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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科技交流中心游泳馆“3·1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23-04-20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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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科技交流中心游泳馆“3·17”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3 月 17 日16 时 32 分许,位于北京华服物业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石油科技交流中心 B 座地下一层游泳馆,发生一起淹
溺事故,造成1 人(陶世昶)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
由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区体育局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和区检
察院参与,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
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北京华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油科技交流中心(以下简
称:石油科技交流中心)现有员工约 410 人;由4座建筑楼体
构成,占地面积6.2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16.16 万平方米,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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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4 日试营业。现拥有客房 812 间,床位 1095 个;餐
饮区域包括宴会厅、西餐厅、中餐厅和 13 个包间;会议室有 30
个,包含大型报告厅 1 个;健身设施包括游泳馆、健身房、乒
乓球室、羽毛球室、网球馆、篮球馆、台球厅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14306408009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
人独资);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黄河街 10 号院 1 号楼(昌
平示范区);负责人:任丽颖;成立日期:2014 年 06 月09 日;
经营范围:会议服务;物业管理;健身服务;餐饮服务;游泳等。
经调查,2023 年 2 月 1 日,任丽颖已调整工作岗位,不再
负责石油科技交流中心工作,由吕永生接替负责石油科技交流中
心全面工作。
(二)交流中心游泳馆相关情况
1.组织管理架构情况。
(1)部门设置情况。石油科技交流中心下设综合办公室、
餐饮部、工程部、管家部、市场营销部、前厅部、会议部、质量
安全部等 8 个部门,其中:会议部内设会议、康体中心、物业三
个班组,事发交流中心游泳馆隶属于康体中心。实行石油科技交
流中心、会议部、康体中心三级管理。
(2)岗位设置情况。石油科技交流中心党支部书记吕永生,
负责石油科技交流中心经营管理全面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兼管
综合办公室、工程部、质量安全部;副总经理王玥颀(女),分
管餐饮部、会议部;副总经理于会庆,分管管家部、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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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厅部。其中:会议部经理耿立光,负责会议部全面工作,兼管
会议班组;副经理王艳红,负责会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兼管康
体中心班组。
经调查,2023 年 1 月,王玥颀休产假已离岗,耿立光直接
向吕永生汇报工作情况;游泳馆因康体中心救生主管岗位空缺,
游泳馆工作由王艳红负责管理。
2.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2018 年 6 月,石油科技交流中心
员工田梦婕(已离职)向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申请办理《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2018 年 6 月 8 日,北京市昌平区体
育局核发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101142018005);法定代表人:任爱军(已调任);经营场所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黄河街 10号院 1 号楼(昌平示范区);
经营场所负责人:田梦婕;许可项目(范围):游泳(培训);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数量:1 名;救助人员数量:5 名。发证日期:
2018 年 6 月8 日;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6 月 7 日。
经调查,任爱军已于2019年调任其他岗位、田梦婕已于2018
年离职,石油科技交流中心于 2018 年申请办理的《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石油科技交流中心未向
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现场勘验情况
石油科技交流中心地下一层游泳馆,泳池呈南北向;长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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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21m、水面面积 525㎡;自西向东依次分为 1 至 8 号8 条泳道,
每条泳道均有分水线隔开;深水区位于泳池1 至 6 号泳道,深度
由南向北从 1.6m 加深至2.2m,浅水区位于泳池 7 至 8 号2 条泳
道,深度为 1.2m,浅水区与深水区之间设有白色塑料栏杆(高
出水面50 公分)。
泳池共有6 个出入水扶梯,分别位于东西两侧(每侧 3 个);
共有 4 把救生椅,高 1.7m,分别位于东、南、西、北侧中部,
每个救生椅边上有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浮漂;泳池周边共
有 10 根柱子,其中 6 根柱子上挂有救生圈,分别为西侧由南至
北 3 根柱子、东侧由南至北3 根柱子。
经调查,事故发生位置位于泳池2 号泳道与 1-2号泳道分水
线的夹角处,紧贴泳池北侧岸边的位置。死者头朝上,脚朝下,
面朝泳池西侧,身体呈微弯状。事故发生时,救生员张志慧在泳
池西侧由北向南巡视至救生椅附近,救生员黄辉坐在泳池北侧救
生椅的第二级台阶上观察泳池状况。事故现场示意图如下:
交流中心游泳馆泳池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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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 10 时,交流中心游泳馆照常开放,救生
员黄辉、张志慧 2 人在泳池边巡视。
10时 30 分许,张志慧到食堂吃饭,黄辉 1 人在泳池边巡视。
11时许,黄辉到食堂吃饭,张志慧 1 人在泳池边巡视。
16 时 6 分许,交流中心游泳馆前台张敬川给陶世昶夫妻 2
人办理泳池入场登记手续。
16时 7 分许,陶世昶夫妻 2 人分别进入更衣室。
16时 16 分6 秒,陶世昶在泳池2 号泳道下水游泳。
16时 28 分17 秒,陶世昶游至 2 号泳道北侧岸边。
16时 29 分57 秒,泳池 2 号泳道北侧岸边泛起水花。
16 时 32 分 14 秒,张志慧巡视至泳池西侧救生椅附近,听
到泳客呼喊“有人溺水”,张志慧转身入水进行施救,同时呼喊
坐在泳池北侧救生椅第二级台阶上的黄辉进行救援。
16 时 32 分 29 秒许,张志慧将陶世昶双手交叉托出水面,
黄辉和一名泳客在泳池北侧岸边将陶世昶提上岸,并将其平躺放
置于防滑垫上,头朝东,脚朝西。
16时 32 分35 秒许,张志慧查看陶世昶是否有意识的同时,
黄辉对陶世昶进行心肺复苏,张志慧便跑到前台让张敬川拨打
120。
16 时 33 分许,张敬川拨打 120;张志慧返回泳池北侧,与
黄辉轮流对陶世昶进行心肺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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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控录像时间与实际事发时间不同步,上述时间均按监
