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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6·11”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2025-07-29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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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6·11”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6·11”一般机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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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11 日 15 时 30 分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金宝屯煤矿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 119.89 万元。
2025 年 6 月 12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
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组织科尔
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依法成立辽
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6·11”一般机电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 2 名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并邀请科尔沁左翼后旗纪委监委介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
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全
体成员签名确认。
经调查认定,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6·11”一般机电事故是一起井下电气作业工违章带电吊挂高
压电缆作业时触电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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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在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
矿业公司)下属的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以下
简称金宝屯煤矿)井下南翼三采区运输巷配电点附近。
1.辽源矿业公司
辽源矿业公司位于吉林省辽源市,2005 年由辽源矿务局改
制,为省属国有企业。公司现有煤矿 3 处,设有安全监管部、生
产技术管理部 2 个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板块安全管理人
员 24 人。
2.金宝屯煤矿
金宝屯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核定
生产能力 220 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开
拓方式为立井单水平开拓。事故发生前,煤矿布置有 S201 采煤
工作面、S305 安装工作面,无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金宝屯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设有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
师、管理副矿长,配备了4名副总工程师。下设综合办公室、生产
技术部等4个机关部门,综采区、综掘区、机电区等18个基层单位。
2.机电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机电区主要负责全矿井机电设备检修、维护、安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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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1 名区长、1 名书记、2 名副区长、1 名工程师,内设七个班组。
事故发生在机电区电器班组。
3.劳动组织形式
金宝屯煤矿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作业制。一班工作时间
为 1 时至 9 时;二班工作时间为 9 时至 17 时;三班工作时间为
17 时至次日 1 时。
4.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金宝屯煤矿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主要负责人任职不满 6 个月,
正在办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他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均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取得了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5.规程措施制定情况
金宝屯煤矿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电缆管理办法》,
其中对电缆维护、吊挂作如下规定:
(1)每季度对井下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进行检查,每
周由专职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2)井下电缆吊挂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并由
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吊挂前必须停电,吊挂后确认所有人员撤
离后再送电。
(3)冷补后的电缆必须经过浸水耐压试验后,方可下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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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经常观察冷补后电缆外观,定期维护。
(三)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金宝屯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局负
责。2025 年计划执法检查 4 次,目前已检查 2 次,发现问题 66
条,已完成整改。旗政府包保检查 2 次,监管部门包保领导检查
4 次,发现问题 61 条,已完成整改。
(四)事故经过
2025 年 6 月 11 日 7 时 30 分许,机电区工人孙立国组织召开
班前会,布置当班作业任务,安排电器班组臧文才、于晓东 2 人
到南翼 S305 综采工作面接线作业。
9 时许,当班人员陆续入井。
15 时 10 分许,臧文才、于晓东两人在 S305 综采工作面完成
接线作业后,共同步行前往三采区运输巷配电点准备下班。
15 时 25 分许,于晓东、臧文才先后通过三采区运输巷第二
道风门。于晓东走在前看见孙立国和刘贵阳正在检查移动变电站
运行发出的异响,随即加入,一起对变电站进行检查。臧文才在
风门附近吊挂电缆。
15 时 30 分许,孙立国等 3 人突然听到滋的一声,顺着声音
转过身看见臧文才倒在距离他们约 5 米的地方,此时臧文才双眼
微睁处于昏迷状态。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南翼三采区运输巷第二道风门下风侧 1.7 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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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区域巷道右帮从上至下依次吊挂 4 根电缆,第 1 根、第 2 根
是吊挂状态,第 3 根、第 4 根垂在地面尚未吊挂。事故发生在第
2 根电缆处。
第 2 根电缆为铠装电缆,型号为 MYJV22-3×70,引自南翼
760 采区变电所 9#高压开关,电缆编号 509,铭牌显示电缆长度
为 700 米,为南翼三采区运输巷配电点 KBSGZY-630/1.2 移动变
电站(编号 08#)供电,此电缆多处使用冷补工艺修复,电缆外皮
破损较多,局部地点铠装金属护套破损,事故处电缆有 0.9 米长
的冷补段,冷补段两端距离风门分别为 1.2 米、2.1 米,击穿点
位于冷补段中间,距风门 1.7 米。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核实,确定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金宝屯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应急管
理局确认,确定截至 2025 年 6 月 14 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9.89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月 11 日 15 时 30 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刘贵阳立即前
往 305 入风石门固定电话处,途中遇到机电区工人刘发强;
15 时 36 分,刘发强向金宝屯煤矿调度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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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时 37 分,调度员张旭、统计员白浩分别向矿长、书记、
管理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驻矿监察处、救护队、
办公室、工伤办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6 时 32 分,安全副矿长赵英杰向科尔沁左翼后旗应急管理
局报告事故情况;
18 时 40 分,赵英杰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
故情况。
煤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在 1 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迟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5 时 30 分,事故发生后,现场孙立国、刘贵阳、于晓东 3
