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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7·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昌平区 发布:2018-09-06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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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7·2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20日12时31分许,在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村,
北京博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工人在清理混凝土搅拌机
底料坑内积水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田平)死
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由
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部门
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监察委参加,对此事故展开了
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博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建筑公
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
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西崔昌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18 号;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廖丽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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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14MA00H5XA56;成立日期:2017 年 08 月10 日;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销售建筑材料、专业承包等。
2017年12月8日,北京珠穆朗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甲
方)与博创建筑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乙
方向甲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例设计、试验等技术咨询、服务;服
务方式:派驻甲方工厂现场服务。履行期限:2017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月 9 日;合同服务费:50万元人民币。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混凝土生产试验车间搅拌机底料坑内
(7.4*3.2*2.5 米),事发时底料坑内积水深度为0.3 米,抽水
池在底料坑西南角(1*0.6*0.35 米)。抽水泵放置于抽水池内,
底料坑与抽水池内均有石子、沙粒等废料。抽水泵内部有两块石
子卡住抽水口,连接抽水泵的电线胶皮有多处破裂、烧灼痕迹。
田平触电后倒在抽水池正北1 米处,头部向北,脚向南,趴在底
料坑的积水里,身上未穿戴绝缘靴与绝缘手套。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7 月 20 日,实验工田平(死者、男、29 岁、辽宁省
人)、史洪海到混凝土生产试验车间准备进行混凝土实验,因底
料坑内积水导致传送带不能正常运行,田平告知电工在底料坑安
放抽水泵。12时 10 分许,田平来到底料坑使用抽水泵进行抽水,
随后站在底料坑积水内,使用铁锹将坑内废料铲到搅拌机传送带
上。12点 30 分许,废料堆满传送带后,田平让在斜坡清理废料
的史洪海到操作间启动搅拌机,将废料运出底料坑。12时 31 分
许,史洪海听到田平叫喊声后,立即关闭电源去查看田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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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田平倒在底料坑的积水内,抽水泵冒着蓝烟,空气中有烧焦
的气味。
事故发生后,史洪海立刻到操作间关闭总开关,同时电话给
技术部的史春亮汇报情况。史春亮到达现场后,随即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并组织人员将田平抬出底料坑送至医院,途中遇见医
护人员后,经确认田平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查阅了企业相
关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
质。
(一)直接原因
田平未穿戴绝缘靴及绝缘手套,站在底料坑积水内检查未关
闭电源的抽水泵,其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
(二)间接原因
1.博创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英保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2.博创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
田平等人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重大危险源控
制措施。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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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涉事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博创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英保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二)项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
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张英保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2.博创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未督促田平等人
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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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博创建筑公司 20 万
元以上3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
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博创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
体责任,建立健全并执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
程;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
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调查组