控录像时间梳理)
16时 46 分许,耿立光与驻会医生到达泳池北侧,驻会医生
对陶世昶进行抢救。
16时 49 分许,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陶世昶进行抢救。
17时许,120急救人员将陶世昶送至昌平区医院抢救,后经
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陶世昶,男,65岁,北京人。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
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油科技交流中心游泳馆在仅有 2 名救生员巡视的情况下,
未第一时间发现从浅水区游至深水区发生溺水的陶世昶是导致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23 年3 月 24 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对
陶世昶尸体检验,出具鉴定书(编号:CP2023BL0057)。鉴定意
见:结合案件情况、尸体检验,综合分析认为:陶世昶符合溺死。
(二)间接原因
石油科技交流中心。一是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会议部副经理
王艳红调整岗位后未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张志慧、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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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鲁元、张永佳等 4 名游泳救生员入职时,均未接受安全教育培
训直接上岗。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未如实记录
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三是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3 月1 日交
流中心游泳馆东南角摄像头损坏后,未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
转。四是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
消除游泳救生员配备不足的事故隐患,且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五是未向游泳救生员及前台服务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耿立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部门已追究其刑事
责任;
2.王艳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部门已追究其刑事
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石油科技交流中心,一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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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三是未对安全设
备进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四是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且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是未向从业
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六是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未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七是未按标准
规范配齐游泳救生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
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第 7.2 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
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
十六),建议区应急局给予石油科技交流中心罚款 3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石油科技交流中心党支部书记吕永生,一是未组织制定并
实施石油科技交流中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
落实石油科技交流中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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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裁量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吕永生罚款上一年年度收
入 40%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石油科技交流中心。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尤其是换岗、新上岗等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坚决杜绝未经
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体
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
(GB19079.1-2013)要求,配齐游泳救生员相关人员和安全设备
设施,同时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加强对体育项目场所的安全风
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员工通报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及防控措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定期对游泳馆的监控、急救装备等安
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同时还要定期
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效提高员工日常巡查力度及处突
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区体育局。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加强对体育场所尤其是游泳场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全面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强化执法措施,加强对体育场所尤其是游泳场馆的日常监管执
法,严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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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致、游泳馆的设备设施配备是否齐全、游泳救生员配备是
否符合标准、安全规章制度是否落实、警示标识是否设置等安全
问题,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沙河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
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游泳场馆、
水上乐园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国家标准配齐游泳
救生员、设施设备,加强安全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从业
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定期组
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杜绝此类事故在发生。
3·17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