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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梅花井煤矿“3·18”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2024-06-09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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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井煤矿“3·18”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井煤矿“3·18”事故调查组
2024 年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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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18 日 0 时58 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
责任公司梅花井煤矿(以下简称梅花井煤矿)1102210(北)综
采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 1 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200.21 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有关
规定,成立了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牵头,宁东管委会应
急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宁夏能源化工冶金通信
工会委员会参加的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梅花井
煤矿“3·1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
家参与事故调查。同时,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派出宁东管委会纪
检监察工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认定
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梅花井煤矿“3·18”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
人员违章移设单元支架造成的一般其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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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井煤矿位于宁夏灵武市宁东镇境内,隶属国家能源集团
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 年 5 月开工建设,2009 年4 月投
产,2011 年 5 月通过竣工验收,核定生产能力 1200 万吨/年。
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层容易自燃、煤尘
有爆炸性。矿井采用斜井与立井综合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中央
并列抽出式,主运输方式为皮带运输。目前,矿井为两个采区生
产、一个采区开拓的生产格局,生产采区为 11 采区和23 采区,
准备采区为 25 采区。综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
法、一次采全高开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1102210(北)
综采工作面为11采区2煤南翼第5个工作面,标高+885∽1035m,
走向长度 1879m,平均斜长 207m。
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等齐全有效。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3 月 17 日夜班,综采一队副队长杨某玉主持召开班
前会,安排 1102210(北)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当班共出勤 15
人。当班安排杨某负责工作面上口超前支护,班长张某卿负责监
护。3 月 18 日 0 时 49 分许,1102210(北)综采工作面开机割煤,
采煤机扫一次机头后开始上行割煤。1 时 25 分许,采煤机上行
至 50
#
支架时,刮板输送机突然自动停机,控制台复位后再次启
动,刮板输送机刚启动运转又自动停机。杨某玉在刮板输送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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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用喊话器呼叫杨某,让杨某查看机尾电机冷却水情况,杨某无
回应。张某卿在 50
#
支架听见喊话后便去工作面上口查看。1 时 51
分许,张某卿走至工作面上口,发现杨某肩颈部位被单元支架顶梁
挤压在巷帮,人已无意识。
经查看现场监控视频显示:3 月18 日 1 时02 分,杨某在回
风巷独自操作气动单轨吊将工作面上出口第一部单元支架从风
巷采帮侧斜拉拖移至巷道中间单轨吊下方。1 时 06 分,杨某站
在非采帮一侧操作气动单轨吊将单元支架由里向外吊运,因单元
支架拖底,停了一下再次启动;当吊运至第二部单元支架和第三
部单元支架之间时,单元支架向非采帮侧倾倒,支架顶梁将杨某
挤压在巷帮。(注:视频监控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 8 分钟时
差,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为北京时间 0 时58 分)
(三)事故现场情况
1102210(北)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道采用锚网喷钢带加锚索,
U 型钢棚联合支护。超前支护布置单排单元支架 14 台,单台高
度 1.9∽4m,宽度 1.1m,重量 5t。靠非采帮侧 1.55m 顶板位置
安装 DQ20/0.5 型气动单轨吊一套。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回风巷上
出口距刮板输送机机尾 8m 处,气动单轨吊与单元支架底座 4 处
起吊点之间使用手拉葫芦钩头连接,其中 1 件钩头损坏,钩头销
轴一侧脱落,连接板一侧有明显变形、开裂,单元支架顶梁一端
顶靠在非采帮侧棚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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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遇难,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200.21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3 月18 日 1 时52 分,杨某玉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
2 时 24 分,梅花井煤矿向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指挥中心报告;2 时 30 分,梅花井煤矿向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宁夏局报告;2 时 35 分,梅花井煤矿向宁东管委会应急管
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自治区应急管理
厅,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
故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卿立即通过喊话器通知杨某玉和工作面其
他作业人员赶到现场参与抢救。1 时 55 分,梅花井煤矿启动应
急救援预案,安排人员、车辆运送受伤人员升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3时许,受伤人员杨某升井后被紧急送往宁东医院进行抢救。
5 时 12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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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梅花井煤矿与遇难人员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善
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移设单元支架,气动单轨
吊下挂手拉葫芦钩头损坏,单元支架倾倒将其挤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使用调架千斤顶将单元支
架自移至单轨吊下方;起吊运行中单元支架底座与巷道底板刮
蹭、拖底;移设单元支架时未进行监护且作业人员站位不当。
2.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对 1102210(北)综采工
作面超前支护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
发现和制止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
3.矿井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的落实监督管理
不力,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效果差,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无法准确辨识现场安全风险,不能熟悉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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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给予上限处罚。对8 名
事故责任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中 3 名事故责任人员暂
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事故原因大反思、问
题隐患大起底、安全理念大检视,全方位找短板、补漏洞、强弱
项,切实以案为鉴当下改、全面系统长久治。要把管人管事的制
度细起来、严起来,厘清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专业部门和安全
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定位,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高风险作
业管理等规定,对安全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跟班副总
及矿领导一律从严考核问责。
(二)严格作业人员行为管控。要严格落实不安全行为管理
办法等管理制度,集中整治当前在违章查治、事故防范方面存在
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
要常态化开展标准化整治提升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和跟
带班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严格落实盯防管理职责,业务部
室按照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规范单元支架移设和气动单轨吊使
用管理,坚决防范因习惯性违章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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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梅花井煤矿要全面落实风险
分级管控与双防机制,扎实开展风险隐患辨识评估、排查治理,
形成岗位自查、部室专业检查、分管领导巡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
治理机制。要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安
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在现场得到有效执行,对工作中涉及的岗
位风险、区域风险以及管控措施,提高警惕,超前防范,坚决做
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组织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职工自保互保、风险辨识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重点
对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治
理、作业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要求进行强
化培训,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认真开展各类警示教育活
动,针对暴露出的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突出抓好易发不安全行为及事故的人员和群体的管理,努力提升
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