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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邵镇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供水工程“11·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25-02-06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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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邵镇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
供水工程“11·29”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5 时 28 分许,在南邵镇麓鸣花园居住
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供水
[1]
工程工地,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组织工人在沟槽内测量深度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
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
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11·29”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违规发包、
施工单位挖掘沟槽未放坡支护、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作业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1] 二次供水工程: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
自用的形式。

- 2 -
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达博
房地产公司),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E1 商品住
宅等 61 项)Ⅰ标段建设工程、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
目 二 次 供 水 工 程 发 包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722667659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
昌平区南邵镇麓鸣花园会所2 层;法定代表人:徐俊男;成立日
期:2001 年02 月 16日;营业期限:2001 年02 月 16日至 2031
年 02月 15 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物业管理。
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CP-A-2055;资质等级:
二级。
2.北京中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工程管
理公司),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E1 商品住宅等 61
项)Ⅰ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101207238D;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
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 10号 A217-1室;法定代表人:张媛;成
立日期:1996 年 09 月 05 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经营范
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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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E111003355-4/1;有效期至2029 年 06 月25 日;
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3.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苏中建设公司),
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E1商品住宅等 61 项)Ⅰ标
段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621252072502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中 359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06 月 10 日;营业期限:1998 年 06 月 10 日
至 2049 年 06 月 10 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22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
具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
号:(苏)JZ 安许证字(2005)060105;有效期:2023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6 年02 月 24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
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E1商品住宅等 61 项)Ⅱ标
段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612138723703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通高新区
新世纪大道 998 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军;成立日期:195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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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1 日;营业期限:1990 年 3 月 1 日至 2053 年3 月 5 日;经
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5.北京劲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旅建筑公司),
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供水工程承包单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97099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百水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夙;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建筑工
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等。
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11 日;证书编号:D211141162;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
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京)JZ 安许可字(2022)120842;有效期:2022 年 08
月 02日至 2025 年 08 月01 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6.北京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奇建筑公
司),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供水工程劳务分包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D9D9RU1A;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育荣园区1
号楼 149室;法定代表人:赵灵敏;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经
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等。
(二)项目工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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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概况及审批情况
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E1 商品住宅等 60 项)项目,
兴昌博达房地产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单位,于 2019 年7 月 18 日
发布招标文件。项目共分为 2 个标段,标段Ⅰ:麓鸣花园居住及
公共服务设施(E1 商品住宅等 60 项)F1-F15、J3、1#-3#人防
出入口及地下车库西段等 20 项,其中叠拼住宅48587.04 ㎡、合
院住宅4224.96 ㎡、J3 幼儿园4080 ㎡、地下车库西段为 16863
㎡、1#-3#人防出入口 61.06 ㎡,合计建筑面积为 73816.06 ㎡。
主要施工内容: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
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电气、
暖通等;标段Ⅱ: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E1 商品住宅
等 60项)E1-E18、L1-L5、F16-F28、J4、4#-5#人防出入口及地
下车库东段等40 项。
2020 年1 月 22 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
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筑施工许可证,编号[2020]施[昌]
建字 0012 号、[2020]施[昌]建字 0013 号,其中仅包含住宅楼、
出入口、地下车库等工程内容,不包含给排水、燃气、电力等
工程内容。
2.项目承发包情况
2020 年 1 月,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E1商品住宅等61项)
Ⅱ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约定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为该

- 6 -
标段总承包单位。
2020 年6 月 10 日,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与中城工程管理公
司签订了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E1 商品住宅等 61项)
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为工程交付业主的全部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基坑支护、地基(桩基)与基础、主体
工程、装饰装修、屋面、防水、保温、建筑电气、给排水、采
暖等有关的分项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全部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施
工过程监理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监理。
2020 年10 月,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与南通苏中建设公司签
订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E1 商品住宅等 61项)Ⅰ
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南通苏中建设公司为
该标段总承包单位。合同中第十三部分: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
服务设施(E1 商品住宅等 61项)主体总承包与专业分包施工界
面划分、工程做法及页面划分表中第 68项载明,总承包公司仅
负责完成出墙面 1.5 米给水管道敷设,小区给水外网(即二次
供水工程)由市政供水公司负责。
10月 14 日,中城工程管理公司作出工程开工令,同意南通
苏中建设公司于 10月 15 日开始施工。
2024 年9 月 19 日,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直接与劲旅建筑公
司签订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合
同。
2024 年 10 月 20 日,劲旅建筑公司与兰奇建筑公司签订麓

