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7·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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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7·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7 月 21 日11 时 10 分许,位于平谷区东高村镇 的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 故,造成该工程项目1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约 242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 局、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市交通 委平谷公路分局、东高村镇政府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 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7·21”事故是 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西起现况京平高速公路潮白 河大桥东侧(K27+883),东至崔杏路立交(K54+420),路 线全长 26.537 公里。其中 K27+883-K44+760 位于顺义区境 2 内,长约 16.877 公里,K44+760-K54+420 位于平谷区境内, 长约 9.660 公里。主要工程内容为通过双侧拼宽将现况高速 公路双向四车道断面(26 米)加宽至双向六车道(33.5 米)。 本次改扩建现况互通式立交4 座、新建互通式立交 1 座(云 打路立交)、改建分离式立交 6 座、新建支线上跨分离式立 交 1 座(孙龙路分离式立交)、改建通道桥 6 座、改建跨河 桥 7 座、改建现况服务区 1 座。该工程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正式开工,计划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通车,合同 价款 1145307600.00 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首发承平京平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首发承平京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MAD22MEN0E,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252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环城西路 39 号院 3 号楼,法定代表人:欣立庆,主要经营范围:公路管 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等。 2.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 市政路 桥 公司 ),统一 社会信 用代 码: 91110000101126390P,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国有控股),注册资本:175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士路 17 号,法定代表人:李啸华。该公司具备公 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 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2023 年 12 月 6 日 3 与北京首发承平京平公司签订了《承平高速(北京段)与京 平高速改扩建捆绑特许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 1#合同》 [1] 。 3.路用材料供应单位:北京盛锦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锦泰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MA0075XJ4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 区马坊镇小屯新路 2 号院 18 号楼-1 至 2 层 101,法定代表 人:白爱文。该公司在北京市交通委公布的公路工程路用材 料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名录(2025 年第一批)内,2024 年 9 月2日和2024 年10 月2 日与北京市政路桥公司签订了2 份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工区:道路、桥 梁)》,合同约定:盛锦泰市政公司为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 工程供应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水泥稳定碎石,合同价款按 吨计算,包括材料费和运输费。 4.劳务分包单位:中企云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企云博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MA01PJD25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 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 60 号院 TZS0368,法定代表人:温茂 扬。该公司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4 年 4 月 10 日与北京市政路桥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1] 承平高速(北京段)与京平高速改扩建捆绑特许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 1#合同包括京平高 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2 个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分别计价,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均一致。事发工程项目为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4 5.监理单位: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逸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00218692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 甲 12 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具备公路工程甲级监 理企业资质,2023 年 12 月 7 日与北京首发承平京平公司签 订了《承平高速(北京段)与京平高速改扩建捆绑特许经营 项目 SGJL01 合同协议书》 [2] 。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南侧道路拓宽 段 YK51+310 处,事发当天上午,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项目部组织工人、摊铺机等机械设备自南张岱桥东侧向西进 行路面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层摊铺,至事发时已摊铺 110 米, 施工宽度为 4 米。事发当天中午 11 时许,盛锦泰市政公司 驾驶员刘**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京APZ652的重型自卸货车, 车上装有 44.68 吨水泥稳定碎石路用材料,从京平高速南张 岱收费站南侧施工入口处自西向东倒车入场,行驶约990 米 后碰撞到正在车辆后方铺设土工格栅的中企云博建筑公司 工人张**、耿**,驾驶员刘**发现后随即停车。事发时,涉 事重型自卸汽车停在摊铺机西侧 64 米处。 [2] 承平高速(北京段)与京平高速改扩建捆绑特许经营项目 SGJL01 合同包括京平高速公 路改扩建工程、承平高速公路(北京段)2 个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分别计价,监理工作质量 标准、要求均一致。 5 (事发现场平面示意图) (事发现场照片) 6 (四)涉事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1.涉事车辆车牌号码:京 APZ652,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 货车,车辆尺寸:9495mm×2550mm×3600mm,经营许可证号: 货 110117009945,权属单位为盛锦泰市政公司,核定载质量 15.37 吨,经调查组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工作, 事发时车辆实际载货质量为44.68 吨,存在超载情况,车辆 倒车影像失效,车辆行驶操控功能正常。 2.涉事驾驶员刘**(身份证号:131******),男,汉 族,38 岁,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人,2024 年 6 月入职盛 锦泰市政公司,系该公司正式员工,具有机动车 A1 等级驾 驶证及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日常负责驾 驶京 APZ652 涉事车辆运输货物。 (五)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1.死者张**(身份证号:110******),男,汉族,63 岁,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系中企云博建筑公司临时雇佣 的劳务人员,主要在施工现场铺设土工格栅等工作。北京市 平谷 区公安 司法 鉴定中 心出具 的鉴 定书(编 号: PG2025BL0020)鉴定意见:张**符合被巨大暴力作用于右下 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伤者耿**(身份证号:110******),男,汉族,67 岁,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系中企云博建筑公司临时雇 佣的劳务人员,主要在施工现场铺设土工格栅等工作。经北 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诊断右上肢撕脱伤、右下肢撕脱伤、 左侧部分肋骨骨折、腰椎骨折 L1 等,目前经过治疗,正在 7 康复中。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7 月21 日 8 时许,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开始 在京平高速公路南侧拓宽段,自南张岱桥向西组织进行路面 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层摊铺。中企云博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赵 **通过朋友介绍找来张**、耿**两名工人,未向项目部进行 报告,班组长王**对班组工人进行班前讲话后,为两人发放 了安全帽、反光背心,并安排两人在路面基层摊铺过程中做 土工格栅铺设等零活。 8 时30 分许,盛锦泰市政公司驾驶员刘**驾驶装载水泥 稳定碎石材料的重型自卸货车,从京平高速南张岱收费站南 侧施工入口处自西向东倒车入场,完成第一车路用材料运输 任务后返回。11 时 10 分许,刘**第二次驾驶重型自卸货车 沿相同路线倒车入场,行驶约 990 米后碰撞到正在车辆后方 铺设土工格栅的张**、耿**,刘**发现后随即停车,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现场施工人员随即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项 目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维持现场秩序,组织施救,并将情 况逐级上报。11 时 25 分许,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将两人 送往平谷区医院抢救。张**经抢救无效于下午 14 时48 分死 亡。