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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18-11-25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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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10 月 1 日17 时 40分,在昌平区城北街道北京高之
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样年华游泳馆(以下简称:花样年华游泳
馆),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人(黄克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区政府
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
区总工会、区体育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监
察委参加,对此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
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之苑物业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35107968Q;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高之
苑小区内;注册资本:1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文涛;成立
日期:2002 年 01 月 09 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专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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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游泳馆等。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经 营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编 号 :
11011420180004;经营机构名称: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机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高之苑小区内;法定代表人:
杨文涛;经营场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花样年华小区;经
营场所负责人:谷征,实际经营人:谷天平;许可项目(范围):
游泳(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数量:1 名;救助人员数量:
3 名。
(二)花样年华游泳馆相关情况
2013 年1 月 23 日,高之苑物业公司与谷天平(个人)就花
样年华游泳馆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承包期为20 年。自2013
年 1 月26 日起至2033 年 1 月 25日,承包费每年伍仟元整。
花样年华游泳馆水面面积为 312.5 平方米(25米*12.5米),
设置 3 个观察台。2018 年 5 月至 9 月中旬,共有安全员(兼救
生员)3 名。2018 年9 月中旬至事发,共有安全员(兼救生员)
2 名,即周焕金和刘广效。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10 月 1 日15 时 50分,黄克强来到花样年华游泳馆
学习游泳,课时为 1.5小时。
16 时,周焕金和刘广效开始对黄克强在内的 4 名学员进行
游泳教学。
17时 30 分,下课后,其余 3 名学员自行离开,黄克强未按
要求离开游泳池继续练习游泳,周焕金未强制其离开。同时刘广
效跟周焕金说先去吃饭,随即离开游泳馆。游泳馆内仅剩周焕金
一名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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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时 40 分,黄克强自行从花样年华游泳馆南侧泳道(长:
25 米)东侧向西游,当其游至西侧泳池深水区尽头(深:1.8米),
发生溺水。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显示,溺水时黄克强未挣扎、未呼
救。此时救生员周焕金坐在游泳池浅水区南侧玩手机,未发现黄
克强溺水。
17时 43 分,周焕金从游泳池浅水区南侧起身由东向西绕游
泳池开始巡视,未发现黄克强溺水。回来后继续坐在游泳池浅水
区南侧玩手机。
17时 47 分,游客发现黄克强溺水并喊人救援。周焕金听到
呼救后,立刻跳入水中将黄克强救起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随后
赶到的谢东晓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黄
克强送往昌平区医院救治,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
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克强尚未完成培训课时,在未完全掌握游泳技能的情况
下,游至深水区后溺水死亡,其冒险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
原因。
(二)间接原因
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救生员周焕金流动巡查不到位,工作期间看手机;未及时
提醒并制止游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
术规范第 52 部分:游泳场所 DB11/T 1322.52-2018 3.10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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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行为规范3.10.1.6 游泳救生员应及时提醒并制止游泳人员
的不安全行为及 3.10.1.7 游泳救生员上岗时不应游泳、闲聊或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高之苑物业公司花样年华游泳馆实际经营人谷天平,在经
营期间,安全管理混乱,未健全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
制度,违反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
分游泳场所第7 条安全保障中第 7.3款安全管理第 7.3.1项“应
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
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的规定;在水面面积为
312.5 平方米的游泳池场所内,仅配备2 名救生员,违反了体育
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分游泳场所第 7 条
安全保障中第7.2 款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下的
游泳池,应至少配备3 人;水面面积在 250平方米以上游泳池,
应按面积每增加 250 平方米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水
上救生员”的规定;事故发生前,其违规批准救生员刘广效离开
游泳池,致使游泳馆内仅有周焕金一名救生员;未对周焕金等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周焕金等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未建立花样年华游泳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高之苑物业公司未对实际经营人谷天平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花样年华游泳馆事故隐患;以包代管,将花
样年华游泳馆发包给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的谷天平,致使花
样年华游泳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将花样年华游泳馆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花样年华游泳馆进行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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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4.高之苑物业公司负责人杨文涛,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花样
年华游泳馆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高之苑物业公司救生员周焕金流动巡查不到位,工作期间
看手机;未及时提醒并制止游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高之苑物业公司实际经营人谷天平,在经营期间,安全管
理混乱,未健全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在水面面
积为 312.5 平方米的游泳池场所内,仅配备2 名救生员;事故发
生前,其违规批准救生员刘广效离开游泳池,致使游泳馆内仅有
周焕金一名救生员;未对周焕金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致使周焕金等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花样年华游
泳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高之苑物业公司未对实际经营人谷天平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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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花样年华游泳馆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以包代管,将花样年华游泳
馆发包给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的谷天平,致使花样年华游泳
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将花样年华游泳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花样年华游泳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
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
高之苑物业公司 20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高之苑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文涛,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
时消除花样年华游泳馆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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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1.高之苑物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
演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知
识;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
国家及北京市关于体育运动项目安全生产规定配备设备和人员;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
他单位的,必须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体育场馆尤其是游泳场馆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加大法律法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的宣传力度;
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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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监督高之苑物业公司实施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整改,经整改
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许可证。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