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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商城二期-3 项目 2楼西侧艺术雨棚工 程“3·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24-05-11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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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商城二期-3 项目 2#楼西侧艺术雨棚工
程“3·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3 月 23 日 9 时 20 分许,位于昌平区史各庄街道中
关村商城二期-3 项目 2#楼西侧艺术雨棚工程(以下简称:艺术
雨棚工程),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雨棚顶部安
装钢化玻璃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胡俭华)
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
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
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参与,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
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1.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国
际 商 城 公 司 ) , 建 设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733445621B;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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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北清路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翟学军;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12 日;营业期限:2001 年 12 月 12 日至 2031 年
12 月 1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等。
2.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
南 建 筑 公 司 ) , 总 包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684735704017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 号;法
定代表人:陆建忠;成立日期:2001 年 10月 08 日;营业期限:
2001 年 10 月08 日至 2023 年 10月 07 日;经营范围:从事房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
3.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联丰建设公
司),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7862H;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福州市马尾区
兴业西路 12 号联东U谷,福州物联网产业园 6A号楼(自贸试验
区内);法定代表人:陈金东;成立日期:1995 年 03月 06 日;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
4.天津尚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尚真劳务公
司),劳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HKN81G;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广源道天鹅苑
1 号楼 2 门 1101 号;法定代表人:张双;成立日期:2019 年 1
月 3 日;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劳动
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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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中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监理
公司),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241083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内大街 177 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刚;成立日期:2000
年 01 月 17 日;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等。
(二)艺术雨棚工程情况
1.艺术雨棚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
在(原)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申报方案复函的总图及效果
图均有艺术装饰构架的图纸表达,工规证总平面图亦有艺术
装饰构架的图例。且该工程涉及合同金额 78.5 万元,属于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2.艺术雨棚工程施工方案审批情况
中星联丰建设公司编制艺术雨棚工程施工方案上报江苏
中南建筑公司、中城建监理公司后,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
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未获批。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2 月 24 日,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公司委托江苏中
南建筑公司实施艺术雨棚工程,江苏中南建筑公司与中星联丰
公司签定艺术雨棚工程合同,由中星联丰公司负责艺术雨棚棚
顶副框及钢化玻璃安装等施工内容,合同总额 78.5 万元。由
天津尚真园林公司进行劳务施工,合同总额 6.2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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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 年 3 月 23 日 6 时 30 分许,工长刘守月带领胡俭华、
刘玉豹、薛海超、梁建业、朱金宝、张国强 6 名作业人员到 2#
商务楼西侧,安装艺术雨棚西南角的金属副框及钢化玻璃。
8 时 30 分许,胡俭华、刘玉豹、薛海超、梁建业等人将艺
术雨棚西南角金属副框安装完成。刘守月安排作业人员继续安装
西南角钢化玻璃后,离开施工现场去购买工具。
9 时 20 分许,刘玉豹 3 人俯身安装第 8 块钢化玻璃时,胡
俭华从生命大绳上摘下安全绳向北行走过程中不慎踩空坠落至
艺术雨棚下方的台阶上。
事故发生后,张国强立即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中星联丰建
设公司安全员张晨晨赶到现场后将现场设置警戒线等待救援。
9 时 40分许,120到达了现场,医护人员将胡俭华送往北大
国际医院抢救。
10 时许,医护人员确认胡俭华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现场情况
艺术雨棚钢结构长度47.2m,北面宽度24.8m,南面宽度14m,
从北向南渐变,高度 11.8m。雨棚钢结构在加工厂分段加工后,
运到现场拼接吊装组装而成。雨棚通过五根钢结构圆柱,每个圆
柱在 7m 标高位置分成 3 个钢结构斜撑。作业人员通过雨棚西侧
楼梯平台上到雨棚上,雨棚上布置安全生命大绳,间距 2m,生
命大绳东西方向布置,从北向南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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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胡俭华头朝南,脚朝北,身体趴在楼梯台阶上,安全帽
掉落,头部出血,身上佩戴着安全带。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胡
俭华从钢架上坠落时,安全帽碰到钢架后飞落,身体倾斜倒立,
头部向下坠落至地面。
事发时艺术雨棚及人员位置如下:
艺术雨棚及人员位置俯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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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俭华坠落正视图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胡俭华,男,41 岁,河北人,
作业人员;经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俭华符合
高坠落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书编
号:CP2024BL0064)。
(四)应急处置情况
经评估,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应急、住建、卫健等部门
及史各庄街道现场秩序管控良好、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
及时、救援保障有力,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各单位处置措施
专业可靠,符合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在公安昌平分局结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情况,排除人为
故意刑事案件前提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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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胡俭华安装玻璃行走过程未将安全带系在生命大绳上导致
其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江苏中南建筑公司,一是未督促中星联丰建设公司按《建
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5.2.1 条,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