耿**于下午 14 时许转院至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进 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平谷区政府第一时间统筹组织区应急管理 局、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市交通委平谷公路分局等相关部门 和东高村镇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伤者治疗、死者家属安 8 抚及善后等工作,各部门行动迅速,协调配合,有序开展了 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排除的因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和调查访问等情况, 初步排除人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 驾驶员刘**在倒车行驶过程中未有效对车辆后方情况 进行观察,加之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倒车影像失效、超载 等因素;同时张**、耿**二人在铺设土工格栅过程中受现况 京平高速公路通车噪音大等影响,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并进行 避让,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1.路用材料供应单位盛锦泰市政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企业运输车辆的倒车影像等安全行 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正常使 用 [3] ;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 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载运输货物等安全隐患 [4] 。 2.劳务分包单位中企云博建筑公司未切实履行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5] 及项目部规定 [6]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 人员签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9 临时雇佣超龄人员,未向项目部报备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 核,私自安排超龄人员进场施工;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施 工作业场所存在人、车交叉作业的危险因素,并采取观察、 避让等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 。 3.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政路桥公司对京平高速公路 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落实不到 位,未及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雇佣超龄人员进场施工作业、 人车交叉作业等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8] 。 4.监理单位北京逸群公司对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 存在的雇佣超龄人员进场施工,人车交叉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缺失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9] 。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制度》第四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 一线作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筛查后满足年龄限制(男性 18-60 周岁,女性 18-55 周岁),身 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第六条:新入场一线作业人员,必 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本项目相关制度及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第九条:外包队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用人单位应 向项目部提供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从事工种、岗前安全培训、岗前技 术交底等),并登记成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 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 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0 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 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 位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 刘**,盛锦泰市政公司京 APZ652 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 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 2025 年 8 月 1 日被区人民检察 院正式批准逮捕。 (二)行政责任 1.盛锦泰市政公司未对企业运输车辆的倒车影像等安 全行车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正 常使用;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 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载运输货物等安全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 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 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其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盛锦泰市政公司总经理白爱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 11 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 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企云博建筑公司临时雇佣超龄人员,未向项目部报 备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私自安排超龄人员进场施工; 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施工作业场所存在人、车交叉作业的 危险因素,并采取观察、避让等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 给予其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中企云博建筑公司总经理温茂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 12 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北京市政路桥公司对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 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劳 务分包单位雇佣超龄人员进场施工作业、人车交叉作业等安 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 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其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政路桥公司董事长李啸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承建的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该工程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 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北京逸群公司对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监理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存在的雇 佣超龄人员进场施工,人车交叉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缺失等安 13 全隐患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 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 50 万 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8.北京逸群公司总经理张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监理的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 及时排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消除该工程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 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东高村镇政府履职情况 自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开工以来,东高村镇政府共 计召开2 次镇长办公会,6 次党委会,6 次安全生产季度会, 研究部署本属地包括各类在建施工项目管理的安全生产工 作。 东高村镇政府共对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开展安全 生产、施工扬尘、环境治理等检查 63 次,其中发现部分临 14 电线路用电不规范、部分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出口 堆放杂物等安全隐患57 项,均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完毕。 东高村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虽对该工程项目开展 多次检查,但检查缺乏权威性、专业性。区安委会办公室按 照“一事故一倒查”机制,对东高村镇政府主管领导进行约 谈提醒,督促东高村镇政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本 属地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 各参建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材料供应、劳务分包、监理等 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严格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 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入场施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风 险及防范措施,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对本项目开展全面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彻底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 保施工安全。 (二)东高村镇政府要深入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在本辖区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 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和案例警示 教育,进一步排查本辖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做到隐 患排查不到位不放过、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 15 不放过,全面筑牢基层安全生产防线。 (三)市交通委平谷公路分局作为我区市管普通公路建 设和养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汲取此次事故教训, 对市管普通公路在建工程项目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京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7·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0 月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