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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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10 月 1 日17 时 40分,在昌平区城北街道北京高之 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样年华游泳馆(以下简称:花样年华游泳 馆),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人(黄克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区政府 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 区总工会、区体育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监 察委参加,对此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 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之苑物业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35107968Q;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高之 苑小区内;注册资本:1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文涛;成立 日期:2002 年 01 月 09 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专业承 - 2 - 包、游泳馆等。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经 营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编 号 : 11011420180004;经营机构名称: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机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高之苑小区内;法定代表人: 杨文涛;经营场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花样年华小区;经 营场所负责人:谷征,实际经营人:谷天平;许可项目(范围): 游泳(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数量:1 名;救助人员数量: 3 名。 (二)花样年华游泳馆相关情况 2013 年1 月 23 日,高之苑物业公司与谷天平(个人)就花 样年华游泳馆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承包期为20 年。自2013 年 1 月26 日起至2033 年 1 月 25日,承包费每年伍仟元整。 花样年华游泳馆水面面积为 312.5 平方米(25米*12.5米), 设置 3 个观察台。2018 年 5 月至 9 月中旬,共有安全员(兼救 生员)3 名。2018 年9 月中旬至事发,共有安全员(兼救生员) 2 名,即周焕金和刘广效。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10 月 1 日15 时 50分,黄克强来到花样年华游泳馆 学习游泳,课时为 1.5小时。 16 时,周焕金和刘广效开始对黄克强在内的 4 名学员进行 游泳教学。 17时 30 分,下课后,其余 3 名学员自行离开,黄克强未按 要求离开游泳池继续练习游泳,周焕金未强制其离开。同时刘广 效跟周焕金说先去吃饭,随即离开游泳馆。游泳馆内仅剩周焕金 一名救生员。 - 3 - 17时 40 分,黄克强自行从花样年华游泳馆南侧泳道(长: 25 米)东侧向西游,当其游至西侧泳池深水区尽头(深:1.8米), 发生溺水。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显示,溺水时黄克强未挣扎、未呼 救。此时救生员周焕金坐在游泳池浅水区南侧玩手机,未发现黄 克强溺水。 17时 43 分,周焕金从游泳池浅水区南侧起身由东向西绕游 泳池开始巡视,未发现黄克强溺水。回来后继续坐在游泳池浅水 区南侧玩手机。 17时 47 分,游客发现黄克强溺水并喊人救援。周焕金听到 呼救后,立刻跳入水中将黄克强救起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随后 赶到的谢东晓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黄 克强送往昌平区医院救治,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 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克强尚未完成培训课时,在未完全掌握游泳技能的情况 下,游至深水区后溺水死亡,其冒险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 原因。 (二)间接原因 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救生员周焕金流动巡查不到位,工作期间看手机;未及时 提醒并制止游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 术规范第 52 部分:游泳场所 DB11/T 1322.52-2018 3.10 操作 - 4 - 人员行为规范3.10.1.6 游泳救生员应及时提醒并制止游泳人员 的不安全行为及 3.10.1.7 游泳救生员上岗时不应游泳、闲聊或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高之苑物业公司花样年华游泳馆实际经营人谷天平,在经 营期间,安全管理混乱,未健全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 制度,违反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 分游泳场所第7 条安全保障中第 7.3款安全管理第 7.3.1项“应 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 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的规定;在水面面积为 312.5 平方米的游泳池场所内,仅配备2 名救生员,违反了体育 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7 条 安全保障中第7.2 款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下的 游泳池,应至少配备3 人;水面面积在 250平方米以上游泳池, 应按面积每增加 250 平方米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水 上救生员”的规定;事故发生前,其违规批准救生员刘广效离开 游泳池,致使游泳馆内仅有周焕金一名救生员;未对周焕金等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周焕金等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未建立花样年华游泳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高之苑物业公司未对实际经营人谷天平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花样年华游泳馆事故隐患;以包代管,将花 样年华游泳馆发包给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的谷天平,致使花 样年华游泳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将花样年华游泳馆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花样年华游泳馆进行安全检 - 5 - 查,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4.高之苑物业公司负责人杨文涛,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花样 年华游泳馆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高之苑物业公司救生员周焕金流动巡查不到位,工作期间 看手机;未及时提醒并制止游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高之苑物业公司实际经营人谷天平,在经营期间,安全管 理混乱,未健全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在水面面 积为 312.5 平方米的游泳池场所内,仅配备2 名救生员;事故发 生前,其违规批准救生员刘广效离开游泳池,致使游泳馆内仅有 周焕金一名救生员;未对周焕金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致使周焕金等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花样年华游 泳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高之苑物业公司未对实际经营人谷天平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 6 -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花样年华游泳馆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以包代管,将花样年华游泳 馆发包给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的谷天平,致使花样年华游泳 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将花样年华游泳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花样年华游泳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 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 高之苑物业公司 20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高之苑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文涛,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 时消除花样年华游泳馆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 7 -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高之苑物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 演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知 识;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 国家及北京市关于体育运动项目安全生产规定配备设备和人员;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 他单位的,必须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体育场馆尤其是游泳场馆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加大法律法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的宣传力度; 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审批 - 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监督高之苑物业公司实施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整改,经整改 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许可证。 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