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科技创新园区中院305东楼幕墙漏风改造施工项目“1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19-01-14 等级:一般 类型:建筑施工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科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 东楼幕墙漏风改造施工
项目“1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12 月 5 日 10 时许,在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国华实业
有限公司内,作业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 东楼外幕墙拆
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范新占)死
亡。
事故发生后,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昌平
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等部门组成的事
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参加,对此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
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
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北京环宇兴盛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兴盛
幕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3356476;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南街
42 号 101b 室;注册资本: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金环;成
立日期:2014 年 06 月 17 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2 -
专业承包;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
北京国邦永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永昌机电
设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4744715J;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
乡西北门村村西;注册资本:8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东国;
成立日期:2002 年 11 月 04 日;经营范围:零售机械设备、电
气设备;租赁、安装、维修机械设备等。
(二)工程情况
2018 年 11 月 30 日,神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
与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方)、环宇兴盛幕墙公司(承包方)
签订了‘北京市小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项目名称:科
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 东楼幕墙漏风改造施工项目;工程总价:
52.211553万元人民币;工期为 40日(包括法定节假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环宇兴盛幕墙公司与国邦永昌机电设
备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共 3 台 ZLP630
型电动吊篮,每台为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租期 40 天;
2018 年 11 月 15 日,环宇兴盛幕墙公司售后经理田钢将科
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 东楼幕墙漏风改造施工项目分包给罗会夫
(个人、无营业执照、施工资质),未商定价钱,未签订分包合
同。
2018 年11 月 28日,罗会夫雇佣罗运来、张永利、冀军峰、
范新占(死者)、张相锋共 5 名工人入场进行场地围挡搭建,口
头约定每人每天 400 元人民币,无任何合同与协议。
2018 年 11 月 30 日,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司郑万金(无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临时雇佣 4 人转运电动吊篮组件

- 3 -
并进行安装。12 月 1 日,郑万金等人在科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
东楼 16 楼顶安装了 3 台电动吊篮,并进行自检。
至事故发生,环宇兴盛幕墙公司未组织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
司对 3 台电动吊篮进行验收。
2018 年12 月 2 日至 4 日,因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休息及天气
原因环宇兴盛幕墙公司未组织作业人员进场施工。
(三)现场勘验
事故吊篮南侧后支架由四节插干组成,第二节和第三节插干
脱开,其中第二节插干端头无螺栓连接,第三节与第二节插干连
接螺栓完好固定在第三节插干端头;吊篮一端挂在305 楼东南角
15 层与 16 层之间;现场设有独立悬吊安全绳。305 楼东侧地下
室设备通风窗井内掉落的不锈钢篦子一块。
(四)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 12 月 5 日 8 时 30 分许,罗会夫带领罗运来、张永
利、冀军峰、范新占(死者)、张相锋到达科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号楼作业现场后,安排张相锋与范新占负责拆除墙外铝板,
罗运来、冀军峰与张永利负责辅助工作。罗会夫安排完工作就去
市场买材料。
9 时 10 分左右,张相锋与范新占操作吊篮从一楼到达十六
楼查看幕墙结构,确定拆除方法及应使用的施工工具后,返回地
面准备施工工具。9 时 30 分左右,张相锋与范新占操作吊篮从
一楼到达十六楼由上向下拆除外幕墙铝板。10 时许,当张相锋
与范新占拆除第四块外幕墙铝板时,吊篮南侧后支架未用螺栓紧
固的第二节插干与第三节插干突然脱开倾斜下落,吊篮被北侧吊
臂悬吊在十六楼外幕墙位置,张相锋在吊篮掉落时抓住钢架龙

- 4 -
骨,后被救起。未系安全带的范新占坠落过程中,砸坏 305楼地
下室设备通风天井不锈钢篦子后坠落至地面,当场死亡。
死者:范新占,男,33岁,河北省邯郸市人。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
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篮南侧后支架第二节与第三节插干未正确使用螺栓连接;
范新占在使用吊篮作业过程中,未将安全带系在安全绳上,是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环宇兴盛幕墙公司,未编制幕墙改造施工专项方案,未安
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对范新占等作业人员
进行吊篮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向范新占等人如实告知操作吊
篮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国邦永昌机
电设备公司相关人员对安装完成后的吊篮进行验收,即组织作业
人员使用吊篮进行幕墙改造施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将科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 东楼幕墙漏风改造施工项目分包给
无施工资质的罗会夫个人。
2.环宇兴盛幕墙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金环,未组织制定本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

- 5 -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
制定幕墙改造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司,吊篮整机安装完毕经调试后,未
向环宇兴盛幕墙公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交底及安全教育培
训;未就吊篮安装的程序和方法、各部件连接形式及要求、悬挂
机构安装要求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制定电动
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未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未及时对安装完成后的吊篮进行验收工作,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4.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东国,未健全本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郑万金在明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情况下,组织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吊篮安装,导致事故发生,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罗会夫在吊篮未经验收合格、未组织作业人员对吊篮悬挂

- 6 -
机构的紧固件及插接件是否齐全和牢靠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安排
张相锋与范新占操作吊篮进行幕墙改造作业,其违章指挥导致事
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环宇兴盛幕墙公司未编制幕墙改造施工专项方案,未安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对范新占等作业人员进
行吊篮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向范新占等人如实告知操作吊篮
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国邦永昌机电设
备公司相关人员对安装完成后的吊篮进行验收,即组织作业人员
使用吊篮进行幕墙改造施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
科技创新园区中院 305 东楼幕墙漏风改造施工项目分包给无施
工资质的罗会夫个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
安全监管局给予环宇兴盛幕墙公司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行
政处罚。
2.环宇兴盛幕墙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金环,未组织制定本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
制定幕墙改造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行政处罚。
3.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司吊篮整机安装完毕经调试后,未向
环宇兴盛幕墙公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
未按规定制定电动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未指派专业技术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未就吊篮安装
的程序和方法、各部件连接形式及要求、悬挂机构安装要求对安
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未及时对安装完成后的吊篮进行验收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
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司20万元以上35万元
以下的行政处罚。
4.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东国,未健全本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8 -
第(一)项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
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上一年年
收入 30%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环宇兴盛幕墙公司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
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各项目从业人员的教
育培训检查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止类似事故的再
发生。
2.国邦永昌机电设备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颁发上岗作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
再发生。
3.国华实业有限公司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工程发包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
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