- 7 -
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供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
同约定兰奇建筑公司为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分包工作期限:计
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9 月 20 日,计划完工日期 2024 年 11 月 20
日。
3.安全管理情况
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在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设置项目总经理魏海兵、工程经理袁磊、水暖工程师杨海春。
中城工程管理公司在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
置总监理工程师王占良、总代刘海君、给排水及设备专业监理王
有平、电专业监理姜富金、安全监理张振英、土建监理马长扣。
劲旅建筑公司在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二次供
水工程设置项目经理赵震、技术负责人杨勇、现场负责人丁宏亮、
安全负责人王付军、安全员王治国、施工员朱星阳。其中,赵震
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凌晨突发急性阑尾炎,离开项目现场到昌
平区中医院接受治疗,经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洪夙请示,由朱星阳
暂时接替其完成项目相关工作;丁宏亮于 11 月29 日中午经洪夙
同意后离开项目到北大国际医院陪同其父亲进行支架手术。
南通苏中建设公司在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项
目设置项目经理徐宝宏、安全总监刘来军、安全员王维红、秦龙
海,水暖负责人何闲银。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Ⅰ标段F10

- 8 -
与 F11 之间(见图 1),沟槽为南北向,长约 18.2m,深约 2.1m,
宽 1.3m,沟槽西侧土堆长 18.2m,宽 5.6m,高约 1.3m;沟槽东
侧土堆长 17.1m,宽 3.1m,高约 1.3m;沟槽上方堆土与沟槽之
间无明显间隙。坍塌土方接近一个整体,长约 6.3m,宽约 2.3m,
高约 2m(见图 2)。
图 1: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总平面图
图 2:沟槽开挖现场图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 9 -
死者:宋里英,男,61岁,河北定州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 29 日7 时许,兰奇建筑公司带班班长赵敏辉安排临时
挖掘机司机贾康博驾驶苏军辉(个人)的挖掘机,在项目二次供
水工程Ⅰ标段F10号楼与F11号楼之间挖一条长约18m,深约2m,
宽约 1.1m 的南北向沟槽;挖掘前未对贾康博进行技术交底、未
要求其在沟槽两侧进行放坡。
13 时开始继续挖掘,因需要随时按照测量的数据进行调整
挖掘深度,赵敏辉安排苏占田与宋里英配合测量深度;
15时 28 分许,宋里英站在沟槽内扶着塔尺配合苏占田使用
水平仪测量标高时,苏占田发现沟槽东侧泥土有滑落,呼喊宋里
英逃跑,宋里英在沟槽内向南逃跑过程中东侧沟槽壁塌方,将宋
里英腰部以下掩埋,并将其面朝南挤压在沟槽西侧。
(二)事故救援处置及善后情况
15时 28 分,苏占田、李永民等工人开始使用铁锹将宋里英
周边土壤挖开;同时工人苏军坡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
15 时 50 分许,工人将宋里英从沟槽中救出,同时 120 救护
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宣告宋里英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
组织协调,事故相关单位已与宋里英家属签订了人身赔偿协议
书,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10 -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 月 29 日 16 时 6 分,区应急办接区卫健委报告事故信息
后,第一时间调度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昌平分局、
南邵镇政府等单位派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
区应急办按照事故信息报送要求,分别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
区委、区政府初报了事故信息,此后均进行了信息续报;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按照行业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立即开展工作;公
安昌平分局对事故现场采取了保护措施,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
局等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南邵镇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
急处置。
经过事故调查组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得当、响应迅
速,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调有序、信息沟通顺畅,较好地完
成了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调取查
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
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劲旅建筑公司开挖沟槽过程中未进行放坡且在沟槽两侧 1m

- 11 -
以内堆土,沟槽东侧塌方将沟槽内冒险作业的宋里英腰部以下掩
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一是作为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
设施项目发包单位,将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发包给
南通苏中建设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将麓鸣花园居住及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二次供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等小区
内市政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同的单位;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
术交底流于形式,未严格教育和督促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执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四是未建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隐
患排查治理记录;五是未组织各施工单位及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中城工程管理公司,在劲旅建筑公司未报送施工方案施工
的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未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3.劲旅建筑公司,一是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 1 部分:通则》编制施工方案且未
向监理公司提交;二是沟槽挖掘未进行放坡或支护,且在沟槽两
侧 1m 以内堆土;三是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沟槽挖掘现场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四是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此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夙,在项目经理和现场负责人均

