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业务配套用房项目“3·8”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业务配套用房项目 “3·8”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3 月 8 日 6 时40 分许,位于昌平区南邵镇北京市公 安局昌平分局业务配套用房项目,北京广泰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工人韩某发在操作剪叉式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 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 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 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业务配套用房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 - 2 - 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三公司”) [1]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机电专业分包单位为 北京广泰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鸿宇公司”) [2] 。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瓴监理公司”) [3] 。 (二)项目工程情况 1.项目概况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业务配套用房项目位于昌平区南邵 镇,东至规划双营东路、南至昌崔路、西至何营路、北至规划崔 昌北二路。项目总建筑面积 1342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11151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271 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备勤用 房、教室、信息化机房等附属用房,同步配套建设室外场地、道 路、市政管线、照明等室外工程。 2.项目承发包情况 2023 年6 月 23 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与远瓴工程咨询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监理合同,由远瓴监理公司负责北京市公 安局昌平分局业务配套用房项目的监理工作。 6 月 28 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与中建一局三公司签订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102126157P;法定代表人:杨建平;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8 年 8 月 26 日;营业期限:2007 年 12 月 6 日至 2057 年 12 月 5 日;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 80 号东 配楼 126 室;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B12A47;法定代表人:武小俊;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成立日期:2017 年 1 月 5 日;营业期限:2017 年 1 月 5 日至 2047 年 1 月 4 日;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 5 号 4 幢 DY026;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等。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1609794G;法定代表人:刘建萍;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26 日;营业期限:2006 年 7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 35 号院 1 号楼 2 层 238;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 3 - 项目承包合同,由中建一局三公司负责业务配套用房的建设工 程。 2024 年 8 月 5 日,中建一局三公司与广泰鸿宇公司签订分 包合同,由广泰鸿宇公司负责项目水电工程的相关作业。 3.安全管理情况 中建一局三公司在该项目设置安全部、技术部、工程部、商 务部、物资部。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杨立辉、生产经理 靳晓东、技术负责人谢彤彤,安全负责人蒋春鹏、质量负责人张 传旺。 广泰鸿宇公司在该项目有 20 余人,项目经理张帅,生产负 责人是韩红亮,负责给排水作业的安排;电气作业带班田爱民, 负责电气作业安排。 远瓴监理公司在该项目设置总监孙永芳、总代张汝林,安全 员封亚光,暖通监理工程师王志军、给排水监理工程师袁志刚。 (三)事故现场及设备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配套楼地下一层,一辆剪叉式升降机停在走廊 中央,距离两侧墙约0.55m,走廊顶部水管高约4.34m。 剪叉式升降机为广泰鸿宇公司从北京锐智合机械租赁有限 公司租赁。生产单位: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型号: XG0807HD-Li,自重:1550kg,高度:2.18m,斗深:1.08m,提 升高度:5.8m,出厂日期:2022 年1 月 9 日,检测日期:2025 年 2 月 23 日,检测单位:北京锐智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检测结 - 4 - 果:合格。 升降机工作原理:剪叉式升降机工作平台操作手柄通过可插 拔式线路与工作平台连接,手柄外设置金属材质挂钩,可挂在工 作平台防护栏杆上使用,向下按压手柄可控制工作平台上升,向 上拉拽手柄可控制工作平台下降。松手时,手柄自动回到中间位 置,工作平台停止升降。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韩某发,男,60 岁,河南安阳人。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约 160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月 8 日 6 时 20 分,广泰鸿宇公司生产负责人韩红亮与安 全员田爱民对公司工人进行班前教育,并对队伍工人进行工作安 排,其中韩某发等人到配套楼地下一层安装给水管道,五名电工 进行电气管道安装。 6 时 30 分,韩某发与小工张海顺共同到配套楼地下一层, 韩某发操作使用剪叉式升降机进行给水管道安装作业; 6 时 40 分许,韩某发站在剪叉式升降机工作平台内(头顶 距离给水管道约 10cm),指挥张海顺到走廊旁房间拿取连接管 道用的短水管,张海顺取回水管从房间内出来时发现韩某发头部 被剪叉式升降机栏杆挤压在顶部太阳能给排水管上,其立即徒手 爬到剪叉式升降机工作平台,看见操作手柄悬挂于工作平台右侧 - 5 - 防护栏杆上,韩某发右手紧握操作手柄向下用力,工作平台处于 持续顶升状态。 (二)事故救援处置及善后情况 6 时45 分许,张海顺爬上升降机工作平台按住韩某发的手, 操作手柄将剪叉式升降机工作平台高度降至最低。随后喊来工友 崔玉军、李国民帮忙。 6 时 50 分许,三人将韩某发抬到工地西门并拨打了 120 急 救电话。 7 时许,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将韩某发送到昌平 区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 组织协调,事故相关单位已与韩某发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韩 某发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 月 8 日 7 时 30 分,区应急办接昌平区卫健委首报事故信 息后,第一时间调度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昌平分 局、南邵镇政府等单位派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 区应急办按照事故信息报送要求,分别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 区委、区政府初报了事故信息,此后均进行了信息续报;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按照行业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立即开展工作;区 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等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6 -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南邵镇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 急处置。 经过事故调查组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得当、响应迅 速,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调有序、信息沟通顺畅,较好地完 成了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调取查 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 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某发站在操作剪叉式升降机工作平台内进行给水管道安 装工作过程中,右手紧握操作手柄向下用力使工作平台处于持续 顶升状态,导致升降机防护栏杆挤压其头部致死。不排除韩某发 因突发疾病失去意识,操作工作平台持续顶升导致事故发生。 3 月9 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了《关于韩某发死亡 的调查结论》(昌公治亡查字〔2025〕第 070号),结论为韩某 发系颅脑损伤死亡,并于当日通知了死者之子韩红亮,韩红亮对 调查结论存在异议,自行委托了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 行了司法鉴定,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4 月 28 日作出的 审查意见书中审查意见为:1.韩某发生前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 尿病、高血脂症,用药效果较差,治疗措施不规范。2.无法排除 - 7 - 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症引发韩某发脑出血、心肌梗死、动脉 夹层破裂、肺栓塞等急症发作后意识丧失,持续操作升降机向上 提升,导致其头部被挤压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性。5 月 7 日,韩 红亮委托中建一局三公司向调查组提交审查意见书。5 月12 日, 中建一局三公司向事故调查组转交了《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 定所文书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二)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发现问题及处理建议 中建一局三公司: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一是施工 现场北侧安全出入口缺失安全标识;二是首层南侧外墙洞口一处 缺失防护措施。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理。 远瓴监理公司:一是未发现分包单位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理。 广泰鸿宇公司:一是复工后项目经理张帅未到施工现场履 职,二是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 委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为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 - 8 - 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 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高度重视项目内施工人员身体状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工人突发疾病或突发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救援。加强施工人员体 检频次、增加体检项目,掌握工人身体健康状况,加强施工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及应急能力,杜绝事故发 生。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南邵镇政府 要加强对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吹哨报到”“联 合检查”等措施,排查在建项目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严肃处理,对 各在建项目起到警醒作用,减少事故发生。 3·8 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