此为鉴,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工作: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组织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全力和义务。企业负责人要落实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教育合理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