- 12 -
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未指派专人接替二人工作。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排除了自杀、他杀、
突发灾害等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现问题
(一)南通苏中建设公司
一是未与项目内存在交叉作业的劲旅建筑公司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确保施工环境安全;二是 11 月29 日安全负责人刘来军
发现劲旅建筑公司组织挖掘机在事发地点北侧的F6与F7之间挖
掘沟槽未采取放坡或支护等保护措施,却未当场要求停止施工。
(二)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封闭式管理工作,对施工
现场管理不严,项目出入管理形同虚设,劲旅建筑公司未经监理
审批,从Ⅱ标段东门进场施工且工人随意进出未受到拦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1.赵敏辉,兰奇建筑公司带班班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治国,劲旅建筑公司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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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建议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朱星阳,劲旅建筑公司项目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建议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1.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一是作为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
设施项目发包单位,将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发包给
南通苏中建设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将麓鸣花园居住及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二次供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等小区
内市政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同的单位,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该公司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严格教育和
督促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是未建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五是未组织各施
工单位及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违
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
、第二款
[4]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
、第八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 14 -
十一条
[6]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95-B,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罚款
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徐俊男,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8]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9]
,结合《应急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4-A,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作出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40%的行政处罚。
3.中城工程管理公司,在劲旅建筑公司未报送施工方案施工
的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上报甲方,未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事故应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 15 -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10]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B,建议区应急局给予该公司罚款
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刘海君,中城工程管理公司项目总代理工程师,发现施工
单位挖掘沟槽未放坡支护的事故隐患,仅现场要求作业人员停止
作业,但未通过下达停工令、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杜
绝上述事故隐患,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理。
5.张振英,中城工程管理公司项目安全监理,发现施工单位
挖掘沟槽未放坡支护的事故隐患,仅现场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
业,但未通过下达停工令、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杜绝
上述事故隐患,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理。
6.劲旅建筑公司,一是未向监理公司提交施工方案且制定的
施工方案中未规定沟槽放坡及支护等防护措施;二是沟槽挖掘未
进行放坡或支护,且在沟槽两侧1m 以内堆土;三是未按《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 1 部分:
通则》制定施工方案;四是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沟槽挖掘现
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是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向从业
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上
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16 -
防保卫标准 第 1 部分:通则》3.2.3
[11]
、3.2.6
[12]
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3]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B,
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劲旅建筑公司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
7.劲旅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夙,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4-A,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洪夙作出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40%
的行政处罚。
8.劲旅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赵震,未严格审批施工方案,导致
施工方案中沟槽挖掘放坡支护等内容不健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14]
的规定,依据《中华
[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 1部分:通则》3.2.3:基坑周边 1.5m 范围内不
宜堆物堆料,1.5m 以外堆物堆料载荷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 1 部分:通则》3.2.6: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m,
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支护措施,并至少设置一处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式
安全立网或钢板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 2m 的,应在边沿处设置不低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
钢板网封闭,或设置不低于 1.2m 的格栅式工具护栏。基坑深度超过 3m 的,应至少设置 2 处人员上下坡道或
爬梯,宜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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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5]
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A,建议区应急局给予赵震罚款上一年
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9.劲旅建筑公司技术负责人杨勇,未严格审核施工方案,导
致施工方案中沟槽挖掘放坡支护等内容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A,
建议区应急局给予杨勇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
行政处罚。
10.劲旅建筑公司安全员王治国,明知从业人员进入未放坡
或支护的沟槽测量高程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1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A,建议区应急局给予王治国罚
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11.劲旅建筑公司施工员朱星阳,明知劲旅建筑公司挖掘沟
槽未放坡或支护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依据《中
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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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A,建议区应急局给予朱星阳罚款上一
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12.兰奇建筑公司带班班长赵敏辉,安排宋里英冒险进入未
放坡或支护的沟槽内测量沟槽高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A,建议区
应急局给予赵敏辉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
处罚。
13.南通苏中建设公司,未与项目内存在交叉作业的劲旅建
筑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确保施工环境安全,建议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对该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1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封闭式管理工作,对
施工现场管理不严,项目出入管理形同虚设,劲旅建筑公司未经
监理审批,从Ⅱ标段东门进场施工且工人随意进出未受到拦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该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兴昌达博房地产公司。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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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法依规将建设工程项
目进行发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
位,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严肃整改,确保建
设项目有序运行,安全运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南通苏中建设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通过此次事故查找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项
目内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与可能危及互相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杜绝
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通州建总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维护安
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
行封闭管理。杜绝非项目人员随意进出项目工地,确保现场安全。
(四)劲旅建筑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安
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
并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安
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善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对于发现的违章作业要及时制止和纠
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中城工程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落实监理工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
规行为时,要采取可行措施加以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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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在建项目安全运
行。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建筑工地施工监管执法力
度,组织开展全区施工单位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执法检查,加
强建设项目审批把关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
促参见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要立案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监管,严厉打
击肢解发包、违法转包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
违规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
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
(七)南邵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通过“吹哨报到”等机制,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
强与各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交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力
度,严肃处理,确保对参建各方起到警醒作用,杜绝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
11·29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