和设施”规定,在艺术雨棚下方设置水平安全防护网;二是在专
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未采取暂停施工强制措施;三是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艺术雨棚安装玻璃过程中存在的
事故隐患。
2.中星联丰建设公司,一是未对胡俭华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对刘玉豹、薛海超等人直接下发答案进行考试,未保证作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术规范》(JGJ 80-2016)第 5.2.1 条,“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
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规定,在艺术
雨棚下方设置水平安全防护网;三是未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3.0.5 条“高处作业人员应
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
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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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双钩安全带,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四是未执行监理通知:“在艺术雨棚施工
平台应满铺脚手板且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护”的要求,在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冒险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
业。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1.毛学忠,江苏中南建筑公司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文涛,中星联丰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韩国栋,中星联丰建设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晨晨,中星联丰建设公司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石飞宇,天津尚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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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磊,中城建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履职尽责情况
史各庄街道主要领导就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企
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对史各庄街道副主任郑伟、平安
建设办负责人喻国荣进行约谈提醒,并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压紧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二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
力度;三是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史各庄街道纪工委针对该事故对相关职能科室制发了监督
检查提示函,并对史各庄街道副主任郑伟进行了谈话提醒,并
提出以下要求:一是督促各职能科室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
加强对建筑工地及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二是要求涉事工地立
即整改,职能科室要对建筑工地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处理,深
入查摆问题,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三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
入剖析事故原因,切实研究有效举措,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检
查指导,做到引以为戒、严肃对待,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建议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1.江苏中南建筑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艺术雨棚施工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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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区应急局给予江苏中南建筑公司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
下的行政处罚。
2.丁川,江苏中南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
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丁川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40%的
行政处罚。
3.中星联丰建设公司,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艺
术雨棚施工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中星联丰建设公司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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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陈金东,中星联丰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裁量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陈金东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40%的行政处罚。
5.王亚军,中城建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未检查监督艺术雨棚
玻璃安装工程的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责有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八),建议区应急局给予王亚军罚款上
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6.韩志永,中城建监理公司项目总监代表,在专项施工方案
未审批以及下发“关于操作平台满铺脚手板”监理通知的情况下,
未制止中星联丰建设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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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八),
建议区应急局给予韩志永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
的行政处罚。
7.常磊,中城建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在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
以及下发“关于操作平台满铺脚手板”监理通知的情况下,未制
止中星联丰建设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八),建议
区应急局给予常磊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
处罚。
8.石飞宇,天津尚真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检查艺术雨棚
玻璃安装的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
准(三十八),建议区应急局给予石飞宇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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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江苏中南建筑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加强对商铺装修装饰施工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严禁施工作业人
员无证上岗和违法、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
改,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中星联丰建设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
规程;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杜绝“三违”行
为发生,谨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史各庄街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
对超极合生汇百家门店同时装修,且安全管理能力弱的情况,要
联合区相关行业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管方案,在提高监
督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执法水平的同时,加强建筑施工及限额以
下工程安全巡查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监管制度、监管流程,压紧
压实属地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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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等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3·23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