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创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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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博创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1 月 26 日 6 时 7 分,位于昌平区龙泽园街道龙跃 苑东五区 9 号楼西侧,作业人员在操作垃圾清运车后斗过程中, 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暴*艳)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 由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展开了全 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博创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蓝天科技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 人:左*报;成立日期:2015 年09 月 14日;经营范围: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 - 2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 (二)垃圾清运情况 2021 年初,北京市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北京天鸿宝地 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环卫集团昌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环卫集团昌平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 2021 年度居 住小区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由环卫集团昌平公司负责提供龙 跃苑东五区等 28 个小区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 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六品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服务期限: 2021 年 1 月1 日起至 2021 年12 月 31日止。 同年 7 月,龙跃苑东五区因出现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桶满 冒等问题被市民多次投诉。龙泽园街道多次与环卫集团昌平公司 协商解决方案未果后,联系北京赋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赋运环境公司)作为垃圾清运应急保障备用队伍,负责 临时清运工作,双方未签订相关垃圾清运合同。 10 月 16 日,赋运环境公司联系人钟*以个人名义联系博创 蓝天科技公司员工陈*,让其联系垃圾清运车进行清运工作,陈* 向钟*推荐了李*旭(个人)。 10月 17 日,钟*联系李*旭清运龙跃苑东五区的生活垃圾。 截至事故发生,李*旭到龙跃苑东五区清运了 8 次生活垃圾,未 结算垃圾清运费用,双方未签订过相关合同。 (三)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楚韵牌压缩式垃圾车,由湖北中威专用汽车有限 - 3 - 公司制造,整车型号EZW:5180ZYSD6;最大允许总质量:18000KG; 制造年月:2021 年4 月。 事故车辆现场图片 2021 年4 月,李*旭通过融资贷款购买了事故车辆,并询问 陈*是否能将车辆挂靠在博创蓝天科技公司。陈*联系左*报协商 多次后,左*报同意将事故车辆挂靠在博创蓝天科技公司名下。 同月,湖北同鑫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中亿融 资租赁公司)、李*旭、博创蓝天科技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 李*旭委托同鑫中亿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并由 同鑫中亿融资租赁公司向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车辆 登记在博创蓝天科技公司名下。 随后,博创蓝天科技公司和李*旭签订车辆管理协议,该车 辆由李*旭使用,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管理车辆拥有所有权, 博创蓝天科技公司对该车辆实施运营管理。 - 4 - 6 月 10 日、9 月 9 日,博创蓝天科技公司召开了两次季度安 全生产培训会并通知李*旭参加,李*旭未到场参加。 (四)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 年 11 月 26 日 6 时许,李*旭驾驶垃圾清运车同暴*艳 到达龙泽园街道龙跃苑东五区清运生活垃圾。6 时 7 分,暴*艳 步行走到 9 号楼西侧垃圾存放点,同时李*旭驾驶垃圾清运车到 该点位。车停好后,李*旭一边下车一边使用遥控器操纵后斗下 落至地面过程中听到异响,随即到车尾部查看,发现垃圾清运车 后斗将正在车尾部移动垃圾桶的暴*艳挤压在垃圾桶上。 事故发生后,李*旭立刻将后斗上升收起,并拨打了 120 急 救电话,同时电话通知陈*说明情况。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 认暴*艳已无生命体征。 死者:暴*艳,女,33 岁,河北省人。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资质文件,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 验,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暴*艳在垃圾清运车后斗未停止运作的情况下,冒险在车后 方搬运垃圾桶;李*旭违反压缩式垃圾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在未确认垃圾清运车尾部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在视野盲区违规使 用遥控器操纵垃圾清运车后斗。 - 5 - (二)间接原因 1.博创蓝天科技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未发现并消除李*旭违反压缩式垃圾车使用说明及压缩式 垃圾车安全行驶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的事故隐患;安全培训落实不 到位,在李*旭未到场参加单位安全教育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 措施对李*旭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仍允许其上岗作业。 2.博创蓝天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左*报,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刑事处罚的人员 李*旭,垃圾清运车司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 安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博创蓝天科技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未发现并消除李*旭违反压缩式垃圾车使用说明及压缩式 垃圾车安全行驶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的事故隐患;安全培训落实不 - 6 - 到位,在李*旭未到场参加单位安全教育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 措施对李*旭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仍允许其上岗作业,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五),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博创蓝 天科技公司罚款 3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博创蓝天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左*报,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左*报上一 年年度收入 40%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博创蓝天科技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督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及时发现并立即处理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隐患,建 立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切实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尤其是对挂靠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定期 - 7 -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对单位车辆实施严格管控, 从源头遏止此类事故再发生。 (二)龙泽园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 责任。严格审核辖区内负责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资质、车辆、人 员等必要信息并归档留存,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服务合同后 方可允许其进行运输作业,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11·26 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