名人员立即进行救援,孙立国对藏文才进行心肺复苏,刘贵阳负
责报告事故,于晓东负责找矿车;
16 时许,3 人将臧文才抬到矿车上,沿着三采区运输巷往外
运;
16 时 26 分,到达南翼入风三道盘底弯处,将臧文才转交给
救护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7 时 20 分,臧文才升井,随即被送往科尔沁左翼后旗第二
人民医院抢救;
17 时 45 分,臧文才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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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亡原因符
合电击死亡。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宝屯煤矿成立善后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进
行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6 月 14 日,遇难者家属在赔偿协议上签
字。未引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了事
故。金宝屯煤矿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将遇难者
送往医院抢救,并妥善处置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但未在规定时
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2.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
处置,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工作处理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井下电气作业工臧文才违章在带电状态下吊挂 6KV 铠装电
缆,右手接触电缆冷补段漏电点,导致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电缆修复管控不严,铠装电缆修复
采用橡套电缆冷补填充工艺,冷补后电缆充当完好电缆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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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缆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电缆使用年限长、外皮破损多;电
缆选型不正确,违规使用铠装电缆代替橡套电缆。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岗位风
险辨识不清,未按照 2 人以上才能进行作业的要求,未采取任何
绝缘防护措施,独自带电冒险作业。
3.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机电区重组后,安全管理技术人员
履职不力,未认真检查井下电缆安全状况,未辨识出电缆冷补处
漏电的风险,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4.上级公司管理不到位。辽源矿业公司安全投入不足,造成
金宝屯煤矿长期使用老化、破损、冷补电缆,对违章带电作业行
为失管失察。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臧文才,男,群众,机电区井下电气作业工,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范蠡,男,中共党员,机电区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建议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
予以撤职。
3.赵宇,男,中共党员,生产技术部业务副主管,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罚款。建议予以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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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闫敏,男,中共党员,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
款。建议予以记过。
5.肖林海,男,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建议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
议予以记大过。
6.郭锋,男,中共党员,党委书记兼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予以记大过。事故发生后迟报,建议处上一年(2024 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荆韬,男,中共党员,辽源矿业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机电
运输主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予以记过。
8.李维军,男,中共党员,辽源矿业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部
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予以记过。
9.曲世波,男,中共党员,辽源矿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记过。
10.周玉林,男,中共党员,辽源矿业公司董事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记过。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金宝屯煤矿,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金宝屯煤矿及辽源矿业公
司“两个至上”理念不牢,安全主体责任悬空,企业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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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不足,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导致人心不稳、思想松懈、
层层失守。
(二)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浮于表面、流于
形式,机电管理人员对于老旧电缆、冷补电缆、破损电缆“熟视
无睹”,作业人员对岗位风险“视而不见”,对带电作业违章行
为整治不力。
(三)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力。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
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发生在 2 月 17 日事故后不到 4
个月的时间之内,未真正吸取事故教训,事故防范措施有漏洞。
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职工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自
保互保意识不高,安全措施和岗位规程落实不力。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煤矿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
树立“两个至上”理念,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增强
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
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
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
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走出“经营
困难-投入不足-安全事故”的恶性循环,千方百计防范各类生产
安全事故。
(二)加强机电安全管理。加强井下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和维
护保养,全面排查井下机电设备和在用电缆安全状况,及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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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不合格电缆,立即停止使用冷补修复工艺的铠装电缆。高
压电气作业时,必须停止上一级电源,并挂牌闭锁,严格执行工
作票和施工措施,使用与线路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器,戴绝缘手
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做到一人监护一人作业。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力度,对
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对井下各大系统“过筛子”自查,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台账,
实行清单化管理,完善闭环销号机制;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创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现场管理。全面查清地质构造、
采空区、水害等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
(四)提升培训教育质效。结合实际制定岗位标准化作业标
准,加大对作业流程现场执行的监督检查,举一反三消除事故隐
患;加强职工日常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操作
技能、现场管理和风险辨识能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 2
月 17 日事故,开展覆盖全员“起底式”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升
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